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差)假及公假核给原则.pdf
1页~國立屏東高工參加各項活動、研習、訓練核給公國立屏東高工參加各項活動、研習、訓練核給公( (差差) )假或公假原則假或公假原則101年12月17日主管會議通過並自 102年1月1日起實施ㄧ、公ㄧ、公( (差差) )假核給原則:假核給原則:(一)經上級機關(如行政院、教育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等)指派,或依法令或依上級機關函(或實施計畫等)須強制薦派參加各項活動、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核給公(差)假二)基於教學或校務需要,經學校強制指派參加者,核給公(差)假三)公(差)假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課務由學校排代;奉派於例假日執行任務或強制指派於例假日參加各項活動者,得給予補休(6 個月內補休完畢)二、公假核給原則:二、公假核給原則:(一)應邀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觀摩會、說明會;或自行參加上述各項活動,經學校同意者,核給公假二)上級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來文僅註明「鼓勵參加」或「踴躍參加」 (未強制學校須派人參加),經學校同意參加者,核給公假三)公假不支給差旅費,教師課務須自理(職員須不影響公務);例假日參加上述活動無公假之適用,亦不得補休。
三、其他事項:三、其他事項:(一)上級機關或研習、訓練主辦單位來文雖僅註明 「鼓勵參加」 或 「踴躍參加」 ,但確實基於學校教學或校務之需要,且在經費及課務安排允許下,經承辦單位專案簽註具體事由,並奉校長核可者,得從寬核給公(差)假二)各處室對公(差)假之擬派,應視事實需要詳加審核;公 (差)假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三)有關國內差旅費之報支由會計室另訂補充規定;有關課務之排代由教務處另訂補充規定四)本原則經主管會議審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