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流转模式及运用分析(一).doc
2页电子提单流转模式及运用分析 (一 )摘要:网络的发展与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使提单技术与 EDI 技术相结合,将电子提单带进了海运界 电子提单在载体和操作过程上均与传统提单不同, 从而引发了其如何流转的问题结合传统提单的转让, 简要介绍及评析了目前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 进而对电子提单的流转提出了几点自己的见解关键词: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流转;流转模式1 电子提单的流转电子提单( ElectronicBillofLading, 简称 EBL),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电子提单表现为储存于计算机存储器中的电子数据, 其交换和处理也由计算机自动进行, 可见, 电子提单在载体和操作过程上均与传统提单不同, 从而电子提单的流转也异于传统提单首先,表现为电子数据的电子提单,如何像传统提单那样进行背书,以实现提单的转让 其次,作为无形的数据电讯, 电子提单持有人如何实现实际 “占有 ”并“交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探讨一下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1.1 目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简介尽管已经有很多国家的海运单据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已把适用范围扩展至电子提单, 但是对电子提单的流转均无具体规定。
目前对于使用电子通讯技术转让单据的尝试主要有 1983 年的 SeaDocs项目(以下称 “SeaDocs模式 ”)、1990 年 CMI《电子提单规则》所规定的模式(以下称 “CMI模式 ”)和 Bolero 系统提供的模式(以下称 “Bolero模式 ”) 1) SeaDocs模式SeaDocs 方 案 是 由 国 际 独 立 油 船 主 协 会( 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IndependentTankerOwners ) 和 大 通 曼 哈 顿 银 行( ChaseManhattanBank )发起的, 该方案被认为是国际上为促进可转让提单的电子传输的首次努力在 SeaDocs系统中,建立一个 SeaDocs登记中心承运人依然签发传统提单,但是提单一经签发立刻退出流通并存储于登记中心处 转让提单时, 转让方通过电子系统通知登记中心 登记中心保存该电子信息并在传统提单上注明, 同时向受让方发送 “测试密钥 ”和相关信息最终将原始提单交付给最后有权提取货物者2) CMI 模式CMI 规则是非强制性的,国际贸易交易各方如果要采用 CMI《电子提单规则》 ,必须首先订立协议, 约定使用电子提单而非书面提单, 并且同意适用 《规则》。
接下来的流转程序如下:首先, 托运人与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然后, 托运人按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在接收到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后按照托运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托运人已收到货物的电讯( ReceiptMessage)该电讯除包括电子提单的记载事项外,还包含了一个用于日后转让的密码这样托运人就成为了已装船电子提单的持有人如果电子提单持有人欲转让电子提单给第三人,应先向承运人发送该通知, 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 并据此向第三人发送电子提单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 经第三人确认并接受该电子提单后, 承运人销毁前手密码并向第三人发出一个新密码 该第三人成为电子提单的新持有人最后,电子提单最终持有人(或指定的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经承运人核实密码并验明收货人身份后,即可将货物交于收货人,并销毁密码3) Bolero 模式电子提单的最新尝试是名为 Bolero 的试用性方案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凡是使用 Bolero 模式的各交易方都必须是 Bolero 系统的用户,都必须同意受 Bolero 规则手册的约束用户都通过系统的核心报文平台 ( CMP,TheCoreMessagingPlatform )与其他用户发送讯息及向 Bolero系统的 “权利登记处 ”(TheTitleRegistry)发出指示进行电子提单的创建、修改和流转。
下面将以一宗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贸易为例说明Bolero 模式的运作:Bolero 托运人和 Bolero 承运人首先达成运输合同货物装船后,Bolero 承运人向 Bolero 托运人发出一项报文, 内容为确定承运人收取货物以及提单通常所载内容承运人同时将该报文指示给 “权利登记中心 ”,据以创建一份Bolero 提单( BBL),指定托运人为 Bolero 提单持有人( shipperandholder ),同时指定进口方为指示人(toorderparty )如果托运人希望将报文所包含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他必须将同是Bolero 用户的新所有人的身份用 Bolero 格式指示给 “权利登记中心 ”中心在接到此报文后发出确认新所有人为提单持有人并拥有货物权利为内容的报文,就完成了一项电子提单的转让最后,提单持有人或其代理在目的港根据承运人或港口要求证明身份后,承运人将货物交与该提单持有人,一份 Bolero 提单的流程至此结束1.2 目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之简评( 1) SeaDocs模式SeaDocs方案首次提出了由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提单转让的方法,此第三方的身份是登记人和保证人。
SeaDocs方案为我们解决可转让提单电子化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突破口遗憾的是,由于 SeaDocs方案在实践中存在高昂的保险成本以及对交易双方商业秘密的侵害等多种问题,只持续了不到一年就被迫停止2) CMI 模式据前文内容可知, CMI 模式下承运人承担着按提单所有人的意思核发、 取消、更换密码及核实密码后交货的义务,在电子提单的转让中起着核心作用 《规则》还规定电子提单的密码对各个持有人各不相同, 持有人不得转让密码, 承运人和持有人应各自保持密码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以确保持有人对电子提单的占有所以说, CMI 模式的电子提单流转以通知制度代替了背书方式, 以掌握电子提单密码的方式表示对电子提单的占有实现了电子提单流转与纸质提单流转的同样功能和效力3) Bolero 模式因为 Bolero 中传递的每一份报文均是一个携带有电子签名的特殊电子邮件,所以Bolero 能够确定讯息的发出者和防止讯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更改,从而确保了电子提单流转的安全性与确定性但是享受Bolero 服务的高额成本费用使得Bolero 不得不面对如何去扩展业务、吸收会员的问题,这给Bolero 电子提单机制的运用造成了难以克服的困难。
1.3 目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之比较鉴于 SeaDocs的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终究未脱离书面提单,存在着很多弊病,并以失败告终本文将不再赘述,在此仅对CMI 模式与 Bolero 模式加以简要比较CMI 模式与 Bolero 模式的共同点如下: ( 1)两种模式建立的基础相同,即通知制度两种模式下的贸易当事人都同意使用其信任的第三方作为电子提单创建、流转、修改、注销的登记机构 2)两种模式的核心技术支持相同,即加密技术加密技术实现了电子提单信息的安全传送,体现了两种模式注重安全保障以确保电子提单运用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