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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资产评估准则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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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资料推荐…………………………………………………2017年最新修订资产评估准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2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9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1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1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2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2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3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 3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4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4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5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号) 5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号) 6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6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 101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 14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15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55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6]14号) 165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78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81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182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187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19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 19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号) 200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号) 204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中评协[2014]223号) 212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 21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 24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 25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 286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 29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323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 327……………………………………………………………最新资料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第三十条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第三十一条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第三十四条 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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