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doc
23页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货 物 质 押 监 管 合 作 协 议(适用于核定货值货押业务)编号: 甲 方(出质人、借款人):住 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乙 方(质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丙 方(保管人):住 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 合同》及编号为 《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以下统称为“融资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法律关系1.1在融资合同项下货物质押监管期间,乙方为质权人,甲方为出质人,丙方为乙方的代理人,按本协议的约定代理乙方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押财产第二条 质押财产2.1 甲方提供为乙方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乙方所提供融资的动产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协议代理乙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的货物,甲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完税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押财产质量隐蔽瑕疵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3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质押财产出现上述瑕疵,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甲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甲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2.4 对质押财产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不妨碍乙方依据融资合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协议项下甲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甲方在融资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甲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甲方的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2.5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押财产第三条 质押财产移交和置换3.1 质权自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时成立,乙方委托丙方代为接收、占有甲方交付的质押财产,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给丙方、由丙方接收、占有后,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
3.2 乙方在与甲方交接首笔质押财产前, 应向丙方签发《接货通知书》(附件1)通知丙方接货丙方代乙方接收首笔质押财产时,应将质押财产与乙方提货的《接货通知书》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同时丙方、甲方在《质押财产清单》(见附件2)上签章确认并返还乙方,作为丙方已经代乙方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据3.3 丙方代乙方接收首笔质押财产后,甲方再向丙方交付其他质押财产时,丙方经审核质押财产符合乙方向丙方出具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中(附件3)确定的质押财产范围的方可接收入库,甲、丙双方的货物交接凭证均是丙方代乙方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据,该些凭据由丙方代乙方保存乙方可随时要求丙方出具最新的《质押财产清单》,作为丙方代乙方已经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证3.4 在全部偿清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前,不论甲方是否置换、提货,质押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由乙方向丙方出具的最新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4)确定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押财产最低价值不得为零)质押财产的品种和单价由乙方向丙方出具的最新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质押财产的价值由乙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押财产的库存数量确定。
第四条 仓储保管4.1 仓储保管要求4.1.1 货物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标记: 具体货物(或质押财产)见《接货通知书》、《质押财产清单》甲方在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的货物或者易变质的货物时,应当说明该货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4.1.2 仓储地点乙方同意丙方在 仓库或场地为乙方进行仓储、监管,丙方确认,丙方对该仓库或场地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若由于该仓库或场地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乙方的质权落空或者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1.3 到站接运甲方应提前 小时通知乙方、丙方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到站方式: 到站: 4.1.4 质押财产验收验收内容——首笔质押财产,以乙方提供的《接货通知书》中列明的内容为准;其后的质押财产,以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中确定的质押财产范围、甲方提供的质押财产数量为准验收标准—— 验收方式—— 单据验收—— 验收无误后,甲方可与丙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丙方经验收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与乙方要求不符的,应拒绝接收货物,甲方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处置货物甲方的行为或货物不利于丙方监管或危及乙方及丙方权利时,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货物的权利归属等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4.1.5 储存保管储存条件: 保管要求: 4.1.6 损耗标准仓储期间货物的合理损耗标准为: 在损耗标准内货物发生短少的,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4.1.7 提货出库甲方提取货物时,应提前 小时向丙方发出提货通知4.1.8 仓储期限货物的仓储期限与本协议的有效期一致4.1.9 甲方违约责任a)甲方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的货物,但未向丙方说明该货物的性质,由此造成货物毁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资料或单据,造成丙方无法验收或验收错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c)甲方应负责货物的包装,因货物的包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造成货物毁损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4.1.10 丙方责任:a)丙方应提供适宜存储货物的仓库b)丙方验收入库后,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要求存储保管货物c)丙方发现货物有变质、水湿等毁损情形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和甲方d)国家司法机关对货物实施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时,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甲方4.2 乙方授权4.2.1乙方授权甲方,由甲方代替乙方向丙方办理依本协议约定的提货手续,即甲方的出库书面通知和预留印鉴式样(附件5)均反映乙方的要求和指示,在不违反本协议3.4条款的前提下视同于乙方的出库指示,丙方经审核无误后可以给予办理提货手续 4.2.2在甲方违反融资合同或者本协议时,乙方有权随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对甲方提取质押财产的授权,丙方接到该通知后,不得再为甲方办理提货手续第五条 质押财产监管5.1 乙方委托丙方代为保管、监管质押财产,丙方代乙方接收、占有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财产后,即承担对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财产保管、监管义务5.2 乙方、丙方之间的保管关系自丙方收到本协议项下质押财产时成立,丙方对乙方交付其占有、监管的货物,应向乙方出具以乙方为该货物寄存人的《质押财产清单》代保管凭证,并应在丙方内部文件上记载乙方为该货物的寄存人。
同时甲方、丙方之间涉及质押财产的保管关系(若有)终止5.3 在货物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5.3.1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妥善、谨慎处理质押财产 5.3.2 接受乙方对质押财产的勘验、检查、查询,并对乙方填写的检查报告予以签字确认,在乙方依法行使质权时,丙方承诺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便利5.3.3 按照乙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办理提货或换货5.3.4 审核质押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押财产的价值符合本协议3.4款的规定5.3.5 乙方可要求丙方每天 时将库存质押财产的电子数据传送给乙方,丙方可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乙方5.3.6 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登记、核实甲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3.4款的规定5.3.7质押财产质押期间,如发生被查封、扣押或变质、毁损等情况,丙方承诺立即通知乙方和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5.3.8 丙方保证对质押财产划分特定的仓位或相对独立的场地予以保管,并按乙方要求粘贴或悬挂质押标识5.3.9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5.4 在乙方以《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6)的形式送达甲方以及丙方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当直接向丙方办理关于全部货物的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至上述手续办理并结清费用之时起,乙方、丙方之间关于全部货物的保管关系终止5.5 若因任何原因(除欠费原因之外)在上述5.4款之约定时间内甲方未办理相关货物的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则在该约定时间终止之日,乙方、丙方之间相关货物的保管关系终止,乙方不承担因此给甲方、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第六条 价格规定6.1 质押财产单价按照乙方送达甲方、丙方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6.2 乙方有权按照对货物最新价格的了解,向丙方提交新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并取代旧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当货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递交甲方、丙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