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专用:航空情报服务.pdf
99页第五章 航空情报服务 航空情报服务(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Service,AIS):提供 规定区域内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航空资料和数据的服务 1、航行情报服务概况 2、航空情报资料 航空资料汇编(AIP NAIP) 航行通告 航空资料通报(AIC) 5.1 航空情报服务概况 服务职能 基本内容(主要任务) 要求 机构及职责 工作程序及工作内容 飞行前和飞行后的航空情报服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 主要任务 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 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服务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 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 组织实施。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机构)包括: (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总局空管局航行情报处 (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管理局空管局情报中心 (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机场情报室、航空公司情报室 ***各情报单位的职责查看教材内容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 24 小时航 空情报服务; 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负责区域内航空器飞行的整个期间及前后各 90 分钟的时间内提供 航空情报服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安排航空情报员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值勤 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 (一) 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二)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 (三)航空资料通报; (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 航空情报资料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分为 基本资料有效期在半年(含)以上较为稳定的资料,主要用于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各种航图以及航空资料通报 临时资料有效期在半年以内和临时有变更的资料,主要用于发布航行 通告和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设立专门部门, 负责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下列有关业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一)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设立、变动或者撤消;空中交通管制、搜 寻援救服务的规定及变动;空中走廊、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特殊空域的设立、改变或者撤消;炮射、气球、跳伞、航空表演等影响飞 行的活动;航路的关闭、开放;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主要临近机场;噪声限制规定和减噪程序;机 场地面运行规定;飞行限制和警告 (二)航务管理部门: 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三)通信导航监视部门: 通信导航监视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机场或者航路的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 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作不正常等情况;地名代码,部门代号的增减或者改变 (四)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地理位置和管理资料;机场地勤服务和设施;机场服务单位工作时间;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布局、数量、物理特性及其变 化;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者运行限制;直升机着陆区域;目视导航设施、机场助航灯光系 统、风向标的设置及其主要部分的改变、中断和恢复、撤消;跑道、滑行道、机坪、飞机等待位置等道面标志和障碍物位置标志的设置、 改变或者撤消;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起飞、爬升、进近、着陆、复飞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者变动,障碍灯或者危险灯标 设置、中断和恢复;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及其影响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使用的,其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 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保障等级及其重要变动;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积雪、积水情况及 其清除和可用状况等发布雪情通告的情报;扫雪计划,扫雪设备和顺序;鸟群活动。
(五)机场油料供应部门: 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 (六)气象服务机构: 气象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机场气象特征和气候资料;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及程序的建立、更改或者撤消 (七)国际运输管理部门: 简化手续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国际运输规定;海关、出入境有关规定;卫生检疫的规定 (八)航行收费管理部门:国际飞行的收费规定 (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述的时间要求,提前将原始 资料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确保航行情报部门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编辑、印 刷和发布航行情报资料 (一)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的航空情报,应当在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 择适当的生效日期,并在预计生效日期80天前提供原始资料 (二) 不按照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的航空情报,应当至少在生效日期56 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但用于拍发航行通告的除外 (三)以航行通告发布的航空情报,应当在生效时间24小时以前提供原始资 料 临时性的禁区、危险区、限制区以及有关空域限制的,应当在生效日期7天前 提供原始资料 不可预见的临时性资料应当立即提供。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主要包括:飞行前资料公告、讲解服务及资料查询 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 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航空情报员,应当于每日本机场飞行活动开始前 90 分钟,完成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一)了解当日的飞行计划和动态;(二)检查处理航行通告;(三)了解机场、航 路、设施的变化情况和有关的气象资料;(四)检查必备的各种资料、规章是否完整、准确;(五)检查本单位设 备的工作情况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PIB,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飞行前资料 公告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单位、有效期、起飞站、第一降落站及其备降场、航路以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通 告和其他紧急资料;(二)提供的飞行前资料公告不得早于预计起飞前 90 分钟从航行通告处理系统中提取;(三) 飞行前资料公告的提供情况应有相应记录 航空情报员认为有必要或者机组有要求时,应当提供讲解服务 航空情报员在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按照讲解服务清单,逐项进行提示或者检查,结合不同飞行的要求,对有关项 目进行重点讲解。
讲解服务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法规与程序,包括航空资料及其修订、航空资料补充资料、 空域使用的程序、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二)气象服务简况,包括气象设施、预报和报告的可用 情况以及其他获得有效气象情报的规定;(三)航路及目的地信息,包括可用航路的建议,保证航路安全高度的航 迹、距离、地理和地形特征,机场和机场设施的可用性,导航设施的可用性,搜寻援救的组织、程序和设施;(四) 通讯设施和程序,包括地空通信设施的可用性、通信程序、无线电频率和工作时间;(五)航行中的危险情况; (六)其他影响飞行的重要信息 为我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应当讲解和受理查询与该机组飞行任务有关的资料为外国机 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批准对外提供 的航行规定以及国际航行规定和资料 向机组提供自我准备所需要的规定和资料,包括:(一)设立地图板,张挂航空地图航空地图上,应当标画飞行 情报区、管制区界线和航路、机场的有关数据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张挂或者展示适当比例尺的、标有国际航路、 国际机场的世界挂图或者世界区域图二)备有供机组查阅的航空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军用备降机场手册、通信和导航资料以及其他与飞行有关的资料。
对外 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供国际飞行机组查阅的其它资料三)备有供机组查阅的规章、文件对外开放机场,还 应当备有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 飞行后航空情报收集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收集机组飞行后对有关飞行保障设施工作情况的意见、鸟群活动等信 息,以及机组填写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集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 后,应当根据信息内容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处理 收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 实有关情况,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 5.2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AIS Product):以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 资料为主要内容(其中包括航图,不包括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 告),采用印刷品或者相应的电子媒介方式提供的航空资料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分为: 基本服务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 机场手册及其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和航空资料通报 非基本服务产品:是指根据民航发展和用户需要制作或者发布的专用航空资料。
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情报基本服务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效日期应当从共同生效日期表中挑选; (二)生效后的 28 天内不得进行更改,除非持续时间不超过28 天; (三)至少在生效日期前 42 天颁发; (四)以纸张印刷形式颁发的,应当标注“AIRAC---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Regulation and Control 定期制航行资料” 共同生效日期无资料颁发的,应当在该生效日期的前一个周期内,以航行通告或者其他适宜的方式, 颁发“无资料”通知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需双方相互提供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由全国民用 航空情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Regulation and Control ,AIRAC):对运行活动 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情况,应当按照共同生效日期提前发布通知的制度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编印发行航空情报服务 产品应当综合配套,并保证准确和完整 采用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 的航空资料 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AIRAC)发布的航空情报资料包括下列各项的 设置、撤销和预定的重要变更,含运行试验: 一、涉及下列各项的水平和垂直界限、规章和程序的资料: 1、飞行情报区; 2、管制区; 3、管制地带; 4、空中交通服务航路; 5、永久性危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包括已知活动的类别和期限; 6、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者航路、航段; 7、影响航行的险情、军事演习和航空器的大规模活动。
二、无线电助航设备和通信设施的位置、频率、呼号、已知不 正常情况和维修期 三、等待和进近程序、进场和离场程序、减噪程序以及有关空 中交通服务的其他程序 四、气象服务程序和设备,包括气象广播 五、机场、设施和服务的时间 六、跑道、停止道、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