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支付:准确理解政策合规税务备案.docx
10页对外支付:准确理解政策合规税务备案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已有一年笔者在实务中发觉,一些从事服务贸易项目的纳税人在对外支付税务处理时,没有精确理解相关政策,进而引发税务风险,部分纳税人还因此被惩罚 风险点一:交易资料不真实 居民企业A公司是一家综合性旅游开发公司2020年8月,A公司委托日本B公司设计新旅游项目并签订了艺术咨询合同10月20日,A公司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表》及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向其付汇银行支付设计费1000万日元 11月2日,主管税务机关在A公司调查核实时发觉,在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扫描件中,第六条规定为“作品的著作权归B公司全部A公司仅在取得B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可以无偿使用该形象”,也就是说A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需要根据中日税收协定要求,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A公司在税务备案时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中,第六条规定的描述为“该设计劳务全部发生在日本境内,在中国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须缴纳所得税” 对于同一份合同显示不同的内容事实,A公司的解释是扫描件为原始合同,在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修订了合同,也就是A公司提交的复印件。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A公司与B公司仍旧遵循原始合同的规定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B公司收到的设计费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就其取得的收入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且由于该设计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需要在我国缴纳增值税最终,B公司补缴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 交易合同是企业对外支付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电子备案的重要内容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经过备案就不会再出现问题,忽视了对交易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实务中,部分非居民企业为躲避在中国境内缴纳税款,在与居民企业发生服务贸易等项目交易时,可能会签订阴阳合同,在税务电子备案时提交虚假的合同 需要提示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主管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供应的电子备案资料进行事后审核假如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很难通过税务机关的事后审核,不但会受到税务机关惩罚,还将对企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笔者建议从事服务贸易项目的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供应真实资料,合规履行纳税义务 风险点二:适用政策不精确 2020年1月,居民企业C公司与其控股的非居民企业D公司签订贷款合同,D公司将其在香港债券市场发行的1000万美元债券供应给C公司。
6月1日,C公司向D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C公司与D公司在签订的补充合同中提到,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2018年11月7日~2021年11月6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C公司支付给非居民企业D公司的债券可以适用该政策 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时认为,非居民企业D公司位于新加坡,符合“境外机构”这一条件但是,根据国际惯例、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税收协定的规定,境内仅指中国内地,不包含中国香港特殊行政区也就是说,D公司在中国香港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不属于投资“境内债券市场”,D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不适用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最终,D公司申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在这一案例中,由于境内居民企业和境外非居民企业没能精确理解、把握税收政策,导致境内C公司没有准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境外D公司没有准时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在补缴税款的同时,需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笔者建议,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要专心学习、把握税收政策,强化税务合规意识,以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税务风险 风险点三:享受协定待遇不合规 2020年6月20日,居民企业F公司打算向其位于中国香港的母公司E公司安排1亿元的股息E公司自行判定其可以享受《内地和香港特殊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支配》(以下简称“税收支配”)待遇,并归集和留存了相关备查资料F公司根据支配规定的税率5%扣缴了该笔交易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纳税人具有受益全部人身份,是其享受税收支配(协定)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全部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E公司进行了受益全部人判定在分析了E公司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金流向记录、财务报表、股权结构图和人员组织架构图等资料后发觉,E公司在进行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前,没有开展行业研究和市场分析,也没有履行实际投资职能、担当相应风险,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具备受益全部人身份因此,E公司不能享受税收支配待遇,需要根据10%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减轻或免除根据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因而很多纳税人期望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示的是,纳税人通常需要满意特定条件,比如具备受益全部人身份等,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假如纳税人在不具备条件的状况下自行享受了税收协定待遇,将会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特定状况下还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笔者建议纳税人在自行判定是否能够享受协定待遇时,可提前同税务机关沟通,并确保所提交证明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必要时可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Y市Z区税务局) 2008年的解读——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征管规定 服务贸易是对境内机构在境外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消遣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经营服务交易行为的统称, 它是全面展示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富强高速发展的一个前沿窗口目前,我国出台若干配套税收政策及措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58号)3份文件(以下简称新规定),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X市、X市、X省、X省、X省、X省6个省(市)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的试点工作,转变过去的提交税务凭证管理转向税务备案制度管理新模式过渡。
一、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原因及现实意义 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税收征管制度由来以久起初的管理制度可以追溯至1999年,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必需提交税务凭证开头,该业务的办理首先要到当地国、地税的税务机关取得税务凭证(包括完税凭证、不予征税凭证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再去相关银行办理对外支付但是取得上述的税务凭证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 境内机构在银行与税务机关间多次来回,增加了工作量,这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实现打了折扣另外,还由于税务凭证种类繁多,银行往往难以推断不同状况下企业应提交的税务凭证,给银企双方都带来麻烦这使得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工作的改革加快了进程因此,《新规定》下创造确了凡办理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只要到地方国税机关备案,就可以用填报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来替代税务凭证税务机关依据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内容,在原件及复印件上签章后退还境内机构凭《备案表》及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免)税手续 可以讲,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意义重大。
一是加快了我国与国际税收征管体制的接轨《新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将国内税收制度改革放眼于世界,趋向于国际税收制度一体化,使境内机构在国际市场角逐中的公正竞争能力提高 二是推进了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进度《新规定》使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更加简便快捷,从而提高了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的效率,便利了境内机构的对外贸易经营,有助于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是支持了境内机构“走出去”“引进来”的经济战略方针《新规定》从实际动身,在业务处理的时限上着眼,削减境内机构来回于国、地税及银行之间反复奔跑的烦琐,实现了当日付汇的可能,这正是遵循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原则为搭建一个符合当前境外投资发展实际的、比较规范和系统化的税收法规体系创造了条件 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对象及范围 (一)税务备案对象主要是指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对外支付的,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假如是个人对外支付不适用此规定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仅限于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付汇除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实行税务备案制外,其它对外支付如股息、利息、租金等项目仍旧根据老政策执行,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二)税务备案范围 税务备案的范围主要包括:运输(不含国际海运)、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消遣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受理 (一)备案与税收管理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的省(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详细执行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汇发 372号文件规定办理其管理分工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备案表》,并将其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据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传递的《备案表》供应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二)境内机构备案申报首先,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并通过以下方式领取《备案表》: 1、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2、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3、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其次,境内机构应照实填写《备案表》,打印一式4份并签章后,附送合同或协议2份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再次,境内机构在办理税务备案后7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免)税手续,或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三)税务机关备案受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境内机构的备案申报后,应对《备案表》所填内容与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后,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其《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试点省(市)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所刻制税务备案专用章,应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生效使用 (四)境内机构银行支付 境内机构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2份《备案表》(原件与复印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用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