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doc
2页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工资总额,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不过,我可以在这里介绍一个案例,是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给各位作个参照某厂为开发新产品,至上海某大学招聘,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学校支付了 201X元教育资助费,并将王某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 年,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 元,并赔偿教育资助费,合同范本《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此后,厂方将王某作为技术骨干重点培养,并每年拨 8000 元作为对王某的激励金,其中20%随工资发放,80%作为其个人商业保险、住房基金及个人重大事项支出两年后王某提出辞职,但不愿全额支付违约金,要求适当减少,由此引发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王某为厂方所作的贡献以及厂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裁定王某向厂方支付违约金 25000元以后法院一审和二审也支持了这个结果 支付了违约金,还要支付赔偿金吗?必须指出的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对于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具有惩罚的性质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 京派法规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小结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