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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长官选举有关的法例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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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1 頁 資料便覽資料便覽 與行政長官選舉有關的法例條文與行政長官選舉有關的法例條文 1. 行政長官的任期行政長官的任期 《基本法》所訂條文 第四十六條1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所訂條文 行政長官的任期 第3條 “(1) 行政長官的任期── (a) 為5年;及 (b) 由其就任行政長官的日期起計,而該日期為中央人 民政府在任命文書中為此目的而指明的日期 (2) 行政長官只可連任一次 (3) 行政長官任期於何日開始須藉憲報公告公布 1 在 2004年 5月 5日 , 劉 慧 卿 議 員 在 立 法 會 就 獲 選 填 補 中 途 出 缺 的 行 政 長 官職位 者的任期提出質詢政府回覆時表示,“《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的任期為 5年這規定適用於任何行政長官,不得有例外情況……,任何對《行政長 官選舉條例》的修訂,以規定一個有別於5年的任期,均不符合《基本法》 進 一步詳情見附錄 1)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2 頁 2. 行政長官的辭職行政長官的辭職 《基本法》所訂條文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 的 立 法 會 仍 以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所 爭 議 的 原 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三)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 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3. 行政長官的免職行政長官的免職 《基本法》所訂條文 第七十三(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 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 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 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 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 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 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3 頁 4. 行政長官職位的出缺行政長官職位的出缺 《基本法》所訂條文 第五十三條2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 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 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 辦理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所訂條文 行政長官職位空缺 第4條 “如有以下情況,行政長官職位即出缺── (a) 行政長官任期屆滿; (b) 行政長官去世;或 (c)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

      就空缺作出的宣布 第5條 “(1) 如行政長官職位根據第4(b)或(c)條[如行政長官去世或如 中央人民政府免除行政長官職務]出缺,署理行政長官須 藉憲報公告宣布行政長官職位出缺 2 在《基本法》的草擬過程中第五十三條的措辭曾作修改,詳情見附錄2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4 頁 (2) 署理行政長官須── (a) 在 知 悉 行 政 長 官 職 位 出 缺 後21日 內 作 出 第(1)款 所 指的宣布;及 (b) 在該項宣布內指明行政長官職位出缺的日期 5.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基本法》所訂條文 第四十五條3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 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 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的產生辦法》規定4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所訂條文 填補職位空缺的選舉 第6條(a)—(c) “須按照── (a) 《基本法》; (b) 本條例;及 3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於 2004年 4月 26日 通 過 一 項 與 本 條 有 關 的 決定。

      (詳情見附錄 3) 4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於 2004年 4月 6日通 過 一 項 與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有關的解釋 (詳情見附錄4)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5 頁 (c) 對行政長官的選舉適用的任何其他成文法則, 舉行選舉,以選出一名候選人待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填 補⎯⎯⎯⎯ ……出現的行政長官職位空缺……“ 投票日 第10(2)條 “……如 為 選 出 一 名 候 選 人 待 任 命 以 填 補 根 據 第4(b)或(c)條 [如 行 政 長 官 去 世 或 如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免 除 行 政 長 官 職 務]出 現 的 行 政 長 官 職 位 空 缺 而 舉 行 選 舉 , 則 倘 若 根 據 第5(2)(b)條 指 明 的 行 政 長 官 職 位 出 缺 的 日 期 後 的 第120日 ── (a) 是星期日,該選舉的投票日期為該星期日;或 (b) 不是星期日,該選舉的投票日期為緊接該日後的星 期日 投票日的日期的刊登 第12條 “按照第10或11條定出的投票日須藉憲報公告公布。

      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第14條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a) 是行政長官,並且是連續第二屆擔任行政長官; (b) 是……司法人員; (c) 是訂明公職人員5;5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 2條,“訂明公職人員“所指的人士,包括受僱於 政 府 部 門 或 政 策 局 並 在 該 政 府 部 門 或 政 策 局 任 職 (不 論 該 職 位 屬 永 久 性 或 臨 時性的 )的人士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6 頁 (d) 根據《破產條例》……被判定破產……; (e) [護照的規定]; (f)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 (g)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h) [曾被裁定犯其他罪行];或 (i)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由選舉委員投票 第25條 “(1) ……,只有名列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的選舉委員才 可投票 (2) 投票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3) 每名選舉委員均有權在每一輪投票中投一票 勝出的候選人須推定為妥為當選 第29條 “根據第28條獲宣布在選舉中當選的人,除非被原訟法庭或終審 法院依據選舉呈請的裁定或其他裁定而判定為並非妥為當選, 否則該人須被推定為妥為當選。

      可提出選舉呈請的人 第33(1)條 “選舉呈請── (a) 可由有關的選舉的任何候選人提出; (b) 可由── (i) 根據第17條被裁定不獲有效提名的人提出;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7 頁 (ii) 獲提名但不被選舉主任接納的人提出;或 (iii) 根據第20(1)條喪失當選資格的人提出,但為該呈請 而提交的選舉呈請書,須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 由 不 少 於10名 選 舉 委 員 以 第(2)款 所 指 明 的 方 式 具 署 提出選舉呈請及上訴的限期 第34(1)條 “質疑選舉的選舉呈請,必須在根據第28條宣布該選舉的結果之 日後7個工作日內提出 6. 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 《基本法》所訂條文 附件一(附件全文載於附錄5) “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各 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 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 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 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所訂條文 由選舉委員會選舉 第7條 “行政長官須如《基本法》附件一所訂明由選舉委員會選出。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8 頁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第8條 “(1) 現為本條例的目的及任何其他條例所訂明的其他目的,組 成一個委員會,名為選舉委員會 (2)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選舉委員會須按照附表組成 (3) 在2000年7月14日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組成的選 舉委員會須繼續存在並視作為根據本條例組成的首屆選 舉委員會 (4) 除附表另有規定外,在2000年7月14日根據《立法會條例》 (第542章)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即為根據本條例組 成的首屆選舉委員會的委員 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第9條 “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5年,由其組成的日期起計 7. 行政會議行政會議 《基本法》所訂條文 第五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 員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 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9 頁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 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

      8. 主要官員主要官員6 《基本法》所訂條文 第六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 署 第六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 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 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擔任 6 《基本法》並無就問責制下主要官員的任期訂定條文然而,行政長官於 2002 年 4月 17日 就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向 立 法 會 發 言 時 表 示 , “政 府 最 高 層 的 官 員 , 包 括 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 長、律政司 司長,以及 所有政策局 的局長全部 列 入 問 責 制 範 圍這 些 官 員 是 以 合 約 方 式 聘 用 的 問 責 主 要 官 員,任 期 為5年,但 不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10 頁 附錄附錄1 劉慧卿議員於劉慧卿議員於 2004年年5月月5日就獲選填補中途出缺的行政長官職位者 的任期提出的立法會質詢日就獲選填補中途出缺的行政長官職位者 的任期提出的立法會質詢 劉慧卿議員:劉慧卿議員: 主席,《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 五年......“。

      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在《行政長官選 舉條例》(第569章)作出如下規定是否符合《基本法》:若行政長官 職位在整個5年任期屆滿之前出缺,當選以填補該空缺的行政長官將 在任至上任行政長官任期的原先屆滿日為止;若評估結果為此規定符 合《基本法》,會否為此修訂該條例;若不會,原因為何;若評估結 果為不符合《基本法》,理據為何? 政制事務局局長:政制事務局局長: 主席,《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5年 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6個月內依照《基本法》的 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特別是第3及6條, 就上述《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的任期,以及選出候選人待任命以填 補行政長官職位空缺方面的規定,予以落實 《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這規定適用於任何行政長 官,不得有例外情況 鑒於上述原因,任何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以規定一個有 別於5年的任期,均不符合《基本法》 立法會秘書處 FS11/04-05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第 1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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