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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章程】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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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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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 言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86年的茂名市建设中等专业学校(1999年被广东省人民政府评为省级重点中专学校,2001年被国家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2004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进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为Maoming Polytechnic学院设有两个校区,学院法定住所为广东省茂名市文明北路232号,水东湾新城校区地址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海城五路1号学院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第三条 学院由茂名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第四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权力和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第六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为三年制专科,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开展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需经国家核定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学分制第七条 学院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八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与生产实践劳动相结合,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九条 学院秉持“修德 强技 求实 创新”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办学理念,确立“知识+技能+特长”三位一体人才培养目标,树立“职业决定未来,技术创造辉煌”和“用脑指挥手”的高职教育观,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以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依托行业企业,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校企合作,积极推行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

      第十条 学院突出建筑工程和化工行业的地方特色,充分发挥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管理创新、体制创新,努力使学院在办学条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走在全省同类院校前列,建成规模较大、建筑和化工特色鲜明、综合实力较强、粤西一流、全省前列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第十一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茂名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茂名市政府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三)根据教学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开设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十)开展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十一)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实训基地;(十二)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十三)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七)依法独自或者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学校,获取相应收益;(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遵守学院章程;(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提供学籍等公开信息;(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七)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 办学活动第一节 人才培养第十四条 培养高技能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和办学指导思想,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实施产学合作、工学结合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掌握扎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职业素质,适应社会需求和职业岗位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价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院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应用水平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调整专业第二十条 学院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第二十一条 学院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构建以省级示范性专业为重点、院级示范性专业为支撑的专业体系(专业群),确立“做强土木、做大化工与机电、做好计算机与经管”的专业建设目标,积极发展其他专业,不断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二节 科学研究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大力支持开展科学研究,发挥科学研究对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第二十三条 学院尊重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积极追赶科学技术发展潮流,重视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和社会相结合的道路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第三节 社会服务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立足茂名,面向广东,辐射全国,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面向定位,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及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院师生员工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第二十七条 学院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为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作出积极贡献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突出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育人与文化传承创新相统一,全面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积极营造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建设和谐校园第四章 教职工第三十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上述人员,依法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神圣使命第三十三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职务晋升的机会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八)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学院的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应积极服务于学院教学中心任务,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根据本人的专长和相应的条件,应聘和竞聘工作岗位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四)公平获得业务知识培训、进修和职务晋升的机会五)通过履行职责和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院管理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水平四)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五)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单位的技术秘密六)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并对以上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 学院关心离退休人员,鼓励离退休人员为学院建设发挥余热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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