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试验方法.doc
27页1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试验方法:一、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配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元件和减速元件其速度监控元件可采用限速器,也可采用等效的装置,如装在电动机轴端的光电编码器其减速元件可采用安全钳、夹绳器、作用在曳引轮或最靠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的制动器(常用于无齿轮曳引电梯) 同时应配置一个符合《规范》中第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减速元件动作时,应使该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二、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速度要求《规范》中要求上行超速保护的动作速度其下限值是电梯额定速度的 115%,上限的动作速度应大于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 10%因此应查看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速度调试报告,与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进行比较判断同时也应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副本三、上行超速保护动作试验方法(一)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采用在轿厢或对重上装安全钳时将空载轿厢停于行程下部,轿厢以检修速度上行,人为动作限速器电气安全开关,电梯应能立即停止运行,短接该电气安全开关,人为让限速器机械动作,继续以检修速度上行,安全钳应能动作,同时电梯应立即停止运行(表明安全钳联动开关有效) ,短接该安全钳联动开关,操纵检修上行按纽,观察轿厢是否能继续运行。
判定方法:若曳引钢丝绳在曳引轮上出现打滑,或是曳引轮和曳引钢丝绳均无法运转,轿厢应无法继续被提起,表明安全钳动作可靠有效二)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采用夹绳器时1.当额定速度不大于 1m/s 时,可将空载轿厢停于下端站,断开主电源开关,人为松开制动器闸瓦,让轿厢自由上行,观察夹绳是否动作判定方法之一:当夹绳器动作时,轿厢立即停止运行,表明夹绳器动作可靠判定方法之二:当夹绳器动作时,轿厢减速继续运行,直到停止,也表明夹绳器动作可靠判定方法之三:当夹绳器动作时,轿厢减速继续运行后,又加速运行,则表明夹绳器动作不可靠2.当额定速度大于 1m/s 时,将空载轿厢停于行程下部,轿厢以检修速度上行,人为动作夹绳器电气安全开关,电梯应能立即停止运行,短接该电气安全开关,人为让夹绳器机械动作,操纵检修上行按纽,观察轿厢是否继续运行判定方法之一:若轿厢无法继续上行,表明夹绳器动作可靠2判定方法之二:若轿厢能继续上行,则断开主电源开关,由一人人为松开制动器闸瓦,一人操纵盘车手轮沿轿厢上行方向盘车,若轿厢无法移动,或移动后能自动减速制停,则表明夹绳器动作可靠;如果此时轿厢加速运行,则表明夹绳器动作不可靠注:该方法同样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 1m/s 的曳引式电梯。
)(三)上行超速保护采用作用在曳引轮或最靠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的制动器时方法之一:查阅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检查制动器上是否装设了验证制动器动作状态的电气安全开关,当该安全开关动作时电梯应不能运行在行程上部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或在行程下部轿厢载有 125%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断开主电源,电梯应可靠制停方法之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人为将额定速度设定至高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速度的值,电梯以该额定速度上行,当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时,轿厢若能被可靠制停或减速运行,则表明该装置动作可靠有效四、上行超速度保护装置动作速度校验方法(一) 当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采用限速器来作速度监控元件时的校验方法断开主电源开关,通知配合人员到底坑,将底坑的限速器张紧轮托起,使限速器绳松驰,检验员在机房将限速器绳脱离开限速器轮将电梯测速仪(EC-900)的一组检测线跨接到限速器联动开关的两端,另一组检测线跨接到一微动开关的两端,将微动开关放到限速器夹块的下方(或夹绳器驱动拉绳的绳端) ,使限速器动作,夹块(或拉绳)动作即可打断开关用可调速的专用驱动装置逐渐将限速器轮加速,同时用电梯测速仪测量限速轮的线速度此时电梯测速仪的测试头应放在限速轮上限速器绳中心位置。
当开关动作时自动记录限速器开关和夹钳动作的速度值,重复测量三次,计算三次所测的电气开关动作速度的平均值和三次所测的机械动作速度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二) 当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不采用限速器来作速度监控元件时的校验方法1.可查阅其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按上述试验方法验证其动作的可靠性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人为将额定速度设定至高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速度的值,电梯以该额定速度上行,用电梯测速仪( EC-900)测量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时曳引钢丝绳的线速度,即为该上行超速保护的动作速度3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 号----------------------------------------------------------------------------------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二 00 二年一月九日主题词:电梯 检验 规程 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 年 1 月 14 日印发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4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 1 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 1 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 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梯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第十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 3 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 2 的规定实施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 2 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5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行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特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3 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论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第十八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 3 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 3 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 3 项(含 3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 项(含 8 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3 天(含 3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合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8 项(含8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第十九条 电梯经验收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6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附录:1、电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