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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律与政策解读-风险及其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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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儿园法律与政策解读风险及其防范主讲:广西师范学院覃壮才基本准则学校对学生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各方当事人都依法承担注意义务谨慎注意义务为法定义务教师是学校的职员,如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针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除了故意伤害事故之外,为职务行为,学校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学校具有追诉权幼儿园的特殊性学生为无行为能力人学校负有类似监护人的职责学校的安全责任更难以防范应当做到什么晨检交接制度安全教学设施不得携带危险工具进入课堂不得适用不安全工具开展活动全程监护保健医生预案基本理念以人为本制度健全程序合法风险控制基本义务教育管理保护基本法律义务教育法2006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本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85卫妇字第10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号)规范制度核心环节制度内核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宿舍管理程序救济好制度的标准可执行可操作正义程序正当根本保障学生伤害事故程序救济教师教育教学责任追究公示与公告隐私与保密协商一致根本出路沟通机制建立师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例外协商准则当事人直接写上中介咨询法律工作者关注几项制度建设课堂规范及点名制度学生行为管理制度学校安全例会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课间行为管理制度请假制度安全事故请示报告制度重大活动告知家长制度竞赛管理制度常规安全演练制度入学家长信息登记制度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责任认定原则过错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15无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第106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16公平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又称为衡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所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17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且损害发生在学生在校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学校主观上有过失行为违法18过错责任判定是否有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有意外因素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的比例”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19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法释200320号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法释200320号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家庭保护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4.“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家庭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予以劝诫、制止;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学校保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学校法律责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基本条件园舍和设施有符合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经费来源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生活制度婴幼儿的饮食饮食管理科学喂养饮食卫生体格锻炼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预防疾病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家长联系制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在各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可分为四种类型: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故意伤害事故45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46有关定义的解释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制定的有关校舍及学校其他建筑的建设标准、各种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是指根据学校管理者自身的知识和常识,如果处于谨慎注意的情况下,应该预见也可以预见的危险。

      明显不安全因素学校要采取积极的并且切实的措施进行防范,仅仅靠提醒学生等从主观上的加以注意,不能视为已有效消除了明显的不安全因素47学校安全管理事故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48学校管理过失的具体情形(一)制度上存在疏漏安全制度安全防范制度49学校管理过失的具体情形(二)管理上的过失或不作为有制度而没有人执行没有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监督有力的安全管理体制认识到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将校舍场地出租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经营50饮食安全事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51需注意的情况食品、饮用水等,应当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如果是学生自行在学校中(有些学校可能设有售货点)购买或者在学校外购买而在学校中食用药品、食品或者饮用水的情况,则不属于此项所规定的学校责任的范畴因恶意向学校的食品、饮用水中投毒而造成的中毒事故,对此类事故防范超出了学校行为能力,因此,学校本身并没有责任52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3“相应的教育”的含义学校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要与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有紧密的联系。

      54教师管理疏忽事故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55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规定中所称的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主要是指可能通过接触扩大染病人群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可能使教师产生暴力倾向或者心理扭曲的精神性疾病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57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58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当限于必要的范围内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的身体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在可能会诱发不良后果或者加重其病情的活动,而造成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身体伤害的后果的情形学校救护不力事故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致不良后果加重的;60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疾病或受到的伤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消极地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之治疗的原因而加重的情形。

      学校履行救护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为学生所受到伤害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学校履行这种救护义务的对象、范围、程度等则是要受学校具体的条件与能力的限制教师错误行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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