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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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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bin****86
  • 文档编号:52705093
  • 上传时间: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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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申请人李 xx,男,汉族,1979 年 12 月 21 日出生,户籍安徽省黟县渔亭镇汪村行政村李村组,系中山市横栏镇尚莱特灯饰电器厂业主被申请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305 号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职务:主任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 (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XX 年 10 月 19 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 XX 年 9月 29 日作出了《关于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 (粤发改【XX】788 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 (粤发改【XX】788 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 (粤发改【XX】788 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规定,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 号《关于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 (粤发改【XX】788 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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