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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专利纠纷解决的司法、行政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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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苑〃〃〃〃〃〃〃〃〃〃〃〃/〃, Judges ^^oluinn 〃〃〃〃〃〃〃/〃〃〃〃〃,〃论我国专利纠纷解决的司法、行政路径/P89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辩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P102论我国专利纠纷解决的司法、行政路径摘要:我国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确立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为主导、兼顾行政 执法的方针近年来,我国又出现了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设想基于对国外 制度的类型化分析和相关制度运行问题的研究,并结合国内当下的实际情况,我国专利纠纷 解决的司法、行政路径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澄清,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能范围需要进一步 厘定就专利侵权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应得到充分的发挥,并进一步强化专 利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就专利确权纠纷而言,除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获得 有限的处理专利确权纠纷的职能之外,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继续大力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关健词:专利纠纷解决;司法路径;行政路径一、引言为了实现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建立高效有 序的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专利纠 纷的类型涉及专利制度的方方面面,本文主要 关注其中最为重要的局部——专利侵权纠纷和 专利确权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自力救济、 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本文只涉及其中最权威 和最有效的公力救济解决方式,即专利纠纷的 司法解决和行政解决。

      虽然司法机构和行政机 构都可以处理专利纠纷,但是对于如何协调两 者的关系(或者说如何对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 配置以解决专利纠纷),基于不同的法律文化传 统和现实开展需要,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模式各国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设置说明, 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关系的协调并没有确 定的最优模式因此,评价我国制度是否良好 的标准在于其是否能解决我国特有的问题,从 而保障专利制度的充分实施20XX年,我国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了司法保护知 识产权为主导、兼顾行政执法的方针近年来,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提出了构建知识产 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设想,并进一步指出 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包括“注册登记、审查授 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行业自 律、个人诚信等多个方面”作者简介:万埼,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副调研员, 参见申长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栽《河南科技》20XX年第4期,第5页 申长雨:《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载《知识产权》20XX年第10期,第14页.: 尽管上述指导性文件就专利纠纷的解决提 供了纲领性的指引,但是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 要进一步澄清。

      例如,就专利纠纷解决而言, 司法保护与“大保护”究竟具有何种关系,司 法权和行政权分别扮演着何种角色,两者之间 如何进行有效衔接,等等基于对国外制度的 类型化分析和相关制度运行问题的研究,并结 合我国当下实际,本文试图指出完善我国专利 纠纷解决的司法、行政的可能性路径本文认 为,就专利侵权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保护主 导作用应得到充分的发挥,并进一步强化专利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就专利确权纠纷而 言,除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获得有 限的处理专利确权纠纷的职能之外,专利复审 委员会应当继续大力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二、各国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加以解决尽管一些国家的行政机 构也有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职能,但是各国的 法院仍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一)司法路径方面的好处:(1)有利于集中资源,从而可以111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解决而言,近年 来最具争议的话题是专利侵权案件的集中化审 理通常,专利侵权案件的集中处理有以下几 高效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2)有利于统一审 判标准,从而提升判决的可预期性;(3)有利 于提高审判的专业化,从而有效地到达定纷止(1争的目的。

      为此,各国采取了不同的举措第一,设立专门法院在英国3,人们普 遍认为,由于专利案件存在着复杂的技术特征, 因此设立专门法院(法庭)是处理专利案件的 最优选择4根据这一理念,英国的英格兰与威 尔士地区率先设立了专利法院(PHC)和知识 产权企业法院(IPEC)作为一审法院,以专门 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对于专利侵权的二审(上 诉)案件,美国和日本分别设置专门法院以实 现案件集中审判的目的1982年,美国设立联 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作为专利侵权案件 的上诉法院2005年,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IPHC )成立第二,在假设干普通法院中设立专门审判庭 负责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该模式主要为一些大 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在德国,专利侵权的一审 案件由普通法院体系的地区法院处理当前, 在德国100多个地区法院中,12个具有专利审 判庭的地区法院负责受理专利侵权一审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多年审判业务的积累和相 关措施的采用,在上述12个地区法院中,杜塞 尔多夫、曼海姆和慕尼黑地区法院又是最为重 要的由于上述法院采取了亲专利的政策,5并 且同时采取措施提升审判速度,6因此德国专利 侵权一审案件的集中程度进一步得以提高。

      相 应地,就专利侵权二审案件而言,德国最为重 要的法院是与杜塞尔多夫、曼海姆和慕尼黑地 区法院相对成的高等法院3. 就司法管辖区域而言,英国包括三个局部:英格兰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欧洲专利公约》和英国《专利 法,在这些法域都有效:本文主要涉及英格兰与成尔士地区,因为英国在上述区域设立了审理专利案件的专门法院’4. See M. D. Janis, "Patent Abolitionism”・(2002) 17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899, 925-926.5. 作为欧洲处理专利侵权一审案件最多的法浣,德国牡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每年的处理量大约为600件左右,这得益于 该法院更愿意来用亲专利的立场,而且在德国选择法院也相时较为容易.Sec G. Schiill, The Dusseldorf World Patent Court?"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 18 April 20XX) , 4dd8-97a4-974716411fDl, <后访问日期:20XX 年 7 月 13 日」6 .德国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速度方面具有较高的声望:为了能获得更多的案件,慕尼黑地区法院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 使得案件审理周期从18个月缩短至6-9个月为进一步集中专利侵权一审案件,日本于 2003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规定东京、大阪 地区法院以跨区管辖的方式,分别专属管辖全 日本的专利侵权一审案件。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 判决不服的,那么可以上诉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由此,日本完成了专利侵权一二审案件的集中 管辖,为其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实施奠定了坚 实的根底德国与日本的实践影响了美国美国有94 个联邦地区法院,理论上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任 意一个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专利诉讼20XX年, 美国国会制定了《专利案件试点规划法案》,尝 试将专利案件移送至被选定的15个联邦地区 法院7该法案的试行期限为10年,目的在于: (1)缩小各个法院案件管理的差异;(2 )提升 专利案件的审理速度;(3)解决专利案件中法 官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4)降低专利案件的 撤销率,从而提升司法的效率和判决的可预期 性c此外,由于被选定的联邦地区法院在证据 开示、权利要求解释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挑 选法院的现象同样存在于这些法院中,而这一 现象进一步导致专利案件的集中二)行政路径在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去与留一直是 《专利法》修改争论最为剧烈的问题之一但 是从各国的专利实践来看,专利行政保护并没 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依据行政法根本理论, 各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途径可以分为行 政裁决、行政意见和行政调解需要指出的是, 尽管行政机关提供的保护力度无法与法院相提 并论,但专利行政保护仍是专利保护体系的重 要组成局部。

      在英国,除了法院可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以外,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同样可以 就该类案件作出行政裁决c事实上,在1986 年的《英国政府白皮书》中就有一项极具争议 的提议,即专利纠纷应当由专利局而非法院处 理在英国的实务中,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 议,专利侵权案件可以提交英国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请 求申明专利权有效且受到了侵害n与司法程序相比,英国知识产权局的程序 更为快捷并且本钱低廉,但其也有缺乏之处, 例如专利权人无法从知识产权局获得禁令救济 为了获得禁令救济,在得到英国知识产权局的 裁决之后,专利权人还需要进一步启动法院的 相关程序因此,在现实中,英国知识产权 局处理的纠纷主要涉及专利权属、授权、确权、 许可等,”因而对于专利侵权纠纷而言,英国知 识产权局的保护程序似乎并没能发挥明显作用与此同时,英国知识产权局还可以就专利 侵权纠纷出具不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意见,"以 此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尽早解决提供帮助理论 上,由于该类行政意见不具有直接约束力,可 以归为行政事实行为尽管行政事实行为对行 政相对人的支配性是较弱的,但是仍会对行政 相对人产生潜在的影响。

      因此,英国知识产权 局涉及专利侵权的行政意见的作用不能完全被 忽略Cre7. See US Patent Cases Pilot Program, S. 1.8. 参见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版,第674页,9. 前身是英国专利局(UKPO).;10. See M. Burdon, “UK Patents County Court - Phoenix Risen?** , (2003) 7 Patent World 1, document/view/26088137/uk・patents-county・court・aeur・phoenix・riscn・olswang, 1,最后访问日期:20XX 年 6 月 18 日: ll.SeeUK Patents Act, S.61(3).12. See Ferro Corporation v. Escol Products, [ 1990] RPC 651,652.13. 参见刘银良:《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弊端:历史的选择与再选择》,载《知识产权》20XX年第3期,第41页,.14. 同前注 11, S. 74A3在日本,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解决那么呈现 了明显式微的态势。

      一直以来,日本行政机构 在法律与政策的制定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 用就专利侵权而言,日本特许厅(JPO) 曾经具有专属的管辖权通过在1899年的日 本《专利法》中引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 理程序之后,特许厅在专利侵权领域开始扮演 重要的角色在该审理程序于1962年废止 之前,专利权人更愿意启动特许厅的程序来处理 专利侵权,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特许厅 的决定足以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但是,与英国知 识产权局类似,当今日本特许厅只能就专利侵权 提供不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意见,为了彻底解决纠 纷,当事人仍需要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除了行政裁决和行政意见之外,行政调解 也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举措之一2006年, 英国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供调解效劳,将调解作 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途径之一行政调解不 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也可以归为行政事实 行为通常,行政调解具有保密性、中立性和 自愿性的特点,并且可以灵活地处理各种类型 的专利纠纷因此,在合意的前提下,英国知 识产权局的行政调解效劳为当事人更便捷、更 有效地解决专利纠纷探索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See K. Fujikura.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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