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课件.ppt
419页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限定选修课程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限定选修课程民民 法法 ((68 68 课时)课时)主讲:政法学院主讲:政法学院 焦少林焦少林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前前 言言 1 1、、“民法民法”课程的性质和在思政专业本科课课程的性质和在思政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中的地位程体系中的地位 2 2、总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总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3 3、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4 4、总学时:、总学时:6868 5 5、学习方法、学习方法 自学与听课相结合;教材、听课与法条相结自学与听课相结合;教材、听课与法条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立法、司法、守法实践)相合;理论与实践(立法、司法、守法实践)相结合结合 6 6、主要学习参考资料、主要学习参考资料 法律文件;图书书目;有关学术网站法律文件;图书书目;有关学术网站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主要学术网站主要学术网站•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民商法律网•政大民商经济法律网政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中国私法网中国私法网•中国法学网中国法学网•中国学术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网•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精品课程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精品课程《《民法民法》》网网•西南政法大学国家精品课程西南政法大学国家精品课程《《民法民法》》网网•中南政法大学国家精品课程中南政法大学国家精品课程《《民法民法》》网网•烟台大学国家精品课程烟台大学国家精品课程《《民法民法》》网网•安庆师范学院省精品课程安庆师范学院省精品课程《《民法民法》》网网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民 法法 讲讲 授授 目目 录录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 第二章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民法的基本原则则 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第四章 自然人自然人 第五章第五章 法人法人 第六章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第九章 代理代理第十章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时效与期限 分则分则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物权物权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债权的一债权的一般原理般原理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合同概述合同概述第十四章不当得利之第十四章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人身权人身权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继承权继承权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一、“民法民法”一词的一词的来源来源 二.民法的二.民法的概念概念 三、民法的三、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民法的特征特征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民法的历史历史第四节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一、民法的一、民法的渊源渊源二、民法的二、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民法”一词的来源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市民法”((jus civiljus civil)) •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在罗马即指在罗马即指“罗马市民的法律罗马市民的法律”,只适用于,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万民法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在罗万民法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在罗马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马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国人相互之间关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的的四部法律汇编四部法律汇编•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新敕查士丁尼新敕》》•至公元至公元1212世纪中叶被称为世纪中叶被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全》》因其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关系因其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又称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又称《《民法大全民法大全》》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近现代各国使用近现代各国使用“民法民法”一词,都是一词,都是从市民法转译出来的从市民法转译出来的•18041804年的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以罗马法中《《法学阶梯法学阶梯》》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发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展的需要而制定的•18961896年的年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继承罗马法是继承罗马法《《学说汇纂学说汇纂》》制定的,并使民法体系逐制定的,并使民法体系逐渐趋于完备渐趋于完备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我国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的概念 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 2条和条和《《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的多种含义民法的多种含义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实质民法: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其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等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等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的多种含义(续)民法的多种含义(续)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是指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狭义民法:狭义民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即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的多种含义(续)民法的多种含义(续)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也称民法解释学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也称民法解释学 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同时互有联性质不同,同时互有联系和影响的两个概念系和影响的两个概念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主体主体内容内容特征特征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自自 愿愿一般等价有偿一般等价有偿特征特征内容内容平平 等等平等性、人身性、平等性、人身性、无直接财产性、与财产有关性无直接财产性、与财产有关性民法保护性民法保护性民民法法的的调调整整对对象象平等平等主体主体之间之间的财的财产关产关系系平等平等主体主体之间之间的人的人身关身关系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的国家织、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财产流财产流转关系转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的特征(性质)民法的特征(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私法与公法的划分标准私法与公法的划分标准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以下规律可循: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以下规律可循:•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国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等的普通社会成员。
等的普通社会成员•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平等为本利平等为本•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的意思者的意思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权利法•西方人一手一部圣书:一书是西方人一手一部圣书:一书是《《圣经圣经》》,以,以求心灵的净化、精神的寄托;另书是求心灵的净化、精神的寄托;另书是《《民法民法典典》》,以求财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以求财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就是整个国家•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少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前资本主义民法前资本主义民法•这是指反映并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这是指反映并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类民法以古代罗马私法为典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类民法以古代罗马私法为典型代表•至少在公元二世纪时,罗马的法学家就已系统整理、至少在公元二世纪时,罗马的法学家就已系统整理、编纂了私法编纂了私法 •公元公元161161年前后盖尤斯编纂的年前后盖尤斯编纂的《《法学纲要法学纲要》》(亦称(亦称《《法法学阶梯学阶梯》》),),把罗马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把罗马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在内容上,在内容上,《《法学纲要法学纲要》》精华在于确立了人格权、精华在于确立了人格权、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民法史及至在民法史及至法制史上建立了权利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概念法制史上建立了权利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概念这正是商品关系在法律上的要求和反映,成为后世民这正是商品关系在法律上的要求和反映,成为后世民法的范本和基础法的范本和基础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资本主义民法资本主义民法——《《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又称又称《《拿破伦法典拿破伦法典》》,,18041804年年3 3月月2121日公布实施,共日公布实施,共22832283条。
条•《《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贡献:的贡献:((1 1)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首创了权利自由和)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首创了权利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平等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责任原则2 2)立法技术新颖、编排有条理、逻辑严谨、用语简)立法技术新颖、编排有条理、逻辑严谨、用语简明•恩格斯指出:恩格斯指出:《《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把商品生产者社会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或卖主、债权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或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规定作为基础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资本主义民法资本主义民法——《《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的局限性局限性::1、、作作为为民民事事主主体体的的人人和和亲亲属属关关系系中中的的人人尚尚未区分开来未区分开来2、、家家庭庭关关系系中中,,强强调调以以男男子子为为中中心心的的夫夫权权和夫权思想和夫权思想3、、出出于于大大革革命命中中资资产产阶阶级级对对封封建建社社会会团团体体的憎恶,对法人没有作出规定的憎恶,对法人没有作出规定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资本主义民法资本主义民法——《《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是18961896年制订,年制订,19001900年年1 1月月1 1日起生效的,分五编,共日起生效的,分五编,共23852385条条 。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最大特点:的最大特点:1 1、作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内容上带、作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内容上带有新的时代烙印;有新的时代烙印;2 2、吸收了罗马法研究的丰硕成果,直接采用、吸收了罗马法研究的丰硕成果,直接采用许多学理概念和抽象思辨、严谨周祥许多学理概念和抽象思辨、严谨周祥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社会主义民法社会主义民法——《《苏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19221922年制订,年制订,19231923年年1 1月月1 1日实施共日实施共436436条,条,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债、继承各编是第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债、继承各编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一部社会主义民法•《《苏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公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民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系和人身关系,并且把土地关系、劳动关系把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分离出和婚姻家庭关系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法律调整来,由专门的法律调整,从而突破了传统民,从而突破了传统民法调整范围和界限,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法调整范围和界限,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法的体系和内容。
体系和内容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我国民法典的起草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从从1954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组年开始,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组织制订我国民法典,于织制订我国民法典,于19561956年草拟了民法典年草拟了民法典的初稿•19621962年第二次组织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至年第二次组织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至19641964年年7 7月,草拟出月,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试拟稿)》》•19791979年年11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于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于19821982年完成了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四稿)》》,分,分8 8编,共编,共465465条•19861986年年4 4月月12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22002年年12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 通常说的民法渊源,通常说的民法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订的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订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各种法律文件之中 1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民事法律 3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各、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民事法律规范部委制定发布的民事法律规范 4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民事规范、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的渊源(续)民法的渊源(续) 5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 6、、 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其本身不其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有约束力,视为广义的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有约束力,视为广义的民事规范民事规范7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8 8、习惯、习惯——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法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法的效力的效力9、判例、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度,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制度,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1010、法理、法理——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均未将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均未将法理作为民法渊源法理作为民法渊源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民法的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民法的效力范围效力范围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适适用用范范围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生生 效效失失 效效溯及力溯及力对中国境内的中国对中国境内的中国人人对境外的中国人对境外的中国人对中国境内的外国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人和无国籍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二章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六节第六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七节第七节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本准则。
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指导性指导性•涵盖性涵盖性•根本性根本性 —— 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 贯穿于各种民事制度的基本贯穿于各种民事制度的基本准则准则 ——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本准则 •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洞的基本依据•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它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体体现,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主要标志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任何当事人都是以任何当事人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受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承担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义务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法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律保护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自愿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充分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的民事关系的设立与否、内容、变更或终设立与否、内容、变更或终止止,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愿原则(续)自愿原则(续)•平等与自愿的关系平等与自愿的关系: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自愿是平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自愿是平等的必要表现等的必要表现•意义:自愿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是意义:自愿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是民法最具代表性的原则;民法最具代表性的原则;自愿原则的核心是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公平原则是指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法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民事主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它是进步和正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它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平原则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公平原则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同时又是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它也为诚实信同时又是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它也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公平原则的要求公平原则的要求•在立法上应维持参与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在立法上应维持参与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之间的利益均衡•在司法上要给予非自愿失去利益均衡的当在司法上要给予非自愿失去利益均衡的当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在缺乏具体法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更应本着公平原则,按律规定的情况下,更应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照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民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民事权利的享有、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承事权利的享有、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要平衡,不能显失公平担上要平衡,不能显失公平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应使当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要求升为法律的要求•有人将其也称为可济法律之穷的补救原则有人将其也称为可济法律之穷的补救原则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应诚实在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应诚实不欺•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的行为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都是判断当事人之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都是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间的利益是否失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6 6条: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 •构成权利滥用一般的条件:构成权利滥用一般的条件:△△当事人有权利的存在当事人有权利的存在△△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益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认定是否权利滥用,主要从行为人认定是否权利滥用,主要从行为人的利益和他人或者社会受到的损害的利益和他人或者社会受到的损害程度比较,概括不同的情况判断程度比较,概括不同的情况判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前者是违反后者的效果;的关系:前者是违反后者的效果;前者是从客观上建立权利的内在界前者是从客观上建立权利的内在界限,后者是从主观上建立权利的界限,后者是从主观上建立权利的界限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案例案例 案情:案情:张甲在甲市临街工农路有房屋一间,约张甲在甲市临街工农路有房屋一间,约30m30m2 2. .由于地自由于地自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
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19961996年年7 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下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寻找下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而租金方面,应充分考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而租金方面,应充分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 1)张甲将)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 2)月租金为)月租金为100100元元/ /m m2 2, ,房屋房屋面积按面积按30 m30 m2 2计算,每月租金为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3000元,每月元,每月2727日交付;(日交付;(3 3)租)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 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
刘乙如约交付了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1996年年8 8、、9 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19961996年年1212月间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月间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的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的15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间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间乙索要乙索要1010月至月至12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9971997年年1 1月月5 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 3个租金个租金共计共计90009000元 问:问: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否有效?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及善良风俗•《《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7 7条: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公序良俗原则(续)公序良俗原则(续)•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经济的公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 •良俗,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良俗,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码的伦理要求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善良风俗概念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各司其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系概述一、一、概念概念((案例案例))二、二、特征特征三、三、分类分类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系的构成要素一、一、概念概念二、二、主体主体三、三、内容内容四、四、客体客体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民事法律事实实一、一、概念概念二、二、分类分类三、民事法律三、民事法律事实构事实构成成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二、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中心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中心问题案例案例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案案 例例[ [案情案情] ]19521952年土改时,杜某与其母共分瓦房年土改时,杜某与其母共分瓦房4 4间。
间19601960年杜母病逝年杜母病逝19631963年杜与韩某结婚,一年后年杜与韩某结婚,一年后生一子,取名杜山生一子,取名杜山19691969年杜因意外事故死亡年杜因意外事故死亡19701970年春韩带子改嫁安某,杜山改名为安山韩年春韩带子改嫁安某,杜山改名为安山韩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其表弟孙某,议定月租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其表弟孙某,议定月租金金4 4元19721972年韩见孙某人口多,经济拮据,即年韩见孙某人口多,经济拮据,即表示愿将表示愿将4 4间瓦房赠送给表弟孙十分感激,备间瓦房赠送给表弟孙十分感激,备了一桌酒席,请亲友、邻居作陪,当人众酬谢了了一桌酒席,请亲友、邻居作陪,当人众酬谢了韩19801980年韩病亡年韩病亡19881988年安山结婚无房居住,年安山结婚无房居住,继父安某告诉他:继父安某告诉他:“孙某住的是你生父房产孙某住的是你生父房产安山知情后,即向孙要房孙以该房是韩赠送为安山知情后,即向孙要房孙以该房是韩赠送为由,不予归还安山诉至法院由,不予归还安山诉至法院[ [问题问题] ]本案所涉及的历史事实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这本案所涉及的历史事实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哪些法律事实发生的?它们各自些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哪些法律事实发生的?它们各自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是民民法法在在调调整整平平等等主主体体之之间间的的财财产产关关系系和和人人身关系的过程形成的社会关系身关系的过程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是民法所调整的民法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民事关系(民法调整对象)△△它它并并不不是是人人与与物物,,人人与与自自然然界界的的关关系系,,而而是是通过物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物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关系,而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关系,而且主要体现当事人意志且主要体现当事人意志•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 •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以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为前提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以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为前提 据报载,据报载,19861986年年6 6月月2323日,汉中市的一位姓夏的女日,汉中市的一位姓夏的女同志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同志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
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原汉中市传染病医院院长夏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原汉中市传染病医院院长助理,肝炎科主任助理,肝炎科主任 )求情对蒲连升说:)求情对蒲连升说:“行行好,行行好,让我妈咽了气吧!让我妈咽了气吧!”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让患者唯一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了字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的儿子在处方上签了字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冬眠灵灵”注射药19861986年年6 6月月2929日凌晨,患者夏某死亡蒲日凌晨,患者夏某死亡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19861986年年9 9月,蒲第月,蒲第一次被抓,关了一次被抓,关了3 3个月,后取保候审个月,后取保候审19871987年年8 8月又进去月又进去了,次年了,次年9 9月再次取保候审月再次取保候审19901990年年3 3月才一审开庭,一月才一审开庭,一年后的年后的19911991年年5 5月,法院才最终认定蒲连升违法情节轻月,法院才最终认定蒲连升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抗诉,他也上诉。
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抗诉,他也上诉19921992年年6 6月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月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问题:安乐死是不是一项民事权利?安乐死是不是一项民事权利?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分分类类•人身权关系人身权关系•财产权关系财产权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指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因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体、内容和客体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概念:概念: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民事主体、民法亦称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民事主体、民法主体范范 围围自然人自然人 法人法人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 特殊情况的国家特殊情况的国家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主主体体的的分分类类以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归属为标准归属为标准分类分类 以当事人数以当事人数量为标准划量为标准划分分 以当事人是以当事人是否明确,具否明确,具体为标准划体为标准划分分 权利主体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单一主体单一主体多数主体多数主体特定主体特定主体不特定主体不特定主体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的的内内容容亦亦即即民民事事主主体体享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的的内内容容是是民民法法所所调调整整的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的反映社会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内内容容是是决决定定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性性质质的的依依据据,,在在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的的三三要素中居重要位置要素中居重要位置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通常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物•行为行为•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是物有人认为是物 有人认为是物和行为有人认为是物和行为 有人认为是有人认为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概念: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特征:特征:△△须是客观存在的须是客观存在的△△须与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须与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须是法律规定的须是法律规定的 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而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生、变更、终止,而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
终止的前提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事事件件时间;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时间;人的生、死;不可抗力行行为为合法民合法民事行为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民违法民事行为事行为民民事事法法律律事事实实的的分分类类行为(积极行为)行为(积极行为) —动动不作为(消极行为)不作为(消极行为) —静静非表非表示行示行为为依行依行为方为方式式依意依意思状思状态态表示表示行为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合法行合法行为)为)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行为拾得遗失物行为其他其他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准民准民事行事行为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也称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表示行为,也称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和消灭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传统民法上的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设非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据法律的立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发生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
的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民事事法法律律事事实实事件事件行为行为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实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法院裁决行为法院裁决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引起一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需要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该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该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即为法律事实构成即为法律事实构成例例1 1::遗赠法律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遗赠法律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遗嘱遗嘱行为行为、、遗嘱人死亡遗嘱人死亡、受遗赠人、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表示接受遗赠赠三个法律事实三个法律事实例例2 2::租赁关系的双方可以约定,除依法租赁关系的双方可以约定,除依法签订签订合同合同外,还需要进行外,还需要进行公证公证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几个事实构成的?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几个事实构成的?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可能性。
——佟柔主编:佟柔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19901990年年1111月版,第月版,第3535页 •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行为的界限 ——彭万彭万林主编:林主编:《《民法学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002年年1 1月修订版,第月修订版,第5858页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律关系中能够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能够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利益 ——江平、王家福总主编:江平、王家福总主编:《《民商法学民商法学大辞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1998年年4 4月版,第月版,第490490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法律手段。
——魏振瀛主编:魏振瀛主编:《《民法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社20002000年年9 9月版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的内容•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以保证自己享有或实现自己某种利益以保证自己享有或实现自己某种利益•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运用法律提供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运用法律提供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或者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或者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予以保护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民事事权权利利的的分分类类法律的基法律的基本分类本分类•物权物权•债权债权•人身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学理学理分类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形成权、抗辩权•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和期待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 •原权利和救济权原权利和救济权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划分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划分 •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有争议)等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有争议)等• 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份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既有财产权内容又有人身权内容是既有财产权内容又有人身权内容的权利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划分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划分 •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积极行为协助,是指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积极行为协助,即可直接对有形或无形财产进行支配的权利即可直接对有形或无形财产进行支配的权利 特征特征: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的支配: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益,请求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益,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特征: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
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续)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续)•形成权,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的行为使法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权利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权利 特征:特征: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特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特定法律效果如,撤销权、追认权、放弃权、定法律效果如,撤销权、追认权、放弃权、解除权、抵消权等解除权、抵消权等 •抗辩权,抗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请求的权利 特征特征:针对请求权;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针对请求权;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不是变更或消灭请求权不是变更或消灭请求权 种类种类:分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分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一时抗辩权一时抗辩权)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当事人互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先履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先履行但是,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行但是,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划分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划分 •绝对权,绝对权,是指是指以权利人以外的以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一切人为义为义务人的权利务人的权利亦称对世权亦称对世权其其义务人不确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相对权,是指以是指以特定人特定人为义务人,能够请为义务人,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必须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如债权 亦称对人权亦称对人权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和期待权依民事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划分依民事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划分 •既得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 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期待权,指成立指成立 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划分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划分 •主主权权利利,,是是指指在在相相互互联联系系着着的的两两个个以以上上民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种权利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种权利•从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例例如如,,以以担担保保债债权权实实现现为为目目的的而而设设立立的的抵抵押押权权、、留留置置权权,,即即是是从从权权利利,,而而被被担担保保的的债债权就是主权利权就是主权利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原权利和救济权原权利和救济权以权利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标准划分以权利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标准划分•原权利,原权利,是在有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处是在有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处于基础地位的民事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于基础地位的民事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原权利是原权利 •救济权,救济权,是当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是当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害的原权利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人请求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 事实行为方式,事实行为方式,即权利主体通过事实行即权利主体通过事实行为来行使其民事权利。
为来行使其民事权利 法律行为方式,法律行为方式,即权利主体通过民事法即权利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其民事权利律行为来行使其民事权利 •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滥用权利的禁止滥用权利的禁止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民事事权权利利的的保保护护自我保护自我保护(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国家保护国家保护(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合理拒收、拒付合理拒收、拒付•依法留置依法留置•依法变卖、拍卖、依法变卖、拍卖、折价担保物折价担保物主要是提起民事主要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法院保护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必要性——佟柔主编:佟柔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19901990年年版,第版,第3535页•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应实施的了满足他方利益应实施的行为限度行为限度。
——张俊张俊浩主编:浩主编:《《民法学原理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19911991年版,年版,第第8989—9393页页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法律手段段——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社20002000年版,第年版,第4242页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义务概念的内涵和分类民事义务概念的内涵和分类•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便满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足权利人的利益•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 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民事义务可以分为: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概念关于民事责任的概念,有制裁说;义关于民事责任的概念,有制裁说;义务说,通说是后果说。
务说,通说是后果说根据民法通则第根据民法通则第106106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民事责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自己的民事义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债务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债务 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是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是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的两个概念 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债务是债务与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债务是债务与责任二者的结合,有债必有责任,债务包括在责任二者的结合,有债必有责任,债务包括在责任之内责任之内英美法对债务与责任也不作区分,认为责英美法对债务与责任也不作区分,认为责任系债务不履行的当然结果,债务与责任结合任系债务不履行的当然结果,债务与责任结合而成为一法律关系而成为一法律关系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务与责任务与责任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了债务与责任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了债务与责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的特征•是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以的法律责任,以民事义民事义务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存在为前提•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相互约定互约定•主要是主要是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是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具有补具有补偿性质偿性质•是一种是一种独立独立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民事事责责任任的的分分类类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应负的责任 关于合同责任是否等同于违约责任,学术界关于合同责任是否等同于违约责任,学术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有肯定说和否定说 •非合同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具体包括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民事责任等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划分划分•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13113条规定,条规定,“当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区分意义: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区分意义: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配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2626条规定:条规定:“被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划分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划分 •单独责任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以上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
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划分划分•财财产产责责任任,,是是指指以以支支付付金金钱钱、、移移转转财财产产权权利利为为内内容容的的民民事事责责任任如如赔赔偿偿损损失失、、返返还还财财产产、、支付违约金等支付违约金等•非非财财产产责责任任,,是是指指以以不不作作为为、、精精神神抚抚慰慰等等非非以以财财产产为为内内容容的的民民事事责责任任如如消消除除影影响响、、停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划分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划分•有有限限责责任任,,是是指指责责任任人人以以其其某某部部分分财财产产承承担担民民事事责责任任如如抵抵押押人人仅仅以以抵抵押押财财产产对对所所担担保保的的债债权权承承担担的的责责任任,,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的的股股东东仅仅以以其其出出资资对对公公司司债债务务所所承承担的责任。
担的责任•无无限限责责任任,,是是指指责责任任人人以以其其所所有有的的全全部部财财产产承承担担民民事事责责任任如如保保证证人人的的保保证证责责任任,,个个人人合合伙伙的的合合伙伙人人对对合合伙伙组组织织债债务务所承担的责任所承担的责任区分意义:区分意义: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人的出资或者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人的出资或者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的利益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的利益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分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分类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通常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通常都以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在合同上也有过错都以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在合同上也有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6 6条:条:“行为人行为人因过错因过错侵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20320条: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的过错造成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续)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续)•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的责任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6106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没有过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7 7条: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7107条: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情况下,由人民法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2424条: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形式人承担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根据民法通则第134134条规定,民事责任的形式条规定,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主要有1010种。
即(种即(1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2 2)排除)排除妨碍,(妨碍,(3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4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5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6 6)修理、重修、更换,)修理、重修、更换,((7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8 8)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9 9)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除影响、恢复名誉;(1010)赔礼道歉赔礼道歉•适用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并适用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并用根据适用条件确定适用顺序根据适用条件确定适用顺序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四章第四章 自然人自然人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事权利能力一、一、概念概念二、二、特征特征三、三、开始开始四、四、终止终止第二节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事行为能力一、一、概念概念二、二、根据和条件根据和条件三、三、分类分类四、四、效力效力五、精神病人的民事五、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的宣告宣告第三节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一、一、概念概念二、二、条件条件三、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四、四、撤销撤销第四节第四节 监护监护一、一、概念和条件概念和条件二、二、设立设立三、监护人的三、监护人的职责职责四、监护的终止四、监护的终止第五节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自然人的住所所一、住所的一、住所的概念概念二、住所的确定二、住所的确定三、住所的意义三、住所的意义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然人: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的、自然人: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自然生命的人 公民公民 自然人自然人 外国人外国人 无国籍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民事权利能力力。
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概念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和基础和基础· 是自然人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说明的是自说明的是自然人的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法律地位 · 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两方面的资两方面的资格格 · 是是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的,而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得的,而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得的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和自然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 •两者的两者的意义意义不同不同•二者的二者的内容内容不同不同•产生的根据产生的根据不同不同•法律限制法律限制不同不同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统统一一性性是是自自然然人人享享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的的资资格格和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统一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统一•平平等等性性。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公公民民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利能力一律平等•广广泛泛性性指指自自然然人人享享有有广广泛泛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其其内内容容涉涉及及自自然然人人生生存存和和发发展展的的一一切切方面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司法实践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的,即我国司法实践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的,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且能够独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第1 1条规定:条规定:“出生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胎儿有无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对未出生的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各国在立对未出生的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各国在立法上主要有三种法例:法上主要有三种法例: △△瑞士民法视胎儿(只要其出生尚生存)和瑞士民法视胎儿(只要其出生尚生存)和已出生的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出生的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德、法、日等多数国家只承认胎儿在继承德、法、日等多数国家只承认胎儿在继承遗赠等方面,具有与出生婴儿相同的权利能力遗赠等方面,具有与出生婴儿相同的权利能力 △△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但给予特殊保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但给予特殊保护。
护 我国法律规定胎儿我国法律规定胎儿无无民事权利能力,但民事权利能力,但“分割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继承法》》第第28条)条)胎儿有无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终止于自然人死亡终止于自然人死亡自然人的死亡分为:自然人的死亡分为: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经利是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制度人死亡的制度 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即自然死亡,以自然人停止心脏即自然死亡,以自然人停止心脏跳动和停止呼吸的生理现象为准世界卫生组跳动和停止呼吸的生理现象为准世界卫生组织提倡采用织提倡采用“脑死亡脑死亡”标准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若若死死于于医医院院,,一一般般应应以以医医院院出出具具的的死死亡亡时时间间为准。
为准•若若死死于于他他杀杀或或意意外外事事件件,,应应以以法法医医作作出出的的尸尸体检验证明上的死亡时间为依据体检验证明上的死亡时间为依据•如如当当事事人人对对死死亡亡时时间间有有争争议议,,应应当当进进行行认认真真调查并以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调查并以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数人遭遇同一危难而死亡的数人遭遇同一危难而死亡的时间推定时间推定•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数人遭遇同一危难而死亡的时间推定数人遭遇同一危难而死亡的时间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例如例如夫妻父父A、母、母B子子父父C、母、母D个人财产8万个人财产8万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自然人必须能够自然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能够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能够独立地独立地行使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自然人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自然人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或者不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必须利或者不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必须能够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行为,取得民,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然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和条件自然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和条件取得根据:取得根据: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 认识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认识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并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并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取取得得条条件件达到法定年龄达到法定年龄 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完全完全民民事行为事行为能力能力限制民限制民事行为事行为能力能力无民事无民事行为能行为能力力年满年满1818周岁的人周岁的人1616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上不满1818周岁的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为主要生活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的人已满已满1010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不满不满1010周岁的人周岁的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病人自自然然人人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分分类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为能力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适应的民事行为是否绝对无效是否绝对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7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理人追认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续)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思考案例:思考案例: 张虹是四年级小学生,张虹是四年级小学生,19901990年年3 3月月1 1日出生20002000年年2 2月月2828日,张虹瞒着父母从春节日,张虹瞒着父母从春节时爷爷、奶奶、叔叔和小姨给他的压岁钱中拿时爷爷、奶奶、叔叔和小姨给他的压岁钱中拿出出100100元,到个体户李某开的商店买了一件玩具元,到个体户李某开的商店买了一件玩具车,瞒着父母玩。
一周后,张虹又瞒着父母从车,瞒着父母玩一周后,张虹又瞒着父母从压岁钱中拿出压岁钱中拿出150150元到李某开的商店买了一个书元到李某开的商店买了一个书包和一些文具几天后被父母发现父母认为包和一些文具几天后被父母发现父母认为张虹年龄不大就自作主张花了几百元钱,应当张虹年龄不大就自作主张花了几百元钱,应当制止;李某利用张虹年幼赚钱因此,要求将制止;李某利用张虹年幼赚钱因此,要求将张虹购买的全部东西退给李某,李某将张虹购买的全部东西退给李某,李某将250250元钱元钱退还李某认为张虹买的全部东西都是张虹自退还李某认为张虹买的全部东西都是张虹自愿的,且价格合理,因此拒绝了张虹父母的要愿的,且价格合理,因此拒绝了张虹父母的要求张虹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张虹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问: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宣告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按照按照民事诉事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按照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讼法规定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进行程序进行•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们健康恢复的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们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民法,人民法院可以院可以宣告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下落不明达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一定期限• 须有须有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 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即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即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对于在国外无法正常所没有任何音讯对于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宣告失踪宣告失踪下落不明的期间需满下落不明的期间需满2 2年年 ((1 1)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自然人音)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2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算起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期间:下落不明的期间: ((1 1)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后下落不明的,从音讯全无之日算满下落不明的,从音讯全无之日算满4 4年年 ((2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满日起算满2 2年年 ((3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满起算满4 4年年下落不明的期限下落不明的期限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人的范围相同范围相同,所不同的是受,所不同的是受顺序的限顺序的限制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第2525条规定的申条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 1))配偶,(配偶,(2 2)父母、子女,()父母、子女,(3 3)兄弟、)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4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的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 1、失踪人的财产由、失踪人的财产由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代管 2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失踪前和失踪期、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失踪前和失踪期间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间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付 3 3、失踪人所享有的债权,代管人有权向失踪、失踪人所享有的债权,代管人有权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清偿人的债务人要求清偿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与自然死亡相同与自然死亡相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后果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失踪人的配偶财产代管人有失踪人的配偶 、父母、父母 、成年、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人代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人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重新出现或或确确知他的下落知他的下落的时候,经被宣告失踪的人或的时候,经被宣告失踪的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法院应当以,法院应当以判决判决的形的形式式撤销撤销原来的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原来的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撤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撤销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死亡宣告撤销的其法律后果死亡宣告撤销的其法律后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有偿取得的,第三人不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有偿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还;予返还;△△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外,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宣告死亡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婚姻△△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告之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又死亡的,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子女收养子女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宣告被撤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销后,仅以未经本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意的除外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案案 例例[ [案情案情] ]乙的丈夫甲于乙的丈夫甲于19931993年年8 8月离家出走,经月离家出走,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19981998年年9 9月月1515日法院应日法院应乙的请求宣告甲死亡。
甲的全部遗产由乙继承,乙的请求宣告甲死亡甲的全部遗产由乙继承,乙将继承的一间房屋卖给了丙,后带产与丁结乙将继承的一间房屋卖给了丙,后带产与丁结婚,婚,20002000年年2 2月甲重新出现,并向法院起诉,月甲重新出现,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并要求返还财产,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并要求返还财产,与乙复婚与乙复婚[ [问题问题] ] (1)法院宣告甲死亡是否合法?为什么?(1)法院宣告甲死亡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2)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监护,是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本质本质是监是监护人的职责护人的职责•被监护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监护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监监护护人人与与被被监监护护人人之之间间必必须须具具有有亲亲属属关关系系或或者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者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监监护护人人与与被被监监护护人人之之间间依依法法产产生生的的权权利利义义务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关系,不得自行改变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的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的监护监护 。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只有其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才有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才有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①祖父祖父母、外祖父母;母、外祖父母; ②② 兄、姐;兄、姐; ③③ 关系密切的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他亲属、朋友愿意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担任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同意的•未成年人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未成年人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母所在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的设立:监护的设立:法定和指定法定和指定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定监护法定监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人员担任:①①配偶;配偶;②②父母;父母;③③成年子女;成年子女;④④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⑤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朋友愿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同意同意的的。
•精神病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则由精神精神病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对担任未成年人对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对担任精神病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近亲属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指定监护,是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人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护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指定监护指定监护•人民法院的指定监护人民法院的指定监护 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根据具法院起诉的,由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体情况,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行指定监护人 对指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对指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但院裁决但“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30日内日内起诉逾期起诉的,只能按变更监护起诉逾期起诉的,只能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关系处理《《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第第1717条)条)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指定监护的顺序指定监护的顺序 对未成年人可以将对未成年人可以将《《民民法通则法通则》》第第1616条第二款中的(一)、(二)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对精神病人可以将、(三)项、对精神病人可以将《《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第第1717条第一款中的的(一)至(五)条第一款中的的(一)至(五)项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项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保保护护被被监监护护人人的的人人身身权权益益包包括括保保护护被被监监护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保护护和和管管理理被被监监护护人人的的财财产产及及其其他他合合法法权权益益但但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作作为为法法定定代代理理人人代代理理被被监监护护人人进进行行民民事事活活动动和诉讼活动和诉讼活动•教育管理被监护人教育管理被监护人•被被监监护护人人侵侵害害他他人人合合法法权权益益的的,,监监护护人人应应依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监监护护人人不不履履行行监监护护职职责责或或侵侵害害被被监监护护人人合合法法权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案案 例例[ [案情案情] ]某贫困山区某贫困山区1414岁中学生计平的作文岁中学生计平的作文“我要上学我要上学”在全国获奖,北京大学教授丁一在全国获奖,北京大学教授丁一深受感动,写信给计平表示愿意资助计平读深受感动,写信给计平表示愿意资助计平读完高中,计平回信表示感谢。
丁一随即将五完高中,计平回信表示感谢丁一随即将五千元钱汇给计平计平的母亲优秀党员贾玉千元钱汇给计平计平的母亲优秀党员贾玉兰认为这笔钱应用来帮助更困难的孩子,决兰认为这笔钱应用来帮助更困难的孩子,决定把钱转捐给当地希望小学,并写信将知一定把钱转捐给当地希望小学,并写信将知一决定告知丁一教授丁一教授回信表示赞同,决定告知丁一教授丁一教授回信表示赞同,并向贾玉兰致以崇高的敬意并向贾玉兰致以崇高的敬意 [ [问题问题] ]计平母亲的行为是否有效?计平母亲的行为是否有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监护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监护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夫妻离婚后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以取消的除外•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
其他有监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关系无效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委托给他人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居居民民以以他他的的户户籍籍所所在在地地的的居居住住地地为为住住所所经经常常居居住住地地与与住住所所不不一一致致的的,,经经常常居居住住地地视视为为住所•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 ☆☆一一般般是是指指他他最最后后居居住住满满一一年年以以上上的的地地方方,,但但不包括住医院治疗的情况不包括住医院治疗的情况 ☆☆自自然然人人由由其其户户籍籍所所在在地地迁迁出出后后迁迁入入另另一一地地之之前前,,无无经经常常居居住住地地的的,,仍仍以以其其原原户户籍籍所所在在地地为住所。
为住所 ☆ ☆被监护人应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被监护人应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和中心场所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五章第五章 法法 人人第一节第一节 法人概述法人概述一、法人的一、法人的概念概念和和本质本质二、法人的二、法人的条件条件三、法人的三、法人的分类分类第二节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民事权利能力力二、法人的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民事行为能力力三、法人的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民事责任能力力第三节第三节 法人机关及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一、一、法人机关法人机关二、法人的二、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第四节第四节 法人设立、法人设立、变更、终止变更、终止 一、法人的一、法人的设立设立二、法人的二、法人的变更变更三、法人的三、法人的终止终止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概念 •法人一词首先为法人一词首先为1896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所规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所规定,但法人的实际形式却早已存在。
定,但法人的实际形式却早已存在•1922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法年,苏俄民法典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法人下了定义人下了定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设专章对法人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设专章对法人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法人制度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法人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的特征法人的特征•是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独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它是由多数自然人集合而成的团体,有法它是由多数自然人集合而成的团体,有法定的从业人员的最低限制定的从业人员的最低限制△△有严密的组织机构有严密的组织机构△△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和稳定性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 自自1818世纪以来,法人的本质问题,一直世纪以来,法人的本质问题,一直是西方民法学者所关注的问题。
归纳起是西方民法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 目的财产说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有机体说有机体说组织体说组织体说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该说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出现该说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出现1414世纪以后,世纪以后,后期注释法学派完全根据寺院法学者的理后期注释法学派完全根据寺院法学者的理论建立了法人论建立了法人“拟制说拟制说”•该说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该说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法律拟制说是法律拟制说是19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说现代国家较少即采此说现代国家较少采用此说采用此说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 •目的财产说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认为,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格,而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
•受益人主体说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产利益的多数个人 •管理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否认说一直没有成为通说法人否认说一直没有成为通说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 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 该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该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在的主体 •有机体说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认,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认为,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为,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法人有团体意思有团体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在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
会有机体•有机体说产生于有机体说产生于1919世纪末期,这个时期,正是世纪末期,这个时期,正是所谓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演化的时期,有机所谓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演化的时期,有机体说强调团体的价值及其重要性,正适合于这体说强调团体的价值及其重要性,正适合于这个时期民商立法的需要个时期民商立法的需要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实在说(续)法人实在说(续)•组织体说,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法人的本质在于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法人的本质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具有区别于其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具有区别于其成员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自己的成员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自己的组织;法人组织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组织;法人组织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组织体说不仅为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学者所接组织体说不仅为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学者所接受,而且也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普遍采受,而且也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普遍采用•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用组织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用组织体说。
体说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条件包括组织设立合法和成立程序合法两方面包括组织设立合法和成立程序合法两方面必要必要”: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是其: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是其独立拥有的独立拥有的 ;最低数额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数额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的学者认为该条件不应为法人成立的条件,有的学者认为该条件不应为法人成立的条件,而应是法人成立的结果而应是法人成立的结果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大陆大陆法系法系我国我国公法人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公益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含基金会法人含基金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法人的分类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是以以法法人人设设立立的的目目的的及及所所依依据据的的法法律律不不同同所所作作的划分•在在大大陆陆法法系系国国家家和和地地区区,,以以实实现现公公共共利利益益为为目目的的,,依依据据公公法法所所设设立立、、组组织织的的法法人人为为公法人公法人。
国家管理机关是典型的公法人国家管理机关是典型的公法人•追追求求私私人人目目的的,,依依据据私私法法所所设设立立的的法法人人为为私法人私法人•我我国国多多数数学学者者认认为为,,区区分分公公法法人人和和私私法法人人意义不大意义不大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根据内部结构不同所作的划分根据内部结构不同所作的划分•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也称人的组合,其成立基础在于人其成立基础在于人它的设立它的设立必须有一定数目的社员,社员法人的意思机关必须有一定数目的社员,社员法人的意思机关为社员大会,其执行机关为董事会为社员大会,其执行机关为董事会•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以实现一定目的而捐助的财产为是指以实现一定目的而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设立的法人,也称财产的组合基础而设立的法人,也称财产的组合其成立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基础在于财产它必须以公益为目的,有捐助它必须以公益为目的,有捐助财产及捐助章程财团法人无社员财产及捐助章程财团法人无社员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这是以这是以法人的设立目的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是指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教育、医疗、宗教、慈善学术等团体。
教育、医疗、宗教、慈善学术等团体•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谋求其成员经济利益为是指以谋求其成员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各种公司等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各种公司等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目的的,依法自主经营,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目的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经营法人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经营法人 企业法人是我国法人中数量最多,民事活动企业法人是我国法人中数量最多,民事活动最频繁,财产流转数额巨大,在经济活动中占最频繁,财产流转数额巨大,在经济活动中占有主导地位的一种法人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有主导地位的一种法人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结果表明,到普查结果表明,到20012001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位位510.7510.7万个,其中,万个,其中,企业法人企业法人302.6302.6万个,占万个,占59.2%59.2%;;机关、事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102.6102.6万个,占万个,占20.1%20.1%;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10.610.6万个,占万个,占2.1%2.1%;居(村);居(村)委会委会79.279.2万个,占万个,占15.6%15.6%;其他法人;其他法人15.715.7万个,万个,占占3%3%。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企业法人的主要特点企业法人的主要特点•直直接接从从事事商商品品生生产产或或经经营营,,是是独独立立的的商品生产或经营者商品生产或经营者•其生产经营的目的的是为了营利其生产经营的目的的是为了营利•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主要特征:主要特征:•依照法律或上级机关的决定成立依照法律或上级机关的决定成立•有独立的活动经费有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双重身份具有双重身份 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领导和行使国家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领导和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行政管理职能,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经费,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从事具体社会公益事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从事具体社会公益事业•拥有独立的经费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拥有独立的经费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也有来源于集资入股或由集体政预算拨款,也有来源于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或他人捐献。
出资或他人捐献 •受国家机关的直接管理或者隶属于国家机关,受国家机关的直接管理或者隶属于国家机关,但一般不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但一般不从事国家管理活动 •依照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或者经核准登记成依照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或者经核准登记成立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办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自愿组成、经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自愿组成、经核准登记成立•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或他人捐献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或他人捐献而建立团体财产和活动基金而建立团体财产和活动基金 •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对社会有益的活动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对社会有益的活动 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 下列团体不属于登记的范围:(下列团体不属于登记的范围:(1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 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 3)机关、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的团体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推进以资助推进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发展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特征:特征:•其财产来源于社会捐赠其财产来源于社会捐赠•没有会员没有会员•进行非营利活动进行非营利活动基金会法人,在我国基金会法人,在我国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在,在其他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则属于财团法人其他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则属于财团法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国家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是指国家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能力与社会组织从事民事行政、法人的民事能力与社会组织从事民事行政、组织生产活动、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职组织生产活动、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职能不同 △△特征(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特征(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享有的时间不同享有的时间不同 · 范围不同范围不同 · 受到限制受到限制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自自然然性性质质的的限限制制。
专专属属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某某些些权权利利能能力力的的内内容容,,如如继继承承权权利利、、接接受受扶扶养养的的权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法法律律法法规规的的限限制制法法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依依法法受受法法律律和和行行政政法法规规的的限限制制如如《《公公司司法法》》规规定定,,公公司司不不得得成成为为其其他他公公司司的的无无限限责责任股东•法人目的的限制对此理论上有争议法人目的的限制对此理论上有争议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别):特征(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别):•开始与终止开始与终止•内容:法人的民事行为内容和法人的民事权内容:法人的民事行为内容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的范围相一致利能力内容的范围相一致 •划分:都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都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实现方式:实现方式: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实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及实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定代表人实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定代表人实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直接进行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直接进行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委托并授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委托并授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3838条规定: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实质:法定代表人就是享有全权代表法人行实质:法定代表人就是享有全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使职权的自然人自然人,很多国家称为法人代表人很多国家称为法人代表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否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受到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受到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 △△法人法人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目前主要有以下观点:目前主要有以下观点:•权利能力限制说:对法人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限制说:对法人权利能力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说:对法人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说:对法人行为能力限制•代表权限限制说:对法人机关代表权限制代表权限限制说:对法人机关代表权限制•内部责任说: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责任内部责任说: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责任△△所谓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性质问题,所谓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性质问题,仅是针对企业法人而言。
仅是针对企业法人而言 △△从我国从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050条的规定来看,业已条的规定来看,业已明确采用代表权限制说明确采用代表权限制说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行为有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它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它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如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如《《民民法通则法通则》》第第4343条、第条、第121121条条•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事责任——有限责任有限责任。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经营活动说经营活动说法人名义说法人名义说执行职务说执行职务说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第第43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第121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种类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种类△△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部分构成 •权力机关权力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实现业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实现业已形成的法人意志,其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已形成的法人意志,其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
的机关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动的个人或集体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法法人人的的分分支支机机构构是是法法人人的的组组成成部部分分,,它它是是法法人人在在某某一一区区域域设设置置的的完完成成法法人人部部分分职职能能的业务活动机构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经的法律地位:法人的分支机构经的法律地位:△△肯肯定定说说::法法人人授授权权并并办办理理登登记记,,可可以以成成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民事主体△△否否定定说说::是是法法人人的的组组成成部部分分,,不不具具有有民民事事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与成立法人的设立与成立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的原则 ::•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许可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法人设立时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准则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法律预先规定法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 关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强制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企业法人的设立企业法人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但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设立主义,但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 ;非公;非公司企业法人,属许可设立主义。
司企业法人,属许可设立主义 •机关法人的设立: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上采行政许可主原则上采行政许可主义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也有采特许设立主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的有采行政许可主义的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包括新设合并(A+B=CA+B=C)和)和吸收合并(吸收合并(A+B=AA+B=A))•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包括新设式分立(包括新设式分立(A=BA=B和和C C)和派生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A=AA=A和和B B))•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变更如活动范围、财产、名称、其他变更如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变更须进行变更登记法人变更须进行变更登记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概念: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企业法人清算企业法人清算分类分类: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清算组织的清算组织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了结现务、收取债权、: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法人在清算期间,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由清法人在清算期间,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由清算组织代表法人进行算组织代表法人进行清算内的民事行为清算内的民事行为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归于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归于终止终止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六章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非法人组织概述述一、非法人组织的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概念和和特征特征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的要件要件 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合伙一、合伙的一、合伙的概念概念和和特征特征二、合伙成立的二、合伙成立的条件条件三、合伙事务的三、合伙事务的执行执行 四、合伙四、合伙财产财产与与债务债务承担承担 五、五、入伙入伙、、退伙退伙六、合伙的六、合伙的解散解散案例案例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组织一、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 二、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三、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和立法有一个承认单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和立法有一个承认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过程。
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过程 △△18041804年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只承认自然人为民事主只承认自然人为民事主体 △△18061806年年《《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两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民事主体类民事主体 △△第二世界大战以后,民法学界关于非法人组织第二世界大战以后,民法学界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的认识有重大发展的民事主体地位的认识有重大发展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在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在《《合同法合同法》》中中称为其他组织称为其他组织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续)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续)•我国在理论上,长期有争论,目前持肯定态度我国在理论上,长期有争论,目前持肯定态度的居多数的居多数•在立法上,在立法上,《《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未规定公民、法人之未规定公民、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合伙企业法伙企业法》》和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有规定有规定•19991999年的年的《《合同法合同法》》和和0606年的年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明确将明确将“其他组织其他组织”规定为合同、合伙的主体规定为合同、合伙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尚未设定第尚未设定第三类民事主体三类民事主体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特征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特征 •是是组织体组织体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体;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是不同于法体;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是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法律对其强制性规定较少人的组织体,法律对其强制性规定较少•是具有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力的组织体的组织体 •是是不能完全独立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须是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须是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须有自己的名称须有自己的名称•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应依法设立应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应依法进行工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到民政部门登织主要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民办非法人单位证书。
记,领取民办非法人单位证书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非法人组织的范围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合伙: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如民办合伙: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非企业单位(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需工商登记)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需工商登记)•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争议)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争议)•筹建中的法人(有争议)筹建中的法人(有争议)•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的概念合伙的概念 ▲▲广义广义: :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狭义: :专指营利性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 •营利性合伙,是指依法设立,由二个以上营利性合伙,是指依法设立,由二个以上的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共享权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部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无限连带责任或部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关于关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合伙定义合伙定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3030条: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个定义是不完善的:不包括法人合伙,法人这个定义是不完善的:不包括法人合伙,法人合伙在第合伙在第5252、、5353条以联营的题目单独作了规定;条以联营的题目单独作了规定;无属概念无属概念•对合伙的属性,有行为性的对合伙的属性,有行为性的————合伙合同和组合伙合同和组织性织性————营利性组织的两种观点营利性组织的两种观点•事实上,合伙是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事实上,合伙是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的法律特征合伙的法律特征 •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二个以上人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二个以上人的联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的联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合伙合同为基础以合伙合同为基础•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关系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关系•合伙人共同分享权益、共担风险,对合伙人共同分享权益、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或部分合伙人对外承外承担无限连带或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担有限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丁和丙协议合伙兴办企业,双方约定:丁出丁和丙协议合伙兴办企业,双方约定:丁出资金,丙出场地和厂房;合伙期间丁获取自资金,丙出场地和厂房;合伙期间丁获取自己出资部分的利息和部分利润,合伙终止取己出资部分的利息和部分利润,合伙终止取回出资的本金;丙获大部分利润,承担合伙回出资的本金;丙获大部分利润,承担合伙的全部债务。
是否为合伙?的全部债务是否为合伙? 思考:思考:•甲和乙双方协议共同出资合伙兴办企业,规甲和乙双方协议共同出资合伙兴办企业,规定由甲一方经营,但合伙利润分享、风险共定由甲一方经营,但合伙利润分享、风险共担是否为合伙是否为合伙??•甲乙双方协议兴办企业,规定甲方只拿固定甲乙双方协议兴办企业,规定甲方只拿固定工资,乙方获取全部利润是否为合伙?工资,乙方获取全部利润是否为合伙?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规定“合伙经营合伙经营”,未要,未要求合伙人之间须共同经营求合伙人之间须共同经营•《《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则要求个人合伙还须共同经则要求个人合伙还须共同经营营•《《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公民按照协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视为合伙人合伙中的共同经营问题合伙中的共同经营问题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成立的条件合伙成立的条件 •须须有有两两个个以以上上享享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完完全全民民事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或或法人、其他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须签订须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合伙伙企企业业的的成成立立还还须须具具备备的的条条件件::各各合合伙伙人人实实际际缴缴付付的的出出资资;;有有合合伙伙企企业业的的名名称称((其其中中应应注注明明普普通通合合伙伙、、特特殊殊普普通通合合伙伙或或有有限限合合伙伙));;有有经经营营场场所所;;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规规定定的的其其他他条条件。
件 待成立的合伙企业具备上述条件,经登记机待成立的合伙企业具备上述条件,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自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起成为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的存在基础、依据,是规范合伙协议是合伙的存在基础、依据,是规范合伙内部关系的文件合伙内部关系的文件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必须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民事通则民事通则》》未规定个人合伙必须采取书面未规定个人合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形式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①①只要口头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各只要口头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各方对协议的内容不发生争议,应认定合伙成方对协议的内容不发生争议,应认定合伙成立;立;②②对争议的口头协议,如果具备合伙的对争议的口头协议,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他条件,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事务的执行: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人事活动的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二种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二种情况:△△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人除外)的权利有限合伙人除外)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业,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应经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人员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人的禁业合伙人的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财产的概念和构成合伙财产的概念和构成•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产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人出资的所有权:合伙人出资的所有权:△△个人合伙中的出资:个人合伙中的出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通常认为为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通常认为为合伙人共有•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法律规定为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法律规定为合伙人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是合伙人共有,还是各合伙人个人所有?是合伙人共有,还是各合伙人个人所有?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不管合伙财产所有权性质如何,都由全体不管合伙财产所有权性质如何,都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问题:劳务出资是否统一管理和使用?问题:劳务出资是否统一管理和使用?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财产;但是,本《《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债务合伙债务•合伙债务的合伙债务的概念概念:是以合伙的名义对第:是以合伙的名义对第三人所欠的一切债务三人所欠的一切债务 •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承担的原则:各合伙人对合伙: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无限无限++连带连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例外例外 •合伙债务承担的合伙债务承担的顺序顺序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2 2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普通合伙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无限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3535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合伙的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以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其出资额为限,而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务的责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的责任合伙的全部债务的责任•连带责任包括了两层关系:连带责任包括了两层关系:△△外部关系:合伙人与合伙的债权人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合伙人与合伙的债权人间的关系△△内部关系:承担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和未内部关系:承担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和未承担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承担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示示 例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资产资产2万万甲出资甲出资1 1万万乙出资乙出资5 5千千丙出资丙出资5 5千千债权人债权人丁丁5万万合伙财产不足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尚有以清偿,尚有3 3万债务对对3 3万甲、万甲、乙、丙承乙、丙承担无限+担无限+连带连带责任责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例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例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企业中: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第三人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债务承担的顺序合伙债务承担的顺序•到期合伙债务是首先用合伙财产承担,还是到期合伙债务是首先用合伙财产承担,还是首先用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还是不分先后首先用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还是不分先后顺序承担?顺序承担? •当到期合伙债务与合伙人到期个人债务同时当到期合伙债务与合伙人到期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合伙财产和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合伙存在时,合伙财产和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顺序如何确定?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顺序如何确定? ——首先用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首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在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在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如何下,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先用合伙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承担无限和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承担责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入入 伙伙•概概念念::指指在在合合伙伙存存续续期期间间第第三三人人加加入入合合伙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条件:条件: △△合伙企业应符合两个条件:合伙企业应符合两个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协议面协议△△自然人之间的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然人之间的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同意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入伙的效力入伙的效力•入伙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后即入伙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如果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入伙人与原合如果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新合伙人对入伙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前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退退 伙伙 •概念:概念:指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指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退伙伙的的形形式式当然退伙(当然退伙(法定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除名(强制退伙强制退伙))自愿退伙(自愿退伙(声明退伙声明退伙))•退伙的退伙的效力效力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当然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
法定退伙原因是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合伙人之间不能有相反约定法律规定的,合伙人之间不能有相反约定•根据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4848条规定,具体的退伙事条规定,具体的退伙事由有:由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有限合伙人例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有限合伙人例外);△△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有限合伙人例外);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有限合伙人例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院强制执行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例外)份额(有限合伙人例外)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除名(强制退伙)除名(强制退伙) •是是指指合合伙伙人人出出现现合合伙伙人人不不履履行行法法定定或或约约定定义义务务或或有有其其他他不不当当行行为为的的情情形形后后,,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可可以以决决定定该该合合伙伙人人退伙。
退伙•合合伙伙人人有有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的的,,经经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一一致致同同意意,,可可以以决决议议将将其其除除名名::①①未未履履行行出出资资义义务务;;②②因因故故意意或或者者重重大大过过失失给给合合伙伙企企业业造造成成损损失失;;③③执执行行合合伙伙企企业业事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条条件件和和程程序序①①被被强强制制退退伙伙者者必必须须存存在在强强制制退退伙伙的的情情形形②②必必须须由由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一一致致同同意意③③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应应对对被被强强制制退退伙伙人人共共同同作作出出除除名名决决议议,,并并应应以以当当书书面面通通知知被被除除名名人人被被除除名名人人自自接接到到除除名名通通知知之之日日起起,,除除名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被除除名名人人对对除除名名决决议议有有异异议议的的,,可可以以在在接接到到除除名名通通知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声明退伙(自愿退伙)声明退伙(自愿退伙) •是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是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①合伙协议约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退伙的效力退伙的效力•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和连带责任责任的合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和连带责任责任的合伙人退伙后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伙人退伙后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合伙债务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合伙的终止可能导致合伙的终止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 [案情案情] ] 胡盛、张刚、黄友三人商定每人出资一万元买一台拖拉机跑运输。
买拖胡盛、张刚、黄友三人商定每人出资一万元买一台拖拉机跑运输买拖拉机的钱均摊,将来挣了钱三人平分胡盛说他有个亲戚能搞到拖拉机,张刚、拉机的钱均摊,将来挣了钱三人平分胡盛说他有个亲戚能搞到拖拉机,张刚、黄友当时就交给他共黄友当时就交给他共2 2万元,并说如果事情办成了,不但开销三人分摊,而且在万元,并说如果事情办成了,不但开销三人分摊,而且在年底还给胡盛多分年底还给胡盛多分1 1千元三个月以后,胡盛以千元三个月以后,胡盛以1.741.74万元钱买到一台旧拖拉机,万元钱买到一台旧拖拉机,并说请客送礼加上好处费,另外开支并说请客送礼加上好处费,另外开支2 2千元黄友见状认为,胡盛把事情办坏了,千元黄友见状认为,胡盛把事情办坏了,他不干了张刚在部队修过汽车,他发现拖拉机虽然是旧的,但保养状况不错,他不干了张刚在部队修过汽车,他发现拖拉机虽然是旧的,但保养状况不错,因此愿意出因此愿意出1 1万元钱来和胡盛跑运输挣钱干了两个月,他们就开始盈利了,故万元钱来和胡盛跑运输挣钱干了两个月,他们就开始盈利了,故胡盛与张刚筹了胡盛与张刚筹了1 1万元钱送到黄友家里黄友说,我这份钱你们难道就白用了五万元钱送到黄友家里。
黄友说,我这份钱你们难道就白用了五个月不成?胡盛与张刚合计了一下,又掏出个月不成?胡盛与张刚合计了一下,又掏出1 1千给了黄友千给了黄友 胡盛和张刚开拖拉机挣了不少钱,黄友的老婆见状,就找到张刚家,拿出胡盛和张刚开拖拉机挣了不少钱,黄友的老婆见状,就找到张刚家,拿出7 7千元钱说,黄友不退伙了,下个月他外出打工回来我就不让他走了,让他跟你们千元钱说,黄友不退伙了,下个月他外出打工回来我就不让他走了,让他跟你们一起干张刚说,我一个人说了不算数,你再去和胡盛说说看黄友的老婆又去一起干张刚说,我一个人说了不算数,你再去和胡盛说说看黄友的老婆又去找胡盛胡盛说,好马不吃回头草,你家还是另谋高就吧!黄友的老婆将钱扔给找胡盛胡盛说,好马不吃回头草,你家还是另谋高就吧!黄友的老婆将钱扔给胡盛的妻子就走了胡盛和张刚合计了一下,说等黄友回来再说吧!可就在黄友胡盛的妻子就走了胡盛和张刚合计了一下,说等黄友回来再说吧!可就在黄友回村的第二天,胡盛把拖拉机开到了山沟里,整个机器报废,还砸坏了山下的房回村的第二天,胡盛把拖拉机开到了山沟里,整个机器报废,还砸坏了山下的房子,需赔偿子,需赔偿5 5千元。
黄友这时找胡盛和张刚要那千元黄友这时找胡盛和张刚要那7 7千元钱,说老婆做事没有和他商千元钱,说老婆做事没有和他商量胡盛对他说,你想入股就入股,想退股就退股,挣了钱要算人,赔了钱就算量胡盛对他说,你想入股就入股,想退股就退股,挣了钱要算人,赔了钱就算退,好事都是你的了,不行!于是,黄友与胡盛、张刚之间发生了纠纷退,好事都是你的了,不行!于是,黄友与胡盛、张刚之间发生了纠纷 请依据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请依据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1)黄友在旧拖拉机买回后提出退伙后,其是否已经退出合伙?)黄友在旧拖拉机买回后提出退伙后,其是否已经退出合伙? ((2 2)拖拉机的报废及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拖拉机的报废及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的解散合伙的解散 •概念:又称合伙的终止概念:又称合伙的终止,,指由于法定原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合伙解散的合伙解散的原因原因 •合伙解散的合伙解散的程序程序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解散的原因合伙解散的原因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解散的程序合伙解散的程序 •清算清算•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清清 算算•合伙企业因终止解散后,应对合伙企业清合伙企业因终止解散后,应对合伙企业清算算•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进行清算•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表和财产清单;((2 2)清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清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事务;((3 3)清缴所欠税款;)清缴所欠税款;((4 4)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5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清算后债务清偿的顺序合伙清算后债务清偿的顺序•合合伙伙企企业业财财产产在在支支付付清清算算费费用用后后,,按按下下列列顺顺序清偿:序清偿:((1 1))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所所欠欠招招用用的的职职工工工工资资和和劳劳动动保保险费用险费用((2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 3)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4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清清算算时时,,其其全全部部财财产产不不足足清清偿偿其其债债务的:务的:•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注注销销后后或或依依法法被被宣宣布布破破产产的的,,普普通通合合伙伙人人对对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存存续续期期间间的的债债务务仍仍应应承承担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合伙清算后债务清偿的顺序合伙清算后债务清偿的顺序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合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特征:△△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营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2626条规定: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另一种认为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的特殊形式;另一种认为是一种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殊主体人和法人的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享有合法个体工商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享有合法财产权,享有工商经营权,在法律规定和核财产权,享有工商经营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的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并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权利,并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帐户,以便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个体行开帐户,以便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商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所负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所负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个体工商户对债务的无限清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债务的无限清偿责任•个个人人经经营营的的,,对对所所负负债债务务,,以以全全部部个个人人财财产产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家家庭庭经经营营的的,,对对所所负负的的债债务务以以共共同同经经营营者者的的家家庭庭所所有有共共有有财财产产的的全全部部承承担担清清偿偿责责任任家家庭庭共共有有财财产产不不足足清清偿偿的的,,应应以以各各经经营营者者个个人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以自自然然人人个个人人名名义义申申请请登登记记的的个个体体工工商商户户,,未未用用家家庭庭共共有有财财产产投投资资,,但但收收益益的的主主要要部部分分供供家家庭庭成成员员使使用用的的,,其其债债务务也也应应以以家家庭庭共共有有的财产清偿的财产清偿•以以家家庭庭共共有有财财产产承承担担责责任任时时,,应应当当保保留留家家庭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特征:△△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必须按照必须按照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 4)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土地的用途;((5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广泛的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广泛的民民事权利事权利,履行各项,履行各项民事义务民事义务 •对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同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权利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权利•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对承包地使用、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对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承包期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义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义务•维维持持土土地地的的农农业业用用途途,,不不得得用用于于非非农农建设建设•依依法法保保护护和和合合理理利利用用土土地地,,不不得得给给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于次会议于19991999年年8 8月月3030日通过并日通过并20002000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了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业法》》。
该法对个人独资企业作了具体规该法对个人独资企业作了具体规定定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投资,也可以家庭财产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投资,也可以家庭财产出资《《公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此未对此未作规定 •有合法的名称这是与个体工商户不同有合法的名称这是与个体工商户不同•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与合伙企业不同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与合伙企业不同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人实际缴付实际缴付的出资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与个体工商户的重要区别这与个体工商户的重要区别•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这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这与个体工商户不同与个体工商户不同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投资者对个人独资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责任消灭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七章第七章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客体客体 第一节第一节 物物 一、物的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 二、物的二、物的分类分类 第二节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一、货币货币 二、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 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客体其他客体 一、一、行为行为 二、智力成果二、智力成果 三、人身利益三、人身利益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和特征 •必须具备一定的物理或化学的自然属性,必须具备一定的物理或化学的自然属性,并且这些属性能够被现代技术并且这些属性能够被现代技术测试出来测试出来。
•须是须是人身以外的人身以外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物和物质财富,包括天然物和人造物 •物主要限于物主要限于有体物有体物 •须有一定的须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生产,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种需要和生活的某种需要 •须能为人们须能为人们控制支配控制支配 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可以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可以为人们控制、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为人们控制、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物质财富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有有 体体 物物•在罗马法中,有体物是指:在罗马法中,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如土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如土地、房屋等地、房屋等无体物是指: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之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如用益关系,而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如用益权、地役权权、地役权•在英美法中,由于对物和财产的概念未作严格在英美法中,由于对物和财产的概念未作严格区分,财产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区分,财产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无形财产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无形财产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继受了罗马法上对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继受了罗马法上对于物的理解;德、日等国民法,则就物采狭义于物的理解;德、日等国民法,则就物采狭义概念,仅以有体物为限概念,仅以有体物为限•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就物的概念和种类作出专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就物的概念和种类作出专门规定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物的其他特征物的其他特征•有的认为,物必须具有稀缺性有的认为,物必须具有稀缺性•有人认为,物必须具有合法性即某一具有有人认为,物必须具有合法性即某一具有效用和稀缺性的物品,须法律不禁止其进入效用和稀缺性的物品,须法律不禁止其进入民事流转例如,各种文凭,法律就不允许民事流转例如,各种文凭,法律就不允许其成为民法中的物其成为民法中的物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物物的的分分类类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 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和种类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主物和从物主物和从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原物与孳息原物与孳息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根据能否移动的属性进行划分根据能否移动的属性进行划分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或移动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值的物,为动产•关于不动产的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关于不动产的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第518518条规定,土地条规定,土地 及建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第第86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动产和不动产(续)动产和不动产(续)《《担保法担保法》》第第9292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中土地,其中土地,根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 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 •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可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可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原则上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原则上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划分利人指定而特定划分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只能用品种、规格、质量、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只能用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单位加以确定,并可以用同种类物代替的物,数量等单位加以确定,并可以用同种类物代替的物,也称为替代物也称为替代物 特定物是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也特定物是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也称为不可替代物包括三种:称为不可替代物包括三种:•在一定条件下,处于一种绝无仅有地位的物。
在一定条件下,处于一种绝无仅有地位的物•以特殊标志区别于同类物的物以特殊标志区别于同类物的物•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从同类物中挑选出来的物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从同类物中挑选出来的物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特定物和种类物(续)特定物和种类物(续)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物的要求不同所有权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物的要求不同所有权关系中客体只能是特定物,除货币而在债权关系中客体只能是特定物,除货币而在债权法律关系中,除少数外(如租赁),标的物可法律关系中,除少数外(如租赁),标的物可以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以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标的物的灭失责任不同以特定物标的物债,标的物的灭失责任不同以特定物标的物债,在债务履行前该物灭失的,由于特定物有不可在债务履行前该物灭失的,由于特定物有不可代替性,所以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代替性,所以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但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以种类物作为债但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以种类物作为债的标的物,在履行之前发生灭失时,由于种类的标的物,在履行之前发生灭失时,由于种类物具有可代替性的特征,债务人则应交付同种物具有可代替性的特征,债务人则应交付同种类,同质量、同数量的种类物。
类,同质量、同数量的种类物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根据物的流通性分根据物的流通性分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可完全生效;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主物和从物主物和从物从物理上互相分离,而在经济用途上从物理上互相分离,而在经济用途上又互相联系的角度来划分又互相联系的角度来划分 •凡是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由一定经凡是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由一定经济目的而组合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是济目的而组合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
主物•不作为主物的组成部分,配合主物的使不作为主物的组成部分,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划分的意义在于:法律和合同无相反规划分的意义在于:法律和合同无相反规定时,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定时,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在转让所有权时,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在转让所有权时,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依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依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分及价值的特点分 •凡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凡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性质和价值的物,称为可分物性质和价值的物,称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将使该物失去原有的经济用途、凡经实物分割将使该物失去原有的经济用途、性质,降低其价值的物,称为不可分物性质,降低其价值的物,称为不可分物•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意义:((1 1)在共有财产关系中,分割财产的方式不同,)在共有财产关系中,分割财产的方式不同,分割即可分物的可以将进行实物分割;分割不分割即可分物的可以将进行实物分割;分割不可分割只能有人获得原物,有人只得金钱补偿可分割只能有人获得原物,有人只得金钱补偿或变价分割。
或变价分割2 2)在债的关系中多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在债的关系中多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原物与孳息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能产生收益的物原物是指能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分,依自然法则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分,依自然法则所生收益;因民事法律关系所生收益,称为法所生收益;因民事法律关系所生收益,称为法定孳息•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意义: ((1 1)孳息的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孳息的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归原物所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归原物所有人2 2)转移原物所有权时,孳息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原物所有权时,孳息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给新所有人转移给新所有人((3 3)无法律根据占有他人财产的,所得孳息原)无法律根据占有他人财产的,所得孳息原则上应随原物一并返还则上应随原物一并返还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货货 币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属动产货币属动产•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类物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可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在民事的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支付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支付手段•货币是可消耗物货币是可消耗物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的特点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的特点 •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须在借用期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须在借用期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可;•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所以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有权,所以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是物的一种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有价证券记载的财产权利与证券本身不能分有价证券记载的财产权利与证券本身不能分离与一般的借据不同;与货币不同离与一般的借据不同;与货币不同 •有价证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有价证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财产权利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财产权利 •负有支付义务的人是单方履行义务,无权要负有支付义务的人是单方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持证券人给予相应的报酬求持证券人给予相应的报酬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有价证券的分类有价证券的分类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分 类类 •不记名有价证券,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不记名有价证券,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的有价证券。
可用民法上的交付方式转有人的有价证券可用民法上的交付方式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让;不适用善意取得•记名有价证券,是记载该证券权利人有价证记名有价证券,是记载该证券权利人有价证券依民法上普通转让方式转让依民法上普通转让方式转让•指示有价证券是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指示有价证券是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名字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的名字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指示其指示”进进行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用行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用“背书背书”方式转让方式转让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有价证券的类型有价证券的类型 •票据票据 •股票股票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国库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国库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仓单是要式证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仓单是要式证券,是物权凭证。
券,是物权凭证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票票 据据•票据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票据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主要是指银行本票本票主要是指银行本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股股 票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的凭证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资本有价证券,又是流通证券、形式,是资本有价证券,又是流通证券、要式证券要式证券•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普通股和特别股普通股和特别股 •A A种股票、种股票、B B种股票和种股票和H H种股票种股票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公司债券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带股票买入权的公司债券及带股票买入权的公司债券 •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特征:特征:△△须是民事法律关系须是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后成立后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主体所为 △△须是为须是为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为的而为的 △△须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承须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的民事义务的担的民事义务的直接体现直接体现 •种类:种类:“给给”:交付某一已有的物:交付某一已有的物 “做做”:完成一定的尚不存在的物的行:完成一定的尚不存在的物的行为为 “供供”:提供劳务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体现一是指体现一定经济利益或某种实际效益的人为活动。
如定经济利益或某种实际效益的人为活动如某律师事务所为某法人所提供的诉讼代理服某律师事务所为某法人所提供的诉讼代理服务行为,即是该代理合同关系的客体务行为,即是该代理合同关系的客体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八章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成立和有效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效要件第四节第四节 附条件的民事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和和附期限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案例))第五节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概念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种类 第六节第六节可变更、撤销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事行为第八节第八节 民事行为被确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果 ((案例案例))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概念和和特征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二)(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三)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四)(四)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五)(五)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七)(七)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八)(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十)(十)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形式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广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最广泛的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
•罗马私法已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罗马私法已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进一步承认了当事人之间所缔进一步承认了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的法律效力,但尚未使用法律行为这结的契约的法律效力,但尚未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现代意义上使用法律第一次在现代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从而高度概括了契约、遗嘱等行为行为概念,从而高度概括了契约、遗嘱等行为的共同的本质特征的共同的本质特征•《《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规定了法律行为,并将意思也规定了法律行为,并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加以区别表示和法律行为加以区别•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续)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续)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5454条规定: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法律行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合同法)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合同法)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 1、是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是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2 2、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3 3、是合法行为、是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内在意志内在意志+ +外部表示行为外部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 仅符合第仅符合第1 1、、2 2条件的,属于民事行为中条件的,属于民事行为中的无效、可撤销、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变更的民事行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区分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区分 •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是根据一方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又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又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如追认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方法律行为(如追认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相对应的意思表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多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事人并行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协议)行为(如合伙协议)•区分意义: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区分意义: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划分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划分 •财产行为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指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动财产行为通常又进一步生财产关系的变动。
财产行为通常又进一步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身份行为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的的行为,身份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身份行为有广义(含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身份行为有广义(含继承行为)和狭义之分继承行为)和狭义之分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续)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续)区分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的意义:区分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的意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财产法与身份法适用法律规范不同:财产法与身份法•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财产行为的目的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财产行为的目的是取得财产;身份行为的目的是取得或是取得财产;身份行为的目的是取得或丧失身份,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丧失身份,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当事人的意思,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区分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区分 •有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
它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它是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是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1 1)对行为主体的要求)对行为主体的要求((2 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对行为效力的认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是否存在显失公平((3 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责任轻重责任轻重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区分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区分 •诺成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行为成立要件不同。
区分的意义:行为成立要件不同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区分具备一定的形式区分 •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形式的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区分的意义: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要式行为当事人须采用法定方式行为;要式行为当事人须采用法定方式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区分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区分 •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存在的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区分的意义: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取决于主法律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区分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区分 •独立的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指行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辅助的法律行为辅助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法律行为时,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法律行为时,该该他人的意思表示即为辅助的法律行为他人的意思表示即为辅助的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辅助行为只不过是独立行为生效的区分的意义:辅助行为只不过是独立行为生效的条件,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辅助条件,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辅助的独立行为在没有辅助行为之前不生效的独立行为在没有辅助行为之前不生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区分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区分 •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而进行的,,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而进行的,以交付或登记为要件的行为。
以交付或登记为要件的行为 •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指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终,指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止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学者所创造的概念物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学者所创造的概念•我国目前法律上不采用物权行为概念,但承我国目前法律上不采用物权行为概念,但承认不同于债权行为的行为的存在,如不动产认不同于债权行为的行为的存在,如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共有财产的分割等物权的抛弃、共有财产的分割等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区分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区分 •有因行为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若以物权行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若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上,最具争议为的关系上,最具争议•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承认物权行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为的无因性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区分生前还是死后区分 •生前行为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多数法律行为属于力的法律行为多数法律行为属于此类•死因行为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效要件的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死因行为死因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明示明示默示默示口头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一般形式一般形式特殊形式特殊形式公证公证审核登记审核登记鉴证鉴证推定(以积极行为方式)推定(以积极行为方式)沉默(以消极行为方式)沉默(以消极行为方式)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的的形形式式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默默 示示默示形式是指行为通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通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外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间接方式进行意思以外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间接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它是相对于明示而言的表示的形式它是相对于明示而言的•推定形式,即当事人通过他人可以推知其推定形式,即当事人通过他人可以推知其真实意思的真实意思的作为的方式作为的方式进行表现形式。
进行表现形式•沉默形式,即当事人通过他人可以推知其沉默形式,即当事人通过他人可以推知其真实意思的真实意思的不作为的方式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二节第二节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概念和和构成要素构成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分类二、意思表示的分类 (一)(一)有相对人的意思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思表示 (二)(二)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三)(三)独立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四)(四)明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五)(五)健全的意思表示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与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表示不一致 (一)(一)虚假表示虚假表示 (二)(二)伪装表示伪装表示(三)(三)隐藏行为隐藏行为(四)(四)错误错误 (五)(五)误传误传 四、意思表示四、意思表示不自由不自由(一)(一)欺诈欺诈 (二)(二)胁迫胁迫 (三)(三)乘人之危乘人之危 五、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的解释对(一)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象(二)意思表示解释的方(二)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法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基本概念。
意思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基本概念我国近年来,关于意思表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我国近年来,关于意思表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几种表述: 1 1、意思表示是把内心发生、意思表示是把内心发生一定效果的意思一定效果的意思对外对外表示出来的表示出来的行为行为—— 张俊浩主编: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991年版,第年版,第218218—219219页2 2、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表、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表达于外部的当事人希望发生某种达于外部的当事人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力的意思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王家福主编: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民法债权》》,第,第259259—260260页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概念 3 3、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志,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效果的内在意志,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佟柔主编: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990年版,第年版,第214214页;佟柔页;佟柔主编: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19901990年版,第年版,第163163页。
页 4 4、、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旨在设立、变更、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史浩明:史浩明:“论意思表示,论意思表示,《《宁夏社会科学宁夏社会科学》》19911991年第年第5 5期 5 5、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旨在达到某项特定法、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旨在达到某项特定法律结果的内心意志用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律结果的内心意志用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江平、王家福主编:江平、王家福主编:《《民商法学大辞书民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南京大学出版社学出版社19981998年版,第年版,第839839页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关于意思表示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关于意思表示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传统学说把意思表示的主要要件定应三项:传统学说把意思表示的主要要件定应三项:须有效果意思;须有表示意思;须有行为意须有效果意思;须有表示意思;须有行为意思——张俊浩主编: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民法学原理》》,中国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大学出版社19911991年版,第年版,第221221—222222页页•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动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动机、效果意思(内心意愿)和表示行为。
效机、效果意思(内心意愿)和表示行为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的两个必要要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的两个必要要素—— 史浩明:史浩明:“论意思表示,论意思表示,《《宁夏社会科宁夏社会科学学》》19911991年第年第5 5期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构成因素有二:意思表示构成因素有二:①①意思;意思;②②表示——参见参见 江平、王家福主编:江平、王家福主编:《《民商法学大辞民商法学大辞书书》》,南京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1998年版,第年版,第839839页•意思表示应有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意思表示应有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魏振瀛主编:魏振瀛主编:《《民法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教育出版社20002000年版,第年版,第142142页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卖合同可撤销C.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答案:答案:D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有无相对人来分根据有无相对人来分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与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的划分不同的划分不同区分意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于到达相区分意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于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对人时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下列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下列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为(为( )A A.债务免除.债务免除B B.遗嘱行为.遗嘱行为 C. C. 授予代理权授予代理权D D.抛弃动产的行为.抛弃动产的行为答案:答案:AC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示•区分的意义: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区分的意义: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 △△对话的意思表示在对方了解时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在对方了解时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时间,主要有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时间,主要有四种立法例:种立法例:((1 1)表示主义,又称表白主义)表示主义,又称表白主义((2 2)发信主义,又称投邮主义)发信主义,又称投邮主义((3 3)到达主义)到达主义((4 4)了解主义)了解主义我国采用到达主义我国采用到达主义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独立完成独立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独立完成且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如债务的免除、且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如债务的免除、遗嘱•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是指必待他人的意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是指必待他人的意思表示,始能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思表示,始能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合同的订立例如合同的订立区分的意义: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区分的意义: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单方法律行为律行为,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双方行双方行为或多方行为为或多方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问 题题•甲欠丙甲欠丙800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对甲说:“这这800800元就算给你了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500元后二人交恶,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500元下列哪种说法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是正确的? A A.甲应再还.甲应再还300300元元B B.乙应退回.乙应退回500500元元 C C.乙不必退回甲.乙不必退回甲500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300元元 D D.乙应退还甲.乙应退还甲500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答案:答案:A A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字或其他直接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从行为人的某种作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为或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区分的意义:有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区分的意义:有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或有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或有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所为的表示及自由的意思所为的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真意或自由的意思表示于真意或自由的意思表示区分的意义:两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区分的意义:两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是是表意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的表意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不是他,不是他人干涉等行为导致的人干涉等行为导致的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虚假表示(单独虚伪表示)虚假表示(单独虚伪表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 1)表意人实施了表示行为)表意人实施了表示行为((2 2)表示行为的内容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表示行为的内容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受其约束觉其愿受其约束((3 3)表示行为的内容与表意意思不一致,并且)表示行为的内容与表意意思不一致,并且其自知其不一致其自知其不一致((4 4)表意人内心不希望该表示发生法律效力)表意人内心不希望该表示发生法律效力•虚假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理保留或非真意虚假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理保留或非真意表示,是指表意一方明知表示行为并非自己内表示,是指表意一方明知表示行为并非自己内心真意而故意进行表示所导致的意思与表示不心真意而故意进行表示所导致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其特点是表意人一方未与相对人通谋而故意造其特点是表意人一方未与相对人通谋而故意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成意思表示不真实。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虚假表示的效力虚假表示的效力•虚假表示的效力:虚假表示的效力:△△各国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和交易安全,各国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和交易安全,一般采取限制的表示主义,即带有心理保一般采取限制的表示主义,即带有心理保留的意思表示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效原则上有效△△如果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其真实意如果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该表示无效思不一致的,该表示无效△△对于高强度交易安全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对于高强度交易安全的行为(如票据行为),不论相对人是否知道,虚假表示一律不,不论相对人是否知道,虚假表示一律不因之当然无效因之当然无效•虚假表示隐匿有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真意虚假表示隐匿有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真意时,其隐匿行为未加以表示的,不论相对时,其隐匿行为未加以表示的,不论相对人是否获悉,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是否获悉,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伪装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伪装表示(通谋虚伪表示) •构成要件是:构成要件是:△△有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有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表意人明知自己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表意人明知自己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通谋,故意进行此种表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通谋,故意进行此种表示示•又称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又称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是指表意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与相对人通谋,故意实施与内心,故意实施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表示行为而造成的非真意表示。
真意不一致的表示行为而造成的非真意表示•虚伪表示只存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之中虚伪表示只存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之中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伪装表示的伪装表示的效力效力•各国民法一般规定,虚伪表示在当事人各国民法一般规定,虚伪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之间无效•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因第三人的主观态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因第三人的主观态度而有差别通常情况下,虚伪表示的度而有差别通常情况下,虚伪表示的无效适用于恶意第三人,但不能对抗善无效适用于恶意第三人,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意第三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伪装表示与伪装表示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的恶意规定的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区别的区别•恶意串通的行为只是伪装表示中的一种两恶意串通的行为只是伪装表示中的一种两者都须有串通,但前者不仅可以是表意人与者都须有串通,但前者不仅可以是表意人与多种人串通,而且须是恶意;后者只能是表多种人串通,而且须是恶意;后者只能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且并不都为恶意意人与相对人,且并不都为恶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只是伪装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只是伪装表示中的一种。
前者必须属于后者,都以伪装示中的一种前者必须属于后者,都以伪装行为为必要;但后者并不都要以合法形式掩行为为必要;但后者并不都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盖非法目的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隐隐 藏藏 行行 为为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进行虚假意思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一假一真一假一真•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错错 误误 •错误的构成要件:错误的构成要件:((1 1)须有表示行为)须有表示行为((2 2)表示行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表示行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3 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4 4)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是)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是由表意人自己的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原因造成的的((5 5)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决定为意思表示((6 6)错误的有无以表意人进行表示)错误的有无以表意人进行表示行为时行为时为标为标准确定准确定 •错误,是指表意人基于不符合事实的认识实错误,是指表意人基于不符合事实的认识实施意思而导致意思与表示上的不一致。
施意思而导致意思与表示上的不一致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错错 误(续)误(续)•民法中的错误的形态主要有:民法中的错误的形态主要有:((1 1)表示内容中的错误,其中包括:)表示内容中的错误,其中包括:△△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的错误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的错误△△对标的价格、数量、履行期、履行地点的对标的价格、数量、履行期、履行地点的错误错误△△当事人错误当事人错误((2 2)表示行为中的错误,即表意人对所要表)表示行为中的错误,即表意人对所要表示的事物有认识,但在表示时出现错误,示的事物有认识,但在表示时出现错误,如误写3 3)动机错误)动机错误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错错 误(续)误(续)•传统民法中对意思表示动机上的错误在法传统民法中对意思表示动机上的错误在法律上不予考虑,律上不予考虑,2020世纪世纪3030年代以来,德国、年代以来,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判例中逐渐加以变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判例中逐渐加以变通,动机上的错误也进入了错误理论的领通,动机上的错误也进入了错误理论的领域 •在传统民法上,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在传统民法上,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我我国民法中有关错误的立法用语称为国民法中有关错误的立法用语称为“重大重大误解误解”。
•因错误而实施表示行为的法律后果,在立因错误而实施表示行为的法律后果,在立法例上有无效主义与可撤销主义两种法例上有无效主义与可撤销主义两种我我国采取可撤销主义国采取可撤销主义在当事人未予撤销以在当事人未予撤销以前,其意思表示有效前,其意思表示有效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误误 传传 •误传,是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误传,是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误传是传送人或传递机关误传是传送人或传递机关无意识的错误无意识的错误传送如果传达人或传递机关有故意,则不为误传如果传达人或传递机关有故意,则不为误传 •传送人或传递机关在传送过程发生的错误,传送人或传递机关在传送过程发生的错误,在性质上视为表意人的错误在性质上视为表意人的错误 •误传在我国误传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没有单独规定,司没有单独规定,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重大误解的一种处理法实践中将其作为重大误解的一种处理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问 题题•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有(的民事行为有( )。
A. A.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B.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C. C. 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D. D. 因惧怕对方揭发自己自己贪污受贿行为因惧怕对方揭发自己自己贪污受贿行为而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的行为而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的行为答案:答案:ABC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又称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又称“非自愿同意非自愿同意”,传,传统民法中的术语统民法中的术语是指由于他人的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各国民法对意思表示不自由时法律效力的规定,各国民法对意思表示不自由时法律效力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取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取撤销主义;英美法律系实行无效主义撤销主义;英美法律系实行无效主义•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他人不当干涉形成的意思表示,统归无之危等他人不当干涉形成的意思表示,统归无效•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欺欺 诈诈 •欺诈有构成要件:欺诈有构成要件:((1 1)欺诈方须有)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积极形式和包括积极形式和消极形式消极形式2 2)须出于欺诈方的)须出于欺诈方的故意故意3 3)须相对方因欺诈方的欺诈而)须相对方因欺诈方的欺诈而陷入错误陷入错误4 4)须相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须相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胁胁 迫迫 •胁迫的构成要件是:胁迫的构成要件是:((1 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包括威胁和强迫)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包括威胁和强迫((2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故意((3 3)胁迫行为具有)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性,包括目的或手段,包括目的或手段违法违法((4 4)须相对人)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 5)须相对人)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胁迫,是旨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胁迫,是旨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的表示。
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的表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乘人之危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构成条件:乘人之危的构成条件:((1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在急迫需要或紧正处在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急危难的境地((2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故意((3 3)须有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进行意思)须有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进行意思表示的表示的行为行为((4 4)须行为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须行为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5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重大不利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自己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背本意而接受对自己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意思表示的解释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意思表示的解释的原则)原则) △△意思主义意思主义——重在意思表示的内容重在意思表示的内容△△表示主义表示主义——采取客观主义立场采取客观主义立场 △△折衷主义折衷主义•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已进行的意思表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已进行的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
示的正确含义 •我国采取折衷主义,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我国采取折衷主义,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表示主义为辅: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采表示主义为辅: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采意思主义;须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采表示主意思主义;须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采表示主义,但表示人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义,但表示人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表示人真实意愿的则采意思主义表示人真实意愿的则采意思主义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诚信解释 问题问题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20032003年甲向乙借款年甲向乙借款30003000元,借据中有元,借据中有“借期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字样,落款时间为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癸未年九月二十日月二十日”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
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多选)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多选)A A.文义解释.文义解释 B B.整体解释.整体解释C C.目的解释.目的解释 D D.习惯解释.习惯解释答案:答案:AB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按照法律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定成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一般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 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通说认为:要件通说认为: 1 1、当事人、当事人 2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3 3、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行为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1 1、行为人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力)2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3 3、标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标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不违反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利益4 4、、标的(内容)须可能和确定标的(内容)须可能和确定5 5、、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标的(内容)须可能和确定标的(内容)须可能和确定•所谓可能,所谓可能,指民事行为的内容涉及的事项可以指民事行为的内容涉及的事项可以实现。
实现1 1)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都导致行为无效)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都导致行为无效((2 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前者导致行为无效)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前者导致行为无效((3 3)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前者导致行为无效或)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前者导致行为无效或撤销,后者只有在相对人知其不能时行为才无撤销,后者只有在相对人知其不能时行为才无效效((4 4)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前者导致行为无效,)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前者导致行为无效,后者导致部分无效后者导致部分无效•所谓确定,所谓确定,指民事行为的内容在法律行为在行指民事行为的内容在法律行为在行为成立时必须明确化,或处于将来可以借助一为成立时必须明确化,或处于将来可以借助一定的方式加以明确的状态定的方式加以明确的状态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设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设定的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定的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这种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这种效力的发生效力的发生与消灭取决于一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与消灭取决于一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件: 1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 2、必须是能否发生尚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能否发生尚不确定的事实3 3、应当是当事人自行协商选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应当是当事人自行协商选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实 4 4、必须是、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合法的事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 5万元甲与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 5万万元,甲不得告发乙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 5万元赔偿后,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选项正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确的是( ) A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 5万元赔偿费万元赔偿费答案:答案:D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种类条件种类条件种类成就成就不成就不成就延缓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生效条件)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生效生效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生效生效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无效无效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失效条件)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失效失效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继续有效继续有效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失效失效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继续有效继续有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生效条件生效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指民事法律行为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所附条件所附条件成就时成就时才才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的条件•这种条件的作用在于推迟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条件的作用在于推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叫延缓条件的效力,故叫延缓条件•又因在条件成就以前,已确定的民事权又因在条件成就以前,已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权利不能行使,义务也不必履行,利义务权利不能行使,义务也不必履行,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的状态,故又叫作停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的状态,故又叫作停止条件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失效条件失效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指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便在所附条件成就时便失去失去法律效力的条法律效力的条件•这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这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所附条件成就就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失去效力所以称解除条件时才失去效力所以称解除条件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肯定条件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发生某种客观事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内容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实为条件内容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的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
件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否定条件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以又称消极条件,指以不发生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它与肯定条件相反,以一条件的内容它与肯定条件相反,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而以该项事实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又可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又可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力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手段恶意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手段恶意促使或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而应当让作为所促使或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而应当让作为所附条件的一定事实自然发展否则发生与其意附条件的一定事实自然发展否则发生与其意愿相反的效果愿相反的效果•对于一方当事人随着所附条件的成就将要获得对于一方当事人随着所附条件的成就将要获得的权益,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在条件成就前不的权益,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在条件成就前不得侵害,否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在条件得侵害,否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在条件成就后应负赔偿责任成就后应负赔偿责任•当事人对于随着所附条件的成就将要求承担的当事人对于随着所附条件的成就将要求承担的民事义务,在条件成就前不得通过不正当行为民事义务,在条件成就前不得通过不正当行为(如转让或毁损标的物等),而使自己在条件(如转让或毁损标的物等),而使自己在条件成就后无法履行义务,否则,当事人在条件成成就后无法履行义务,否则,当事人在条件成就后要负违约责任。
就后要负违约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如果明天早上7 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喜鹊,我就出10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万块钱买你的房子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 7点差几分时,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了,至7 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合同尚未成立.合同尚未成立 B B.合同无效.合同无效 C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答案:C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条件是能条件是能否发生尚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则是必将到否发生尚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则是必将到来的事实。
来的事实附期限的民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事法律行为的种类的种类延缓期限延缓期限(生效期限、始期(生效期限、始期) 解除期限解除期限(失效期限、终期)(失效期限、终期)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这种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这种效力的发效力的发生与消灭取决于一定期限的民事行为,就是生与消灭取决于一定期限的民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初级产品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初级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该初级产品约定:该初级产品19981998年年3 3月市场价格如高月市场价格如高于于3 3万元万元/ /吨,或低于吨,或低于2 2万万5 5千元千元/ /吨,则合同吨,则合同不再履行;如在不再履行;如在2 2万万5 5千元千元/ /吨至吨至3 3万元万元/ /吨之吨之间,则应于间,则应于19981998年年6 6月交货此合同为:月交货此合同为:A A、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B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C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D D、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答案:答案:A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问 题题•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租金为每年5 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
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共花费6 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便自行花费1 1万元予以维修该租赁合同属万元予以维修该租赁合同属于(于( )A.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C.附始期的合同附始期的合同 D.D.附终期的合同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答案:D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 [案情案情] ]某地农民某甲决定自己出资购进一套机器设备,某地农民某甲决定自己出资购进一套机器设备,办个家庭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够,向朋友某乙暂借办个家庭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够,向朋友某乙暂借2 2万元,说厂两个月内开工没问题,并写给某乙一张万元,说厂两个月内开工没问题,并写给某乙一张“暂暂借某乙人民币借某乙人民币2 2万元整,待塑料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万元整,待塑料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奉还奉还”的借条。
的借条 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眼下搞塑料制品生产不如倒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眼下搞塑料制品生产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料钱来的快,即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机卖塑料加工原料钱来的快,即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机械租给了同村的塑料加工专业户某丙,利用某乙这一笔械租给了同村的塑料加工专业户某丙,利用某乙这一笔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去了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去了 七个月过去了,某乙见某甲有钱作买卖却无钱还他,七个月过去了,某乙见某甲有钱作买卖却无钱还他,就要求某甲还钱某甲以借条上写的很清楚,塑料厂开就要求某甲还钱某甲以借条上写的很清楚,塑料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还钱,现塑料厂未开工为由拖延还钱工后的第二个月还钱,现塑料厂未开工为由拖延还钱某乙再等几个月见某甲仍不还钱,即起诉到法院,要求某乙再等几个月见某甲仍不还钱,即起诉到法院,要求某甲还两万元钱并加收赖帐期间应付的利息某甲还两万元钱并加收赖帐期间应付的利息[ [问题问题] ](1)某甲找某乙借钱并写下的借条,属于哪种(1)某甲找某乙借钱并写下的借条,属于哪种民事法律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请民事法律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无效民事行为主要特征:无效民事行为主要特征:1 1、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 2、自始无效、自始无效3 3、当然无效、当然无效4 4、确定无效、确定无效5 5、绝对无效、绝对无效6 6、无效民事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无效民事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种后果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目的。
这种后果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目的 •无效民事行为体现了无效民事行为体现了国家主动干预国家主动干预严重不具严重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概念: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无需当事人主张就当然不发生法有效条件,无需当事人主张就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律效力的行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其中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事行为其中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方以一方以欺诈欺诈、、胁迫胁迫的手段或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使,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中合同必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为其中合同必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签订,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限制,通过实施某种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限制,通过实施某种合法行为而掩盖其非法的目的的民事行为合法行为而掩盖其非法的目的的民事行为也称规避法律的行为它又可分两种情况:也称规避法律的行为它又可分两种情况:△△行为人为规避法律限制而达到非法目的所实行为人为规避法律限制而达到非法目的所实施的对双方均无约束力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施的对双方均无约束力的民事行为其特点:徒有其表并无其实徒有其表并无其实 △△行为人逃避法律限制而达到非法目的所实施行为人逃避法律限制而达到非法目的所实施的以一个表面行为掩盖另一真实行为的民事的以一个表面行为掩盖另一真实行为的民事行为其特点:一真一假,用假的掩盖真的其特点:一真一假,用假的掩盖真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下列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下列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A A.甲因受乙的欺诈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甲因受乙的欺诈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B B签签订的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订的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B B.甲征得其.甲征得其9 9岁的儿子同意,在其儿子获得的演岁的儿子同意,在其儿子获得的演电影的酬金中拿出电影的酬金中拿出2 2万元送给了儿子的舅舅万元送给了儿子的舅舅C C.甲有一所房屋要卖,委托乙出卖,乙与买者.甲有一所房屋要卖,委托乙出卖,乙与买者丙二人串通,压低房价,乙从中得到丙给与丙二人串通,压低房价,乙从中得到丙给与的一万多元的好处费的一万多元的好处费D D..6 6岁的小学生甲用自己的岁的小学生甲用自己的100100元压岁钱购买了元压岁钱购买了学生用品学生用品答案:答案:BCDBCD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六节第六节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概念和和特征特征二、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二、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种类(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的民事行为行为 (二)(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下签订的、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合同。
害的合同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撤销权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基于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基于不真正自愿进行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法不真正自愿进行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行为人可以要求撤律上并不当然无效、行为人可以要求撤销其效力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行为销其效力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可撤销、变更民事行为特征可撤销、变更民事行为特征•在撤销、变更前具有法律效力在撤销、变更前具有法律效力——相对无效相对无效•由撤销权、变更权的当事人请求(既可请求由撤销权、变更权的当事人请求(既可请求撤销,也可请求变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撤销,也可请求变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构裁判——非当然无效非当然无效•请求撤销或变更有除斥期间的限制请求撤销或变更有除斥期间的限制((1 1年)年)•民事行为被撤销,自行为开始即无效;被变民事行为被撤销,自行为开始即无效;被变更,自变更时无效更,自变更时无效 可撤销、变更的民事行为体现了可撤销、变更的民事行为体现了当事人意当事人意思自治思自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请求撤销、变更的除斥期间请求撤销、变更的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自行为成立规定,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享有撤销权的行为人在知规定享有撤销权的行为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变更的理由后一年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变更的理由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内行使撤销权•问题:问题: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期间B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答案:答案:A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 。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并因此给该对方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人造成损害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行为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行为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误解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错误认识,即由误解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错误认识,即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第7171条规定:条规定:“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某地要新建火车站,甲判断站址会选在某地要新建火车站,甲判断站址会选在A A地,遂在该地买楼一座,准备将来车站建地,遂在该地买楼一座,准备将来车站建成后以此楼开旅店。
但到时火车站却是建成后以此楼开旅店但到时火车站却是建在在B B地,甲的购房行为因此属于(地,甲的购房行为因此属于( )A. A. 重大误解,可撤销重大误解,可撤销 B. B. 显失公平,可撤销显失公平,可撤销C. C. 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有效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有效D. D. 有误解但不重大,有效有误解但不重大,有效答案:答案:D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民事行为属于双方、有偿行为民事行为属于双方、有偿行为 ;;△△行为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行为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极为不均衡;极为不均衡;△△不公平是由一方利用不利一方当事人无经验、不公平是由一方利用不利一方当事人无经验、轻率或在对方优势的影响下形成轻率或在对方优势的影响下形成 ;;△△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并非出于真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实的意思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第7272条规定:条规定:“一方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因产生重大误解,致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因产生重大误解,致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失的行为人;△△因非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因非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行为人;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行为人;△△被欺诈、胁迫或被别人利用了自身危难处被欺诈、胁迫或被别人利用了自身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因农业生产而急需用钱,但又求借无门甲因农业生产而急需用钱,但又求借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借给甲某乙趁机表示愿借给甲30003000元,但半年后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两头耕牛代偿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两头耕牛代偿。
甲表示同意甲乙之间的行为属于(甲表示同意甲乙之间的行为属于( )A A.因乙欺诈而可撤销.因乙欺诈而可撤销B B.因乙欺诈而无效.因乙欺诈而无效C. C. 因乙乘人之危而无效因乙乘人之危而无效D D.因乙乘人之危而可撤销.因乙乘人之危而可撤销答案:答案:D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 )合同)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A. 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B. 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责条款的合同 C. C. 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 D.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答案:A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七节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类型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一)特定当事人(一)特定当事人追认权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的行使或不行使使 (二)相对人行使(二)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撤销权催告权、撤销权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特征:特征:△△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亦非无效△△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后,即确定地自始有效或自始无效后,即确定地自始有效或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区 别别 •后者自始无效;前者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后者自始无效;前者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处于不确定状态或拒绝前处于不确定状态•后者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后者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前者由于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可因第三前者由于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可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人的同意而有效•后者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后者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无效;前者要确定其无效,须有形成权定其无效;前者要确定其无效,须有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区 别别 •后者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前者在有形成权人后者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前者在有形成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后者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对后者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拒绝的意思而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对后者的不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对后者的不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形成人同意的继续;而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形成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意思表示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后者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前者的同意后者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前者的同意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 •性质:性质:追认权为追认权为形成权形成权,行使追认权是追认人,行使追认权是追认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辅助性辅助性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在于补足相关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
其作用在于补足相关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方式:方式:追认权的行使应采取追认权的行使应采取明示明示的方式;的方式;应向应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向民事向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人、无权处分人、代理权欠缺行为能力的欠缺人、无权处分人、代理权欠缺人、债务人所为的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人、债务人所为的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果后果::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即成为生效的民事行为,且事行为即成为生效的民事行为,且自始有效自始有效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为追认的明确表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期内不为追认的明确表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行为自始不生效力自始不生效力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撤销权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撤销权 •相对人催告权:相对人催告权: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在法定期限合理期限内予以并催告追认权人在法定期限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
确认的权利•相对人的撤销权相对人的撤销权 :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 1)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式;((2 2)应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行使;)应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行使;((3 3)相对人须为善意,才享有撤销权相对人须为善意,才享有撤销权△△相对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相对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的是( )A A.甲有追认权.甲有追认权B B.丙有催告权.丙有催告权 C C.丙有撤销权.丙有撤销权 D D.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答案:答案:ABC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和被撤销后,从行为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追缴财产(只适用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规定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 [案情案情] ]甲将一珍贵古砚甲将一珍贵古砚( (价值价值80008000元元) )仅以仅以800800元卖给乙。
元卖给乙事后不久,甲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为显失公平行为事后不久,甲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为显失公平行为审理中,甲声称,由于乙长时间以来一直想要甲出让其审理中,甲声称,由于乙长时间以来一直想要甲出让其所有的古砚,纠缠不清甲只好将之出让因对古物缺所有的古砚,纠缠不清甲只好将之出让因对古物缺少知识,无法估计其价值,甲请求乙估价,乙即报价八少知识,无法估计其价值,甲请求乙估价,乙即报价八百元,基于对乙的信任,甲轻率同意,导致民事行为的百元,基于对乙的信任,甲轻率同意,导致民事行为的显失公平乙则辩称,因甲、乙系好友,基于双方感情,显失公平乙则辩称,因甲、乙系好友,基于双方感情,甲出卖其古砚时,说明是半卖半送,故甲仅象征性地收甲出卖其古砚时,说明是半卖半送,故甲仅象征性地收取乙价款八百元成交后,甲、乙因故闹翻,关系恶化,取乙价款八百元成交后,甲、乙因故闹翻,关系恶化,甲才反悔但是,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均无法加以确甲才反悔但是,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均无法加以确切证明法庭调查的结果,除证实甲、乙确系多年好友切证明法庭调查的结果,除证实甲、乙确系多年好友以及甲确实不具有对古文物的鉴别能力之外,其他情况以及甲确实不具有对古文物的鉴别能力之外,其他情况均无法确认。
均无法确认[问题问题]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九章第九章 代代 理理 第一节第一节 代理概述代理概述 一、代理一、代理概念概念和和作用作用 二、二、代理关系代理关系 三、三、代理权代理权 四、四、代理行为代理行为 五、代理五、代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 一、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法定法定代理代理和和指定代理指定代理 二、二、本代理本代理和和复代理复代理 三、三、直接代理直接代理和和间接间接代理代理 第三节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一般要求要求 二、代理权的二、代理权的滥用滥用 第四节第四节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概念和和具体表现具体表现 二、无权代理二、无权代理发生法律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效力的情形 三、无权代理三、无权代理不发生法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律效力的情形 四、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第五节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代理关系的消消灭灭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概念代理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此产生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理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由他人代理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为被代理人(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相对人)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人的使命,在于代他人为民事行为,在代理人的使命,在于代他人为民事行为,在事实行为的实施中,不存在代理问题事实行为的实施中,不存在代理问题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概念(续)代理概念(续)•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罗马法上尽管曾出现过类似于后世有关委托代理的相罗马法上尽管曾出现过类似于后世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但一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代理制度关规定,但一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代理制度•《《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作为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委任契约”列入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列入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一章加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
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并将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并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其中,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其中,《《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为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及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及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合同法合同法》》设有两个条文,即第设有两个条文,即第402402条和第条和第403403条,规条,规定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定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的作用(续)代理的作用(续)•扩大民事主体活动范围扩大民事主体活动范围•补足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所补足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所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制度中的三个基本的概念代理制度中的三个基本的概念 代理关系、代理行为、代理权代理关系、代理行为、代理权 •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是代理制度直接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是代理制度直接调整的对象调整的对象 •代理权,则是确定代理行为实施及其效代理权,则是确定代理行为实施及其效果归属的依据果归属的依据。
•代理关系,又是决定代理权的发生、行代理关系,又是决定代理权的发生、行使和效力的基础使和效力的基础也就是说,也就是说,代理行为依据于代理权,代理代理行为依据于代理权,代理权又依赖于代理关系权又依赖于代理关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关系代理关系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权关系代理权关系代理基础关系代理基础关系代理后果代理后果归属关系归属关系代理行为关系代理行为关系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代 理理 权权 •关于代理权的性质,有不同见解:关于代理权的性质,有不同见解:△△否定说认为代理权仅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否定说认为代理权仅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无所谓独立的间的委托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无所谓独立的代理权 △△权利说认为代理权为一项民事权利认为代理权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力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权力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义务关系△△通说认为代理权并非权利,而是一种资格和通说认为代理权并非权利,而是一种资格和地位 •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可以以他人名义独立进行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可以以他人名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地位。
种法律地位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代 理理 行行 为为 •代理行为的特征:代理行为的特征:△△须是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是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间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无此特征)接代理无此特征)△△须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须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产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以及产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人的名义独立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适用范围代理适用范围 •除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外,还适用于诉讼行除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外,还适用于诉讼行为;其他某些法律意义的行为为;其他某些法律意义的行为• 不能适用代理的情况:不能适用代理的情况:△△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
如遗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行婚姻登记,收养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约稿、预约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等绘画、预约演出等△△双方约定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双方约定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问 题题•下列行为中适用代理的是(下列行为中适用代理的是( )A. A. 立遗嘱立遗嘱B. B.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C C.法人成立登记.法人成立登记D D、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答案:答案:BCBC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代理理的的主主要要种种类类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和和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按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分(按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分 )) 本代理本代理和和复代理复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根据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还是由代理人场为标准划分还是由代理人场为标准划分 ))直接代理直接代理和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划分)方式划分)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委托代理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委托代理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又称为意定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一般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一般存在着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职存在着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等基础关系务关系等基础关系 •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同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委托授权的形式和内容委托授权的形式和内容 •委托授权必须采取书面或口头明示形式法委托授权必须采取书面或口头明示形式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的,口头形式无效律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的,口头形式无效•委托授权的内容,必须包括代理事项,代理委托授权的内容,必须包括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书面的授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即代理证书),除记载上述内容权委托书(即代理证书),除记载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且由外,还应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观点正确的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观点正确的是(是( )A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B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行C.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D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付乙报酬答案:(答案:(C C))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村民牛某,家中缺乏运输工具,适逢村民马某到牧村民牛某,家中缺乏运输工具,适逢村民马某到牧区购买农具,牛某遂委托马某代为帮助带回良骡一区购买农具,牛某遂委托马某代为帮助带回良骡一口,但马某到牧区寻骡未遇,心急牛家活重车紧,口,但马某到牧区寻骡未遇,心急牛家活重车紧,遂带回良种毛驴一头,牛某拒绝领受。
正确的判断遂带回良种毛驴一头,牛某拒绝领受正确的判断是(是( )A A.牛某与马某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牛某与马某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B B.牛某拒绝领受行为合法,因为马某行为属于越权.牛某拒绝领受行为合法,因为马某行为属于越权代理代理C C.马某为牛某的利益而行为,为善意行为,牛某应.马某为牛某的利益而行为,为善意行为,牛某应承认并领受承认并领受D D.牛某可以拒领毛驴,但应支付委托费用.牛某可以拒领毛驴,但应支付委托费用答案:答案:C C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法定代理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进行代理直接进行代理 •产生根据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法律的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法律的规定,就是法定授权行为规定,就是法定授权行为•法定代理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法定代理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法定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法定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指定代理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指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定而进行的代理 •产生根据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它是在自然人既没有委托代理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它是在自然人既没有委托代理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并且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并且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不同于法定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点:代指定代理人不同于法定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点:代理事务是有限的、特定的理事务是有限的、特定的•指定代理与指定监护不同指定代理与指定监护不同 •指定代理与民诉法、行政诉法规定的:指定代理与民诉法、行政诉法规定的:“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一人代为诉讼”不同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本本 代代 理理 •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为本代理为本代理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复代理的概念复代理的概念•亦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亦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本人(被代理人)的代义选定他人担任本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理人,该他人(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在复代理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变,由原在复代理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变,由原代理人选定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或代理人选定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再代理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复代理的特征复代理的特征•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定并授以自己名义选定并授权权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权限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效果应由被代理为的效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代代理理人人第第三三人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人的复任权代理人的复任权 •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6868条和条和《《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0400条等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条等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复任权。
复任权 △△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 △△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需要转委托 •复任权是代理人选定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复任权是代理人选定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有无复任权,就是代理人有无转委托的问题有无复任权,就是代理人有无转委托的问题 •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原则上没有原则上没有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人的复任权(续)代理人的复任权(续)•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无条件地享有无条件地享有•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原则上没有原则上没有什么是什么是 “紧急情况紧急情况”??《《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第8080条规定: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68条中的条中的“紧急情况紧急情况”。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委托乙急将一批香烟运往甲委托乙急将一批香烟运往A A市,途中乙患急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香烟事宜托嘱给丙,并请护症入院抢救,乙将香烟事宜托嘱给丙,并请护士打将情况告知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士打将情况告知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部分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部分香烟被淋湿报废乙对此损失(香烟被淋湿报废乙对此损失( )A A、应付赔偿责任,因甲将香烟事宜委托给他、应付赔偿责任,因甲将香烟事宜委托给他B B、没有责任,因情况紧急且为甲的利益、没有责任,因情况紧急且为甲的利益C C、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D D、应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答案:B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直接代理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直接代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而且直接代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而且大陆法系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
在英美大陆法系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在英美法系称为显名代理、露名代理法系称为显名代理、露名代理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间接代理间接代理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认为代理不包括间接代理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认为代理不包括间接代理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也未承认间接代理,但也未承认间接代理,但《《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2402条条、、403403条条的规定在一定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间接代理度上承认了间接代理•在英美法系中的隐名代理类似于间接代理在英美法系中的隐名代理类似于间接代理它是指代理人有代理权,但不向第三人公开它是指代理人有代理权,但不向第三人公开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且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直行为,且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制度接承担的代理制度它间接代理有所不同它间接代理有所不同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使其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使其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制度如行纪行为被代理人的代理制度如行纪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2402条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同时知道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三人的除外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3403条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隐名代理的代理人和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代理人和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的代理人一样,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的代理人一样,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因此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极为相似为,因此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极为相似•二者区别:二者区别:△△间接代理中,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间接代理中,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间接承担间接承担△△在隐名代理中,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在隐名代理中,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做到: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做到:△△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亲自行使代理权亲自行使代理权△△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不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违法代理活动进行违法代理活动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赋予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赋予的资格,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法的资格,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律,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滥用的条件代理权滥用的条件 ::△△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是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要求本要求△△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的利益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效代理•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一般要求,有损被代理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一般要求,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权的行为人利益的代理权的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滥用代理权的主要表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表现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的行为•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为与自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利益的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 5%提取奖金。
业务员%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王某在与B 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50元补贴元补贴B B公司B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何定性? A A.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B B.属于滥用代理权.属于滥用代理权 C C.属于不正当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D D.属于合法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答案:答案:D D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概念 •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其条件有:,其条件有:△△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具备代理行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为的表面特征△△行为人进行的该项民事行为,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进行的该项民事行为,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效果•即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即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一定民事行为。
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一定民事行为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无权代理的概念(续)无权代理的概念(续)•狭义上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狭义上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也没有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的代理而以本人的名义的代理•狭义上的无权代理除应具备广义无权代理的狭义上的无权代理除应具备广义无权代理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行为人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由△△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讲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上的无权代理通常讲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上的无权代理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无权代理的具体表现无权代理的具体表现 •没有代理权的行为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名义上是代理,实质上不是代理,无权代理名义上是代理,实质上不是代理,是民事活动中的一种违法现象,因而无论是民事活动中的一种违法现象,因而无论对所谓被代理人,还是对第三人都不发生对所谓被代理人,还是对第三人都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会产生行为人对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会产生行为人对相对人、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人、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本人追认本人追认 △△进行追认行为的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进行追认行为的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追认的效果是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正常的代理追认的效果是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正常的代理行为同等的法律效力追认具有溯及力行为同等的法律效力追认具有溯及力△△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表示以前,相对人对无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表示以前,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享有撤回权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权代理享有撤回权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承认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承认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视为本人同意视为本人同意△△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里关键是确定本人已经知道并不作这里关键是确定本人已经知道并不作否认。
否认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续)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续)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注意:行使撤销权注意:△△应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应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被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再被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再为追认△△第三人关于撤销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被第三人关于撤销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被代理人作出代理人作出•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第三人知道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第三人知道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 案例:案例:甲公司羊毛衫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甲公司羊毛衫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号召每个职工都推销羊毛衫,并规定按合同总额的百分比号召每个职工都推销羊毛衫,并规定按合同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女职工某乙,有一位同学某丁在丙百货公司当发给奖金。
女职工某乙,有一位同学某丁在丙百货公司当业务员某乙就去找某丁帮忙本来丙百货公司进货都得业务员某乙就去找某丁帮忙本来丙百货公司进货都得经过领导批准,最近丙百货公司刚进了一批羊毛衫,领导经过领导批准,最近丙百货公司刚进了一批羊毛衫,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某丁有盖过丙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不会同意进货但某丁有盖过丙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某乙,某丁就用该合同和某乙签了一份购买甲书,为讨好某乙,某丁就用该合同和某乙签了一份购买甲公司公司1010万元羊毛衫的买卖合同,交给了某乙某乙将合同万元羊毛衫的买卖合同,交给了某乙某乙将合同交给了甲公司,领导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某乙奖金交给了甲公司,领导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某乙奖金 不久,甲公司按这份合同给丙百货公司发去了羊毛衫,并不久,甲公司按这份合同给丙百货公司发去了羊毛衫,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丙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坚通过银行托收货款丙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坚持其从未授权某丁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持其从未授权某丁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通知银行拒付货款甲公司认为,合同上盖了丙百货公司通知银行拒付货款甲公司认为,合同上盖了丙百货公司的公章,就是授权;甲公司为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的公章,就是授权;甲公司为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坚持双方必须履行合同。
笔钱,因此坚持双方必须履行合同 问:问:你认为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你认为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条件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条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无代理权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权的事由事由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为的表面特征 又称又称“表示代理表示代理”英美代理法称为英美代理法称为“不可不可否认的代理否认的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却因存在使相对人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却因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使得被代理人对于相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使得被代理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有代理权的情形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予他人•被代理人交付证明文件给他人被代理人交付证明文件给他人 •代理授权不明代理授权不明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措施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效力 •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代理相同的效力•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第三人),既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第三人),既可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可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代理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甲公司应当付款.甲公司应当付款B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答案:答案:A A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的是( )A A.甲有追认权.甲有追认权B B.丙有催告权.丙有催告权C C.丙有撤销权.丙有撤销权D D.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答案:答案:ABCABC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关系的消灭 •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第十章第十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诉讼时效和期间第一节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的一、时效的概念概念和和作用作用 二、时效的二、时效的种类种类 第二节第二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 二、诉讼时效的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三、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三、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 四、诉讼时效的四、诉讼时效的种类种类 五、诉讼时效的期间五、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起算、、中止、中中止、中断断和和延长延长 第三节第三节 期期 限限 一、期限的一、期限的概念、种类概念、种类和和意义意义 二、期限的二、期限的确定确定和和计算计算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案情:案情:张某与王某是好朋友。
张某于张某与王某是好朋友张某于20062006年年4 4月份向王某借了月份向王某借了50005000元,并主动出具了借元,并主动出具了借据借据言明在据借据言明在20062006年年1010月月1 1日前归还此款日前归还此款但张某在取得借款后并未按借据言明的期限但张某在取得借款后并未按借据言明的期限还钱王某也碍于情面从未找张某要过此款王某也碍于情面从未找张某要过此款直到直到20082008年年1111月,王某因父亲生病需要钱用,月,王某因父亲生病需要钱用,才找张某要求还借款,但却遭张某拒绝才找张某要求还借款,但却遭张某拒绝问:问:该案如何处理?该案如何处理?案案 例例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时效应具备三个条件:民法上的时效应具备三个条件: •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须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须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时效,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效,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间之后,即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时效效刑事时效刑事时效 民事时效民事时效 追诉时效追诉时效 行刑时效行刑时效 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占有时效)(占有时效) 消灭时效消灭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时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民法上时效的特征和作用民法上时效的特征和作用△△特征:特征:•是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 •是事件有人认为,时效制度属民事法是事件有人认为,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具有强制性具有强制性△△作用:作用:· 稳定法律秩序稳定法律秩序 ·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避免证据灭失避免证据灭失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时效的种类: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其事实状态其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又称占有时效所有权,又称占有时效•其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1 1)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2 2)占有必须是善意的、公开的)占有必须是善意的、公开的((3 3)占有必须是持续占有达到法定期间)占有必须是持续占有达到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其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果为其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不受法律保护)权利效力减损(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 •统一立法主义统一立法主义《《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日本民法典本民法典》》等采用,将取得时效和消灭等采用,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时效统一规定•各别主义各别主义《《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立,地区民法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立,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篇,将消灭时效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篇,将消灭时效规定于总则篇规定于总则篇•我国将采用统一立法主义:我国将采用统一立法主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只规定了诉讼时效;《《物权法物权法》》未规未规定取得时效定取得时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以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以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的事实状态为前提这是与取得时效的重要区别状态为前提这是与取得时效的重要区别。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只丧失了实体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只丧失了实体法上的诉权,也即上的诉权,也即丧失了胜诉权丧失了胜诉权,而非程序法,而非程序法上的诉权上的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实体民事权利实体民事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并不因此而消灭•诉讼时效具有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强制性和普遍性和普遍性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其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法律制度其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称为事权利的有效期限,称为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未丧失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未丧失的是( ( ) )。
A A.实体民事权利.实体民事权利B. B.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C C.依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依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权利D. D. 接受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接受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答案: ABD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500元乙明知该牛有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 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乙表示允诺甲买回该乙表示允诺甲买回该牛后第牛后第4 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甲与乙之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甲与乙之间(间( )A A.构成民事欺诈.构成民事欺诈B B.构成合同违约.构成合同违约C C.约定起诉期限有效.约定起诉期限有效D D.约定起诉期限无效.约定起诉期限无效答案:答案:ADAD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债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请求权;除斥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认权、同意权、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撤销权等•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后,消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期间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期间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是不变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也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也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用的权利类型•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但有的请求权例外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但有的请求权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权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续)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认为:时效的适用是以请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认为:时效的适用是以请求权为限,但是下列请求权不适用时效的规求权为限,但是下列请求权不适用时效的规则:则:•非以财产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非以财产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基于所有权和他物权发生的返还请求权、排基于所有权和他物权发生的返还请求权、排除障碍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除障碍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所发生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的请基于身份关系所发生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的请求权求权•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的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的请求权•其他依照其性质不受时效约束的请求权其他依照其性质不受时效约束的请求权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社科院法研所的学者认为不适用诉讼社科院法研所的学者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时效的权利•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的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的请求权;•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分割请求权;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分割请求权;•基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排除妨碍的请求权,基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排除妨碍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确认权利的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确认权利的请求权,以及登记不动产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登记不动产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排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排除妨碍的请求权;除妨碍的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基于储蓄关系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基于储蓄关系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基于债券关系的还本付息的请求权。
基于债券关系的还本付息的请求权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诸学说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诸学说 •《《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持权利消灭说•《《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持抗辩权发生说持抗辩权发生说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持诉权消灭说持诉权消灭说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权利人的诉权(胜诉权)消灭权利人的诉权(胜诉权)消灭 •义务人的自愿履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8138条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于履行后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普通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有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因其适用具有一般意义,故又称时效因其适用具有一般意义,故又称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3535条规定: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 指由民法典或者单行法规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指由民法典或者单行法规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性:其特殊性:只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一般意义;它的期间不同于普关系,不具有一般意义;它的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短或长于二年通诉讼时效期间,即短或长于二年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三种: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三种: •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 •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根据民法通则第136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效期间为一年:((1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5 5)其他法律)其他法律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 •指时效期间在指时效期间在2 2年至年至2020年(不包括年(不包括2 2年和年和20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如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如《《合同法合同法》》规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的4 4年诉讼时效年诉讼时效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指诉讼时效期间为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20年的诉讼时效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7137条规定:条规定:“从权利被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予保护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最长诉讼时效(续)最长诉讼时效(续)•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前者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而后前者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者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侵害时开始计算的△△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而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而前者适用有关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前者适用有关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后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后者的目的更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者的目的更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对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对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性质是否为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观点有护的性质是否为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属除斥期间的认为属除斥期间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7137条规定:条规定:“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能行使该请求权须具备两个条件:权利人能行使该请求权须具备两个条件:△△客观上权利受到侵害客观上权利受到侵害△△主观上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主观上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事实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续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续1 1))一般地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地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按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起算点应按下列具体情况确定: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61条、条、第第62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续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续2 2))•附条件的债权请求,从条件成就开始起附条件的债权请求,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期限届满的第二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期限届满的第二天时起算天时起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续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续3 3))•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是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日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是侵权人的,从设定、变更监护人后监护人人是侵权人的,从设定、变更监护人后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或者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或者从被侵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续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续4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如:特别规定,如:•《《海商法海商法》》每每258258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赔偿的2 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离船之日起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自旅客离船之日起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此期限自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 3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第32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偿的2 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续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续4 4))•依照法律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但这并不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对权始但这并不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对权利人的保护是无期限的利人的保护是无期限的•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7137条规定: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日起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19961996年年6 6月月3 3日,某甲向某丙借款日,某甲向某丙借款3030万元,由万元,由某丁作为保证人,某丁和某丙约定:只有在某丁作为保证人,某丁和某丙约定:只有在某甲于债务届满两年还不还款时,某丁才代某甲于债务届满两年还不还款时,某丁才代为履行。
为履行19971997年年6 6月月3 3日,债务期限届满,某日,债务期限届满,某甲没有还款,到了甲没有还款,到了19991999年年8 8月月4 4日,某丙向某日,某丙向某丁要求代为履行,某丁的一个律师朋友告诉丁要求代为履行,某丁的一个律师朋友告诉某丁,该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不用还了某丁,该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不用还了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A.债务已经过于时效期间债务已经过于时效期间 B.B.债务没有过时效期间债务没有过时效期间C.C.时效期间应到时效期间应到19991999年年6 6月月3 3日日D.D.时效期间应到时效期间应到20012001年年6 6月月3 3日日答案:答案:BDBD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19781978年年1 1月月1 1日晚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日晚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于经过长时间的访查,于19961996年年6 6月月3030日张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李某这时,张某应在(李某这时,张某应在( )前向)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李某提出赔偿请求:A A、、19971997年年1 1月月1 1日日B B、、19971997年年6 6月月3030日日C C、、19981998年年1 1月月1 1日日D D、、19981998年年6 6月月3030日日答案:答案:B B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两者都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的两者都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的;因一定因一定法定事由发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法定事由发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发生的时间不同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后完成前的任何一段时间完成前的任何一段时间;而诉讼时效中;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最后六个月内内,中止事由即使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并,中止事由即使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并一直持续至最后六个月中,也只能从最后一直持续至最后六个月中,也只能从最后六个月时开始中止六个月时开始中止 •发生的发生的法定事由及其性质法定事由及其性质不同不同 •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续)(续)两者的区别两者的区别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由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由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两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两种:•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右的事实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提出请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引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由当事人引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由当事人的的主观意志决定主观意志决定的事实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提起诉讼的认定提起诉讼的认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的事项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提起诉讼的认定提起诉讼的认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对方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延长其期限,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延长其期限,仍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又称为诉讼时效仍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又称为诉讼时效的恢复诉讼时效的延长与时效中止、中断不同诉讼时效的延长与时效中止、中断不同 ::•发生时间不同发生时间不同 •发生的原因发生的原因 时效延长的原因是时效延长的原因是“有特殊有特殊”情况这特情况这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未能在法定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未能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要,是否构成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要,是否构成“特殊特殊情况情况”由法院确定而时效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院确定而时效中止、中断的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事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事由 •对于对于“二十年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限可以适用诉讼的最长保护期限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决定,但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时效延长的决定,但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 19991999年年2 2月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应受法律保护。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效力问题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9971997年年4 4月月1616日日 法复法复[1997]4[1997]4号号批复: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9090条规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 ))A.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间B.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答案:答案:A A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问题问题•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 答案:答案:ABAB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期限的概念期限的概念 和种类和种类期限的概念期限的概念: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
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指一定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日等指一定的时间段,即自某一时间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如自某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限的种类期限的种类:: •法定期限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指定期限•约定期限约定期限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期限的意义期限的意义 •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尺度;开始和终止的尺度;•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如失踪人下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如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即为作出宣告死亡推定的落不明的期间,即为作出宣告死亡推定的根据;根据;•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时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时效期间即有这种作用;效期间即有这种作用;•期限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合期限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合同履行期限即属此种期限;同履行期限即属此种期限;•期限是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期限是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期限的确定期限的确定 •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为期限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为期限•规定一定的具体时间段为期限规定一定的具体时间段为期限•规定某一必然发生的事件的发生时刻为规定某一必然发生的事件的发生时刻为期限期限•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期限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期限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期限的计算期限的计算 •期日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不发生计算期日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不发生计算问题。
问题 •期间的计算,有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期间的计算,有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两种方法两种方法△△前者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算,以时、分、前者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算,以时、分、秒为计算单位;一天为秒为计算单位;一天为2424小时;小时;△△后者以天为计算单位,以日历所定的日、后者以天为计算单位,以日历所定的日、月、年计算月、年计算△△依依《《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54154条的规定,我国民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期间计算法兼采二者法的期间计算法兼采二者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期限的计算(续)期限的计算(续)•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以规定时为起点,经过规定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以规定时为起点,经过规定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届满点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届满点•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算至当日的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算至当日的第第2424时有业务时间的,算至业务活动停止之时有业务时间的,算至业务活动停止之时最后一天为星期日和其他假日的,以其次日为期间最后一天为星期日和其他假日的,以其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若星期日和其他法定假日有变通,则的最后一天若星期日和其他法定假日有变通,则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当事人非以月、年的第一天为起算点的,则一个月当事人非以月、年的第一天为起算点的,则一个月以以3030天计,一年以天计,一年以365365天计•在期限的计算中,有在期限的计算中,有“以上、以内以上、以内”用语的,均包用语的,均包括本数;有括本数;有“不满不满”、、“以外以外”用语的,均不包括用语的,均不包括本数•当事人对期间的起算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期间的起算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