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docx
10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新消法实现的六大目标:1•扩大了适用范围(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医疗教育、房地产及物业等)2•增加了消费者权利(非现场购物的无理由购货权7天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3•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具体,可操作)4•着力解决维权难(瑕疵产品6个月内经营者负举证责任;省级以上消协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5•加重责任(违约1倍加3倍的惩罚性赔偿;侵权所有损害打包惩罚性赔偿加两倍;行政处罚1倍到10倍,50万以下)6.加大惩罚力度(民事和行政)一、消费和消费者的界定(一) 生活消费是什么?生活消费是指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二) 消费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为个人2•客体为商品(与生活消费有关,在流通流域获得{但是企业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例外},原始取得合法有偿)和服务(与生活消费有关,取得合法有偿,可 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排除了为特定人提供的特定服务})3•方式为购买、使用和接受(知假买假受消法保护) 4.内容是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三)如何定义消费者?(用排除法)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一) 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地位不平等)(二) 经营者和消费者追求的利益形态不同(经营者追求利润,可以补救;消费者追求安全和健康,不可补救)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一) 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二) 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三) 农业生产者(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四) 我国新消法扩大了适用范围1•金融服务(证券、保险、银行{调整的不是产品,而是服务})2底疗 3•教育(国民教育不受消法保护,非国民教育{培训机构}受消法保护)4. 商品房和物业服务四、消费者的权利(11项)(一) 安全权首要权利(基本人权)——“有安全才有尊严”人身安全——生命权、健康权财产安全——商品本身与其他财产安全=标准(二)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1.界定2■适用条件(1) 享有这个权利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2) 无需任何理由退货3) 权利法定4) 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3. 适用范围4. 权利行使限制5■我国新消法规定的除外情况6■期限及起算时间7•消费者行使该权利的附带义务(三) 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1■个人信息2■个人信息范围(1) 个人情况信息① 特定信息② 敏感信息③ 一般信息(2) 个人活动信息(3) 个人生活信息3. 权利内容(1) 知情权(2) 选择权(3) 利用限制权(4) 收益权(5) 安全保障权4. 侵权表现形式(1) 不合理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2) 不当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3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侵扰个人空间五、经营者义务内容(一) 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二) 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的义务(新增加的)(三) 保障产品、服务安全和经营场所安全(包括设备和设施)(小偷和推销员不受消法保护,其他自然人不论是否买东西都享有该项权利)的义务(四) 接受监督的义务(五)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也不得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例如托儿】)(六) 承担瑕疵产品或者服务举证责任的义务(七) 履行三包的义务(八) 提供发票等凭证的义务(九) 不使用霸王条款的义务(十)执行冷静期的义务(十一)收预付款式经营(十二)不得损害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十三)非现场销售经营者和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提供全面信息的义务(十四)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等六、 瑕疵商品的举证责任转移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七、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一) 产品瑕疵(二) 产品缺陷1. 缺陷的定义2■缺陷产品的分类(三) 产品瑕疵与差别缺陷的关系1■共性 2■区别八、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义务和责任(一)产品瑕疵1. 性质:违约2•形式:“三包”、减少价款、赔偿损失(非人身损失)新消法第23条:(1)经营者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和接受的情况下瑕疵承担义务(主体正常,取得资格,使用方式方法正常);(2)明示的质量与实际质量相符;(3)特殊商品(列举:机动车,电动车,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等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 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和服务6个月内出现瑕疵负举证责任新消法第24条:(1)瑕疵商品的三包扩展到所有消费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的,适用三包规定;没有三包规定的,才适用消法);(2)三包起算期从消费者收 到商品之日起计算;(3) 7日内必退,7日后仍可退;(4)费用只能由经营者承担无理由退货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二)缺陷产品或者服务1. 主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1) 报告(2) 告知(3) 采取措施:停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服务等2. 指令措施(必须)(1) 发现(2) 措施3•不使用霸王条款的义务(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经行霸王交易)九、格式条款(一) 定义格式条款关键词:预先、单方、无协商。
优点:效率、成本、时间(二) 特征 1.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条款的不可协商性3. 当事人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4•单方拟定性(三) 不公平条款的表现形式(霸王表现)1. 直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条款2. 赋予自己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3•限制或者剥夺对方权利4. 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5. 强迫对方放弃某些权利6•限制合同对方当事人寻求救济手段和途径7•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不公平条款接九、格式条款(四) 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1.制定合同一方应当尽到合理、适当提示的义务2•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遵循公平、诚信原则3■适用根本违约原则4.坚持严格解释原则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5•坚持个别约定优先原则(有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两者不一致的,以非格式合同为准;有打印体和手写体,两者对同一问题约定不一致的,以手写体为准; 有格式条款和补充协议,二者就同一问题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十、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义务(一) 最低限度用途原则(二) 合规、合法、必要、符合约定原则(三) 经营者对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尽保密义务(四) 经营者对获取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尽到安全保障和受损的及时补救义务十一、消费者组织(一) 界定:依法成立并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二) 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1. 准确定位——组织2. 明确职责性质——公益性3■增加职责种类一一比较试验、立法参与、公益诉讼十二、公益诉讼(集团诉讼)(一) 制度产生的背景造成巨大损害的群体性损害或者群体性侵权引起的公益诉讼:1•单一事件造成2■同一原因造成3. 小额分散性损害(二) 解决途径1■如果杂用很高或者比较高的哥们损害引起诉一一巨大的诉讼成本,负荷巨大而不堪重负的法院2■小额分散性损害个人没有起诉的积极性,民事责任的功能失效,客观上怂恿企业从事此类违法行为 3■由此产生了美国式的集团诉讼(三) 集团诉讼的种类1■请求禁止之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违法活动2■损害赔偿之诉:以受害者名义3•请求要求穷尽经营者违法所得之诉:震慑经营者,使其无法期待保留违法所得(四) 美国集团诉讼的特征2009年各州大约有200件集团诉讼:1.一位受害者以所有受害者的名义起诉2■只是一起诉讼而不是多起诉讼,使得争议价值较高个对律师很有吸引力(高额胜诉酬金)(美国律师可以不经任何人授权直接进入诉讼,20%30%归律师)3. “默示进入,明示退出〃制度4. 几乎所有的诉讼均在法庭检查与确认之后以和解方式结束,和解结果对所有受害者均有约束力。
五) 美国集团诉讼的适用条件1•共性:与超出个人利益的共同体有法律和事实上的共性2■适当性:代表必须能够代表共同体成员的利益3■众多性:受害者的数量必须足够大至于单个的诉讼不够方便和经济4. 典型性:原告的案例对于所有的受害者来说必须是典型的(六) 美国集团诉讼的优点1. 对于原告 2■对于被告3.对于司法机关(七) 美国集团诉讼的弱点1■从受害者角度2. 从被告角度(八) 欧洲集团诉讼很少原因: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保险制度,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保护方面严格的预防规则九) 我国公益诉讼明确了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 一一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 待解决的问题:1•什么样的案件可提起公益诉讼?2■是否收取诉讼费?3. 败诉怎么办?十三、消费争议解决(一)网络交易平台(如果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商品的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明知经营者进行违法 交易的话承担连带责任)(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的责任(1、利用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一般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不能提供加害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 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连带责任;2、关系生命健康并构成侵权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真正连带责任;3、代言人只有代言虚假的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 务,构成侵权的才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一) 民事责任1.人身伤害(1) 一般性伤害:医疗费、护理费、用于治疗和康复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 残疾赔偿金、生活自助具费(3)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2■精神损害赔偿(1) 精神损害界定(2) 适用范围(3) 赔偿标准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 偿。
3.惩罚性赔偿(1) 制度价值:惩为本,赔为用2) 我国现状:惩罚不断加重,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 现行消法49条,司法解释8、9条,食品安全法96条,侵权责任法47条,新消法55条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低赔偿额)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安全法是10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只能造成死亡和残疾),受害人有权要求经 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二) 行政处罚第5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罚款,原来是10万元以下三) 刑事责任第57条: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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