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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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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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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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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河北省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组织整理:遵化市地税局 王剑铭 截止时间:2012.7.16 适用范围:河北省近来,经常有纳税人询问二手房相关税费问题,税政科经查询有关文件并 请示市局有关处室后明确如下: 一、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契税:(1)非普通住宅 4%2)非唯一普通住宅 3%3)唯一 90 平米以上普通住宅 1.5%4)唯一 90 平米以下普通住宅 1% 二、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营业税: 5%(销售不动产) ,计税依据如下: (1)普通住宅满 5 年交易的,免税 (2)普通住宅不满 5 年交易的,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为计税依据3)非普通住宅满 5 年交易的,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为计税依据4)非普通住宅不满 5 年交易的,按照卖出价全额为计税依据 2、城建税: 7%(征收分局适用税率,以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3、教育费附加: 3%(以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4、地方教育附件: 2%(以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5、印花税: 免税 6、土地增值税: 免税 7、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1)生活唯一住房,免税。

      (2)非生活唯一住房,征税计税依据及税率如下: ①有发票和凭据:按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转让税金、有关费用后的 余额的 20% ②无发票和凭据:按照销售额 1-3% 三、唯一住房要件:三、唯一住房要件: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证明 材料,各单位据此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1.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2.出售住房的房产证 3.房地产部门出具家庭唯一生活住房证明、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或登报 声明(有其一即可) 4.纳税人出具并亲自签字的《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四、二手房计税价格:四、二手房计税价格: 税务机关核定价格优先于资产评估价格、资产评估价格优先于实际成交价 格(购销合同价格),采取实际成交价格(购销合同价格) 、资产评估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孰高原则确定 五、房产持有年限的确定:五、房产持有年限的确定: 采取房产证载明时间与契税税票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六、普通住宅的确定:六、普通住宅的确定: 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 1.0 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 140 平方米(含 140 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 1.2 倍以下。

      七、个人所得税的详细规定:七、个人所得税的详细规定: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转让收入 为实际成交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2006]108 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 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 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 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 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 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 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 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 10%纳税人原购房 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 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 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 有效证明据实扣除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 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 税额的,可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额具体比例由各市在 1-3%的幅度内确定主要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法规政策依据:1、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 号) 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89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172 号) 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 [2005] 14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 号) 。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 号) 9、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唐地税函 〔2006〕19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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