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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会计实务-会计实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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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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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票据权利是票据债权人只凭票据就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产生的依据是票据行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属票据固有的权利它表现在票据上,须凭票据才能行使,行使该权利能直接达到票据目的下面来具体学习关于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一、票据权利的取得:1.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2.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二、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1.挂失止付(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2.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三、票据权利的时效: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权利只能在票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追索,而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同时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将必须记载事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期等,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否则被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法上的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又须以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只有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才能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从这个方面看,票据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的基础这一点也是需要必须要认清楚的地方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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