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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决权的历史形态与当代审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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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自决权的历史形态与当代审视=“news_bd”>   一、自决权形态的历史演变  (一) 种族化形态的人民自决  人民自决渊源于16~19 世纪西欧出现的民族—国家理论这种理论存在两种立论根据:其一,民族—国家是主权国家合法性的源泉,国家的边界应该与民族的边界相一致,每个语言、文化不同的族体,都有权建立属于自己的国家这样的民族国家也具有相对稳定性其二,政治共同体是依据最高忠诚度而产生的,应承认由行使集体意志(如公民投票)来决定政治共同体命运的集体权利到了19 世纪,基于民族—国家理念所引发的以反对民族压迫、反对隔断种族文化自然联系的帝国统治为内容的人民自决运动,几乎席卷整个欧洲这一时期,被赋予自决权利的民族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种族一词来理解的,它指的是那些具有某些共同传统和特征、共同语言或宗教和共同历史的群体结果,19 世纪欧洲的人民自决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种族自决  而其所形成的国家推至极致就是国际著名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美国学者菲利克斯格罗斯所谓的部族—民族主义国家冷战结束以来,世界局势发生巨大变化,民族分离主义思潮在中东欧不断泛滥民族分离主义者宣扬人民自决至上论,谋求脱离现有国家,建立以单一民族(或种族)为基础的独立国家。

      最为典型的、也最有争议的是2008 年2 月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这种种族化形态的人民自决运动,又回归早期欧洲的极端民族自由主义的立场,背离时代潮流并对现有国际关系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不可否认,种族化形态的人民自决有其历史进步性,它最初是作为反对征服和压迫弱小民族的政治哲学而出现的但是,在19 世纪经过格宾诺、豪斯顿钱柏林等人的发挥,以种族(马林诺夫斯基称之为文化民族)为单个主体的极端民族自由主义思潮开始出现,种族国家(菲利克斯格罗斯称之为部族国家)意识形态由此发端它强调建立国家的最基本单元是单一民族,认为为了民族—国家的理想模式,可以打破由多民族国家构成的国内秩序其结果必然会牺牲和平与安宁的国家秩序,使国际社会陷入无休止的冲突之中,并可能导致地缘政治的瓦解和种族清洗  一方面,不是每一个国家都是民族疆界与国家边界合二为一的国家之间将会因为民族的合并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划分疆界而产生无穷的边界争端另一方面,种族主义或部族主义具有天然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排外性纯粹民族主义运动以及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和理论,往往主张民族或种族的优越性,为种族主义运动提供政策合法性种族主义过分强调单一民族国家的正当性,罔顾许多国家由多民族所组成并形成和谐国内秩序的历史和现实;过分强调单一民族组建国家的利益需求,漠视多民族国家维护统一的利益之所在。

      对于种族主义的危险,英国历史学家、哲学家阿克顿勋爵早就加以明确的批判,他说:真正文明的生活之必要条件是将几个民族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框架之下,就像不同成员之间的联系是良好社会的必要条件一样,在政治疆界和民族疆界重合的地方,社会就停止进步,民族将重新回到不与他人交往的人们所处的封闭状态因此,无论是从秩序,还是从正义,亦或是从多元利益保障的角度来看,种族化形态的人民自决都不符合当前国际社会的时代要求  (二) 非殖化形态的人民自决  20 世纪初,列宁和威尔逊基于不同的政治理念先后提出并积极倡行人民自决原则,并推动其演变为处理国际关系的政治原则人民自决原则真正被国家社会承认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二战结束之后《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规定人民自决的国际条约,从而使人民自决原则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此后,非殖化背景下的人民(peoples)自决权被1952 年《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1960 年《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独立的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文件所确认联合国建立以来非殖化运动的蓬勃发展表明,自决权的主体已经从具有共同语言和文化传统的共同体(文化民族或种族)转变为处于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一般指国族)。

      正是因为如此,非殖化形态的自决权,可谓是国家的自决权,或者说是反抗外来压迫、恢复独立的权利毫无疑问,受到外国殖民统治、占领和奴役的人民,有权行使自决权,获得民族独立并建立自己的国家、并入其他国家或者与其他国家合并成立新国家,这是国际关系中民族独立与自由、主权国家平等价值的集中体现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殖民统治、占领和外来奴役,都侵害了被殖民、被奴役人民自由选择社会发展道路以及为他们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固有权利  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应该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和平相处,基于追求民族独立和主权平等而行使自决权,本质上是恢复之前的独立自主或主权身份,也符合国际关系民主化、正义化的基本要求由此,自决权已经从形成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变为纠正殖民统治的历史非正义的方式当然,行使自决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现有秩序,但是它所针对的是非正义的殖民统治秩序而且,非殖化形态的自决权也须受到基于维护秩序价值(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限制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强调,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再次重申此点认识。

      上述两个文件在维护秩序价值的同时又施加了基于国内民主和正义价值的限制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强调,该国家应保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才可以依据领土完整原则限制自决权;《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即只要这些主权和独立国家是遵从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的原则行事,并且拥有一个无任何区别地(withoutdistinction of any kind)代表属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的政府,才可以依据领土完整原则限制自决权不仅如此,起源于拉丁美洲而后被非洲统一组织坚持适用于战后非殖化过程中领土争议的维护殖民边界(utipossidetis)原则也对自决权施加一定限制基于有关国家是通过行使自决权而从殖民当局获得了独立或从原所属国独立出来,因此,这一原则通过维护一国的殖民边界来实现领土稳固,最终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对自决权做出的上述限制,有利于防止自决权被滥用从而冲击一国正常领土范围内的社会或法律秩序,其目的还是为了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律体系非殖化形态的自决权不仅仅局限于政治自决,它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自决国际法上的独立并不意味着有关人民能够真正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自决和发展之间关系密切。

      正是基于此种认识,1960 年《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独立的宣言》在宣告人民政治自决权的同时,还强调所有人民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大会1962 年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1974 年通过的《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决议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经济自决的内涵非殖化形态的自决权适用主体仅限于受到外来殖民统治或奴役的人民,在当前国际关系日渐民主化、殖民统治成为众矢之的的时代,其一度被认为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因此,一些学者主张一种广义上的自决权,认为自决权也适用于已经获得民族独立并已建立民族国家的人民或民族,其权利内容进一步拓展并包括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这使得非殖化形态的自决权与下文所提及的集体人权形态的自决权趋于相似  二、自决权的当代审视  对自决权形态的分析表明,自决权的概念是多变的,不同的人或社会力量可以基于不同的目的对之做不同的解释在当前国际社会实践中,上述几种形态的自决权也都有一定的思想市场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以种族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此起彼伏,多少带有早期欧洲种族化形态自决运动的魅影。

      2008 年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与此种思潮密不可分不过,种族化形态的自决权在理论界没有多少赞成者,反而其危害性越来越被理性的民众所认知非殖化形态的自决权被多份联合国决议所宣示、确认,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程度高,并演变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集体人权形态的自决权以国际人权两公约为规范基础,其内涵有待具体化同时,它还被一些西方学者解释为包含内部自决和外部自决对自决权的多种理解和实践,既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自决权认识的混乱与多元,也削弱了自决权自身的稳定性  在自决权形态的历史演变中,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自决权的主体不断扩大,从种族到殖民统治下的人民,再到一国内的所有人民;第二,自决权的形态不断演变,从分离权到独立权,再到集体人权可见,自决权从来就不具有一种既定的内涵与模式,它的产生与演化与国际社会历史走向和现实基础密不可分自决权也不应再局限于传统观念,而应结合构建和谐世界的需要有所更新构建和谐世界有多种路径和价值层次我们认为,它应以建立系统性国际秩序为前提,以实现综合性国际正义为关键,以保障多元化利益诉求为核心首先,建立系统性国际秩序是实现和谐世界的前提无秩序即不和谐,和谐世界存在于系统性国际秩序之中。

      系统性国际秩序强调从全局、系统的角度审视国际秩序,强调国际秩序的整体性、关联性、层次性、开放性和动态性、自组织性,重视各种国际机制和影响要素的自身独特性及其交互作用,从国际和平与国内和平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来构建国际秩序其次,实现国际法和谐价值的关键是实现综合性国际正义秩序并非国际法的唯一价值,要想长久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实现安宁与稳定的国际秩序,就必须保证处理国际关系的法律准则的正义性实现综合性国际正义还需要切实强化以下两点:第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实质性平等化和法治化第二,要秉持自由与平等理念,维护并实现国内正义  这是因为,国内正义影响国内和平与安全,进而影响国际和平以及正义国内正义是国际正义的基础再次,实现国际法和谐价值的核心是保障多元化利益诉求因此,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体系,应该是尊重国家主权的国家价值(国家的自由和利益)与个人价值(个人基本人权与自由)、族群价值(少数者族群的自治要求)以及维护国际社会共同福利的全人类价值(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和谐统一既要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也要保证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还要增进国际社会或整个人类的整体利益;既要关注眼前,保障当代人的物质享受,也要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以系统性国际秩序、综合性国际正义以及尊重多元利益诉求为主体内容的和谐世界观,为我们重新审视与反思自决权、消除自决权内涵模糊性与实践混乱性提供了符合历史潮流的理论视角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当代自决权  (二) 自决权是一种具有内外两个面相的基本人权  自决权首先意味着一种集体人权,这为国际人权两公约共同第1 条所明确,即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不仅如此,自决权还是个人权利的基本前提早在1952 年,联合国大会就在《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中强调,人民或民族自决权是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前提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也在其第12 号一般性评论中认为:自决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自决权的实现是有效保障和遵守个人人权以及促进及巩固这些权利的基本条件从权利内容上来看,基本人权意义上的自决权具有内外两个面相一方面,外部性的自决权是一种发展权,包含对外政治独立和经济自主发展权理念是从民族主义、民族自决权等概念中分流出来的,是民族自决权的延伸,是为非殖民化、民族解放、经济独立和发展而斗争所取得的成果《发展权利宣言》第1 条开宗明义地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人民自决权,包括在两项国际人权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

      因此,在遭遇外来殖民统治、外国军事占领的情况下,所有人民有权行使自决权,以选择自己的政治前途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应充分尊重相关人民行使的以独立为最终目标的自决权这是一种对一切的义务,具有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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