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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委托人须知(2018年版).doc

4页
  • 卖家[上传人]:勇创159****1680
  • 文档编号:182700910
  • 上传时间: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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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号: 年 字第 号律 师 办 案 质 量 监 督 卡律师事务所案号承办律师委托人联系地址及1、是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是□ 否□2、是否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并如实出具发票 是□ 否□3、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是否在律师费外收取了其他额外报酬或财物 是□ 否□4、接受委托前承办律师是否向委托人作过虚假承诺 是□ 否□5、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是否有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或有其他拒绝辩护、代理现象 是□ 否□6、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是否有敷衍推诿、不尽职尽责的现象 是□ 否□7、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代收有关法律文书的,承办律师是否及时向委托人送达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是□ 否□8、承办律师与委托人是否办妥本案有关证据资料的交接手续 是□ 否□9、对承办律师办理本案总的评价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差□10、对律师办理本案的意见和建议(内容较多可另附页)说明:此卡由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委托手续时,与背面的《委托人须知》一起发给委托人,由委托人签收。

      案件办结后,请委托人填写此卡并及时交回律师事务所;如有不便,也可直接将此卡交该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委 托 人 须 知(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8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接受委托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一、委托人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不得要求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不得要求承办律师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作出承诺二、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以下情况律师事务所不予退费:(1)委托人同时委托他人的;(2)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无正当理由委托人认为结果不理想,或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收费过高的;(3)非因受托人原因,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的;(4)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三、委托人的委托的诉讼或非诉讼事项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律师承办的业务受到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当事方的制约,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有部分或全部不被采纳的可能。

      四、委托人有权向承办律师了解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五、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六、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不实宣传等方式承揽业务七、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财物八、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九、委托人发现承办律师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执业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承办律师所在律师所、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委托人确认,委托人已知晓上述内容委托人(签章):年 月 日投诉:佛山市司法局:83331692佛山市律师协会:83321801禅城区司法局:66611111--4 南海区司法局:81210925顺德区司法局:22830122 三水区司法局:87731873高明区司法局:8888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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