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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九章-所有权-难点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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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1130401
  • 上传时间: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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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学民法学- -第九章第九章- -所有权所有权- -难点分析难点分析2005 法硕-民法学-第九章-所有权-难点分析-  难点分析区  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占有中的非法占有依非法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可以区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分二者意义重大,但又较难把握  首先,应把握二者含义,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而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其次,应从两者区分意义上认识,主要如下:(1)在善意取得中,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该项动产出于善意,就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的责任;而恶意占有人要返还的是取得的利益,对已经灭失的利益应负赔偿责任3)在返还财产时,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已经取得的占有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财产时,无权请求所有人偿付其所支出的费用,而且还有义务返还所取得的孳息  2.动产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但其原理较为复杂,容易出错,应着重掌握其要件和后果。

       首先,应理解其含义善意取得即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不法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因其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而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纳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 79 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者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其次,应着重把握其构成条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2)让与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3)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 最后,还应认识其法律后果,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对于原所有人的损失只能要求无权让与人承担责任  3.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属于所有权理论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首先,应明确因法律行为而转移所有权的时间因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而有所不同。

      其次,可以围绕民法通则规定来进一步理解 《民法通则》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1)我国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采取了以“交付主义”为原则,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例外的立场2)原则上,财产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是如果法律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另有规定(如法律规定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必须经登记过户),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如附条件或附期限民事行为等),这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特别约定3)所谓交付,是指权利人将标的物或标的物所有权 凭证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动产的交付方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返还请求权的让与4)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而依相关法律,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办理登记  4.添附属于民法上的较特别的制度,较难理解,对于添附主要是要区分三种不同的形态,并掌握其法律后果  首先,要明确的是,添附包括三种情况:(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状。

      混合和附合的区别在于:在混合情况下,无法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而在附合的情况下,各所有人财产可以识别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原物因加工人的劳动成为新物  其次,对于添附物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所有人同意添附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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