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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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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二)法律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别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相关阅读20__(请自填)最新房屋租赁合同本文是由编辑为您准备的20__(请自填)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请大家参考!20__(请自填)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甲方: (出租人)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二条 房屋法律概况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 出租房屋概况(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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