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法律分析.doc
8页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法律分析[摘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对我国农 村信用社产权的三种改革模式,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 从法律角度出发,分别对这三种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归纳和总 结,建议农村信用社跳出“服务三农”的政策目标,围绕 “明晰产权关系”进行因地制宜的改革[关键字]合作制 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 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 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 的产权形式”,具体而言是指“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 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 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 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 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 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一合作制根据《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 社章程》的相关规定,合作制是按照“一县一社、统一标准” 原则,把原先县、乡两级独立法人体制改为县为统一法人的 体制;合作制把为社员服务作为其主要的经营目标,管理方 式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利益分配标准是社员与合作社的 交易量和贡献大小。
一) 合作制的优势《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 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人 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 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关系主体 分别设农村信用社和社员,法律关系客体是金融服务,法律 关系内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社员之间分别享有的权利和 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占人口近六成的农民群体,由于地理环境和自身发 展的限制,很难得到商业化金融机构的支持,因此,他们迫 切需要一种立足于“三农”的农村金融组织来满足他们对 资金的需求而在合作制下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摆脱追求利润 最大化的束缚,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立足农村、服务农 民、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中国人民 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第五条也明确提出了 “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 济发展服务‘这对于提髙广大农民群体的物质精神生活水 平,促进农业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二) 合作制的缺陷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自然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信用社 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十六规定:“农村信用社所有社员必须 用货币资金入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村 信用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
这条规定不仅限制了社员 入股的形式,而且规定了持股人的上限这使得农村信用社 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资金规模受到局限抵抗金融风险 能力不足另一方面,股本金不固定《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入殷自愿、退股自由”的 原则,使得信用社股本金处于极不固定的状态,不但难于保 证其稳定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8%,其中 核心资本必须达到4%的基本要求,而且因可以随时抽逃, 使股本金对社员的激励约束作用基本丧失,并且信用社的实 收资本规模和以一定规模为基础的集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 度将被削弱二、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股份制改 革后的农村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实行 “一股一票”制,不允许股东退股,只能转让股票;从组织 体系上看,是自上而下控股;从分配方式上看,利益分配标 准是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实 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一)股份制的优势股份制改革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解决了长期以来 困扰农村信用社亏损严重、管理落后、问题频出、无人负 责的现象,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一致的谁出资,谁管 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产权关系,基本形成了 资本自聚,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
农村信用社按 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 了以"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的治理机制;通过制定《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 建立起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有 效制衡、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 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 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持有 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从《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实 施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可以转让、股金不得抽 回"的原则,利润由股东共享、风险由股东同担,这样可以 确保发起人股份的稳定,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和操作风 险二)股份制的缺陷一方面,设立门槛抬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而《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第九 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两者 相比较可看出,改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 社的资本、资产及运营等方面都提高了要求标准,在相当一 段时期内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信社难以达 到要求。
另一方面,“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问的 失衡《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农村信用 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 会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 即"一人一票”,《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一股一 票”股份制改造后,股东决策权的大小取决于出资额占总 股本的比例,如果不设置严格的监管,容易造成大股东控制 的问题,不利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义务的实现三股份合作制(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股份合作制是在 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 式;股东代表大会作为其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在行使权力时, 一人一票,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股份合作制最大的特点 是将合作制的互助与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了起来,既 保持了原来合作制的基本内核,又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实 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是一种新型 的混合经济组织一) 股份合作制的优势《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 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农 村合作银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两种股权”,可以看到,农村合作银行扩大了股本来源范围, 有利于扩大资本实力,还从股权结构和治理架构上确保了改 制后的农信社不偏离服务“三农”的方向,避免了农村商业 银行产权体制设计方面可能出现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对 农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可部分地满足政府的支农要 求。
另外,《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合 作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 益”,独立董事的提法在《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管理规定》和 《商业银行法》中均未出现,应该属于股份农村合作银行组 织机构的创新,有助于平衡大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更有 助于保护存款人和小股东的利益二) 股份合作制的缺点一方面,股东投票权问题出现矛盾《农村合作银行管 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 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 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可以看出,农村合 作银行原则上是“一人一票”,但不排除增加投资股后可以 获得“一股一票"的特权,那么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 股东说了算的现象很可能现实地存在,因此重要决策难免出 现内部人控制冋题另一方面,股东大会的决议权由股东持票权决定《农 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代表大 会经1 / 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 / 3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 开”,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
对农村合 作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从这两个 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否由股东人数 决定,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与否由出席会议股东的所持投票 权决定,这一规定融合了合作制下的一人一票和股份制下的 一股一票,但是同样增加了大股东控制的风险四结论农村信用社要围绕“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 强服务功能”的目标,注重于机制转换与创新,有效控制经 营风险,利用其在农村网点多、和农民紧密的优势对农村经 济发展作出贡献,努力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实现可持 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