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10页).doc
10页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代拟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下列场所:(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它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个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个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个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个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六)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10000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区七)单罐设计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储量大于30万立方米的石油库;年生产能力大于100万吨的炼油厂八)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九)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建筑总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十一)超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第四条【工作目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第五条【部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文物、旅游、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主体责任】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不少于一名专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资格要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专职消防安全员第九条【人员备案】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员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员第十条【年度计划】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组织制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例会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定期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第十二条【灭火救援力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确定人员数量,配备满足本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第三章 内部防火管理第十三条【防火检查】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定期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一)外观检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有无毁损,及其配置是否适当,每日实施一次二)性能检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是否正常,每月实施一次三)综合检查: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整体运作或者使用是否正常,每季度实施一次第十四条【隐患整改】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对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第十五条【动火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时,应当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严禁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第十六条【防护装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应急救援箱,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第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特殊管理措施】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除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逃生二)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场所内最大容纳人数,确保遇有火灾事故能够及时全员疏散当人数临界最大容纳人数时,应当控制人员进入三)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按需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由专人管理、登记严禁在营业期间带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特殊管理措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确保消防安全第十九条【其它物防技防措施】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应用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数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技术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科技水平第四章 消防宣传培训第二十条【宣传培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员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年度培训率应当达到100%每名员工每年参加培训不应少于10个课时,应当懂得本单位、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及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更加严格、科学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总体预案和重点部位预案、分岗位预案,明确人员机构、任务分工、响应要求、技术保障等内容。
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综合演练时,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应当参加第二十二条【安全疏散宣传】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自救逃生方法,增加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不间断疏散指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通过播放视频、张贴图片、发放资料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标示本区域安全出口、疏散路线、消防设施、临时避难区域和场所最大容纳人数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承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推行消防安全诚信活动,设置并公布本单位火灾隐患举报,向社会承诺、兑现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超员生产、经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消防安全工作第五章 消防安全评估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评估服务质量】具体实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评估质量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信用】建立并运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银行、税务、证券、保险、担保等单位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纳入行业信用评级体系第二十七条【火灾公众责任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承保条件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确定保险费率第二十八条【保险约定】保险公司在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后,应当定期对投保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地了解,对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投保的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约定降低赔付率或者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第六章 消防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确定】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在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调整后,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第三十一条【违法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高危单位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解释权和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