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环境法课件.ppt
29页8 国际环境法•学习目标▫了解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征与渊源▫了解国际环境保护各领域的公约体系▫了解重要国际环境条约的主要内容•阅读材料▫教科书第十一章•授课内容▫结合案例讲授:国际环境法的的概念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法的体系重要国际环境条约的主要内容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国际环境法是指国家之间制定的以全球环境与生国际环境法是指国家之间制定的以全球环境与生态保护为目的,调整国际法主体利用环境与资源态保护为目的,调整国际法主体利用环境与资源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环境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规则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体系具有拘束力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条约环境条约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条约体国际条约环境条约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条约体系,包括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和系,包括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双边条约。
而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而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框架条框架条约约+议定书议定书+附件附件”的模式的模式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软法软法”(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 ))•国际环境软法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国际组织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建议和决议,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就资源、废弃物、化学产品、越境污染、海岸管理等制定了指导性文件•二是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原则宣言,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三是有关环境保护的行动计划,如《斯德哥尔摩人类行动计划》等•实践证明,软法虽无条约法的拘束力,却有力地影响和推动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软法文件提出了许多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这是对国际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总结这种具有政治和道义影响力的软法文件为硬法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它可以通过各国的实践和签订国际条约或协定的形式而逐步转变为“硬法”(Hard Law)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家仍然是最基本的主体,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家仍然是最基本的主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行为者,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立法和执行为者,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立法和执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包括环境要素和行为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包括环境要素和行为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家仍然是最基本的主体,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家仍然是最基本的主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行为者,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立法和执行为者,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立法和执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联合国组织中的主要机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组织中的主要机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包括:欧洲共同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包括:欧洲共同体(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以及非洲体(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以及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美洲国家组织、东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美洲国家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南亚国家联盟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非政府环境组织非政府环境组织主要有:一般性非政府环境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等•专门性非政府环境组织,包括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世界自然保护基金(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WWF)、绿色和平组织(Green Peace)、塞拉俱乐部(Sierra Club)、地球之友(Friends of the Earth)等。
此外,还有诸如国际法学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以及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等学术组织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形成时期形成时期((20世纪世纪70年代以前)年代以前)•司法案例和局部领域的国际条约(司法案例和局部领域的国际条约( “ “特雷尔冶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炼厂仲裁案””和和““兰诺克斯湖案兰诺克斯湖案””))•发展时期发展时期((1970--1980))•《《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完善时期完善时期((1980以后)以后)•《《内罗毕宣言内罗毕宣言》》、、《《世界自然宪章世界自然宪章》》、、《《里约里约宣言宣言》》 、、《《21世纪议程世纪议程》》和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地区(距离美国边界十余公里)沿岸有加拿大联合矿业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和多家私营铅锌冶炼企业 (以下统称特雷尔冶炼厂),此外在1925年至1927年间特雷尔冶炼厂建设了两座高达409英尺的烟囱。
虽然烟囱排放二氧化硫气体的量增加了,但浓度并不高二氧化硫气体随着上升气流沿哥伦比亚河河谷南下越过国境进入美国华盛顿州,导致农作物和森林发生损害•美国政府认为,从1925年至1931年特雷尔冶炼厂两座高烟囱导致美国了境内农作物等的损害加重为此美、加两国根据英美边界水条约设立了国际合同委员会并负责对本案进行处理•后该案提交国际仲裁法院处理•在1941年第二次裁决中,仲裁法院作出了一项声明:“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已发生后果严重的情况,而损害又是证据确凿的话•正是因为这一主张而使本案成为国家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的第一个重要司法判例它为后来国际习惯法“不得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原则”的形成和确立奠定了判例法基础拉诺湖仲裁案•拉诺湖位于法国境内,其湖水流入卡罗尔河与流经西班牙境内的塞格雷河汇合法国计划将位于其境内的拉诺湖水改道用于发电,西班牙认为这种改道会损害其利益•1956年11月两国政府达成的仲裁协议包含如下重要内容:“根据善意原则,上游国有义务对所涉及各方的利益都给予考虑,它有义务使它对自己利益的谋求与满足上述各方面的每一项利益相容,。
•该裁决公布后不到9年时间(1957-1966),国际社会便制定出著名的《赫尔辛基国际河流使用规则》,明确规定了对国际河流的“对等使用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是一个正在迅速发展的法学部门,国国际环境法是一个正在迅速发展的法学部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也正在形成之中目前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也正在形成之中目前已被各国广泛接受并在实践中被普遍适用的基本已被各国广泛接受并在实践中被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原则主要包括:▫预防原则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资源开发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资源开发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权利,即各国拥有原则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权利,即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二是责任,即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的主权权利;二是责任,即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所谓各国的所谓各国的“本国自然资源本国自然资源”,根据国际法的新发,根据国际法的新发展,应包括其领土范围以及其他管辖范围之内的所展,应包括其领土范围以及其他管辖范围之内的所有自然资源有自然资源•各国对其本国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按照其环境各国对其本国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按照其环境与发展政策行使其主权权利,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与发展政策行使其主权权利,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中的当然体现际环境关系中的当然体现 •但是,各国在拥有按照其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本国但是,各国在拥有按照其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的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的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责任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责任•除此之外,各国还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除此之外,各国还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是指不处于任何,是指不处于任何国家管辖下的环境区域,例如公海及其海底、南极、国家管辖下的环境区域,例如公海及其海底、南极、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月球等等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月球等等。
•它们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必须用于人类的共同利益,它们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必须用于人类的共同利益,任何国家都不得据为己有,保护和改善这些环境区任何国家都不得据为己有,保护和改善这些环境区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事项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事项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共同的责任各国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管辖范围内各国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的环境各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各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对其他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活动对其他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成损害各国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各国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各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相互支持和援助各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相互支持和援助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承担一份责任,但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承担一份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都负有同等的责任。
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都负有同等的责任•论从历史的还是现实的情况来考虑,发达国家对论从历史的还是现实的情况来考虑,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所造成的有害影响比发展中国家要大得全球环境所造成的有害影响比发展中国家要大得多因此,发达国家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多因此,发达国家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也应当承担与发展中国家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也应当承担与发展中国家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家应当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另外,发达国家则掌握有远比发展中国家丰任另外,发达国家则掌握有远比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技术和财力资源,理应为人类共同利益多承富的技术和财力资源,理应为人类共同利益多承担一些义务担一些义务 •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也应当承担力所能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也应当承担力所能及的义务,尤其要做到的是吸取发达国家以往的教及的义务,尤其要做到的是吸取发达国家以往的教训,在发展过程中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训,在发展过程中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避免对环境的破坏性影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避免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在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在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件中得到了体现▫保护臭氧层保护保护臭氧层保护▫气候保护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大气和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条约大气和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条约控制大气污染相关控制大气污染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关于削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关于削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议定书议定书》》《《长程越境大气污染公约长程越境大气污染公约》》《《关于负担观测体制资金的议定书关于负担观测体制资金的议定书》》《《关于削减硫氧化物排放至少关于削减硫氧化物排放至少30%的的议定书议定书》《《关于削减氮氧化物排放的议定书关于削减氮氧化物排放的议定书》》《《关于进一步削减硫化物的议定书关于进一步削减硫化物的议定书》》大气和气候变化相大气和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条约关国际条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定书》》臭氧层耗损及其控制臭氧层耗损及其控制《《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气候变化及其控全球气候变化及其控制制《《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相关国际条约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相关国际条约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相关国际条约相关国际条约《《关于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年议定书》《《建立国际赔偿油污损害基金的建立国际赔偿油污损害基金的公约公约》》《《油轮船东石油污染责任协定油轮船东石油污染责任协定》》《《油轮油污责任补充协议油轮油污责任补充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约》》控制陆地来源的污控制陆地来源的污染染控制国家管辖的海控制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底活动造成的污染《《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防治陆源海洋污染公约防治陆源海洋污染公约》》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染《关于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关于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造成石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造成石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伦敦公约伦敦公约》《《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倒废物污染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倒废物污染海洋奥斯陆公约海洋奥斯陆公约》》控制向海洋倾倒废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污染弃物造成的污染《《倾倒废弃物伦敦公约倾倒废弃物伦敦公约》》《《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议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议》》《《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生物物种灭绝及生物生物物种灭绝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贸易野生动植物贸易迁徙性动物物种迁徙性动物物种《《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雨林保护热带雨林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种公约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种公约》》其他其他《《南太平洋禁止流网渔业公约南太平洋禁止流网渔业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相关国际条约利用资源相关国际条约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相关国际条约《《南极条约南极条约》》《《南极动植物保护协议措施南极动植物保护协议措施》》《《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书》》《《南极海豹养护公约南极海豹养护公约》》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保自然遗产护保自然遗产护防止荒漠化防止荒漠化《《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水下遗产保护公约水下遗产保护公约》》《《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南极保护南极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自然地域保护相关国自然地域保护相关国际条约际条约自然地域保护相关国际条约自然地域保护相关国际条约控制危险物质和有控制危险物质和有害物质污染相关国害物质污染相关国际条约际条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与处置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与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尔摩公约》》《《关于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关于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鹿特丹公约》》《《关于削减氮氧化物排放的议定书关于削减氮氧化物排放的议定书》》控制危险物质和有害物质污染相关国际条约控制危险物质和有害物质污染相关国际条约图表图表11.7:控制核活动及其损害相关国际条约:控制核活动及其损害相关国际条约控制核活动及其损害控制核活动及其损害的相关国际条约的相关国际条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相互援助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相互援助公约》》《《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补充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公约补充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关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控制核活动及其损害相关国际条约控制核活动及其损害相关国际条约控制核活动及其损害控制核活动及其损害的相关国际条约的相关国际条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相互援助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相互援助公约》》《《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补充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公约补充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关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国际环境法在中国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对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国家有关重要的立法中对国际法的适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46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从上述规定的原则看,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国际条约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无需国内立法机关将它转换成国内法;▫第二,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