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财务知识}电费核算问题解答.docx
33页{财务管理财务知识}电费核算问题解答明用电,但变压器未退出运行的,均不可办理暂停6、备用变压器是否计收基本电费?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5条,“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7、特殊用途的变压器,如何计收基本电费?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计算问题的批复》((82)水电财字第99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85条的有关规定:①整流变压器:铭牌上只标额定容量(千伏安)一个数值,则以此为计费容量;铭牌上标有高低压容量(千伏安)两个数值,以高压容量为计费容量;铭牌有几种不同开关档数的额定容量,以最大容量档为计算依据;容量不易确定时,应改按最大需量计费办法②有电抗器的电弧炼钢变压器:只按变压器铭牌额定容量计费电抗器容量不计入基本电费容量③三线圈变压器:应以和电力系统相连接的一组线圈的额定容量作为计费容量④专为调整力率用的设备及其配套的变压器不计基本电费⑤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收基本电费8、有多个受电点的工业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关于“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的规定,一个工业用户有多个受电点的,以每一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凡变压器总容量达到315kVA的受电点,执行大工业电价,按该点的变压器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变压器总容量达不到315kVA的受电点,执行普通工业电价,不计基本电费9、有对外转供任务的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4条的规定,经供电部门同意有对外转供任务的,按其实际转供容量或按电量比例扣减基本电费容量10、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变压器损失功率,是否计收基本电费?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用户计收变压器铜、铁损问题的通知》((85)水电财字第13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规定,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如果最大需量表装在受电变压器低压侧者,计算最大需量时要加计变压器损失功率11、大工业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存在混合用电的,基本电费如何计收?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71条规定,大工业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存在混合用电的,按变压器铭牌容量或按生产用电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再按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量,分别计收电度电费二、关于电度电费方面的问题12、商业用户中的动力设备执行何种电价?答:根据《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1538号)的规定,商业用电适用于“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电力”。
因此,商业用户中的用电,不分动力或照明,只要是为满足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一律执行商业电价13、有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用电的用户如何计收电费?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1条,一个用户有两种以上不同电价类别的,应分别装表计量;未能分表计量的,应根据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用电量,确定不同的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按相应的电价计算电费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14、农业排灌电价适用范围有哪些?答: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关于新电价表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物价〔1993〕1761号)的规定,农业排灌用电是指农田(地)的排涝、灌溉用电凡农田(地)作物不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畜牧饲料作物等的排灌用电,包括农场、林场、苗圃、菜园、果园的排灌用电均执行农业排灌电价但鱼塘的抽水、灌水和城乡人畜饮用抽水用电不能执行农业排灌电价15、大中型门面的汽车修理(电焊、加气、加水)、铝合金加工(电锯、电钻)、车床用电等电价如何执行?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中关于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电价的相关规定,大中型门面的汽车修理、铝合金加工、车床用电属于工业用电,根据其变压器容量大小,执行大工业电价或普通工业电价。
16、农村小作坊、养殖场(水产、禽、畜等)、果园场、蔬菜种植场用电执行何种电价?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的规定,“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因此,养殖场(水产、禽、畜等)、果园场、蔬菜种植场用电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村小作坊根据其产品类别和用电容量执行相应电价各省物价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通信业务的机站用电执行何种电价?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1538号)中关于非工业电价和商业电价应用范围的规定,通信业务的机站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但电信、移动、联通的营业场所用电执行商业电价18、居民小区环境路灯、绿化部分照明用电、保安设施电价如何执行?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的规定,居民小区环境路灯、绿化部分照明用电、保安设施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电梯、水泵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
19、高速公路的照明用电执行何种电价?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的规定,高速公路的路灯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收费站和广告牌用电执行商业电价20、广播电视运营用电执行何种电价?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的规定,广播电视站无限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三、关于功率因素电费的问题21、高压供电低压计量的用户功率因数应如何计算?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关于“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和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的规定对高供低计的用户,按当月表计的实际有功、无功电量,加上当月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电量计算22、有分表的用户,功率因数应如何计算?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71条的规定,有分表的用户,分表户也应安装有功、无功表,功率因数按总有功、无功表分别扣除分表的有功、无功电量后计算。
如分表未装无功表的,则按总表的有功、无功电量计算(综合的功率因数)2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基数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29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只以当月的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为基数,其他附加均不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24、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如何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29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应以基本电费和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目录电费为基数,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25、对于多电源供电大用户,每条线路用电,计算力率调整电费时,是分别计算还是汇总计算?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的规定,对于多电源供电大用户,以每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26、功率因素调整电费的收取范围有哪些?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的规定,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电力排灌站、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应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四、关于变损和线损电费的问题27、为什么要加收变损和线损?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应将上述损耗电量按各类用电比例分摊28、加收变压器损耗电量与电价有何关系?答:根据国家批复的目录电价表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高供低量的用户加收变压器损耗电量以后,其电度电费应按高压侧电压等级的电价计算低压供电的用户,都不应加计变压器损耗电量,其电度电费按低压电价计算29、变压器损耗电量按什么电价收费?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的规定,高压供电的用户变压器损耗电量,应按变压器负荷中各类电量比例分摊成相应的损耗电量,然后分别按各类电价(高压侧电压等级电价)计算电费附件2:关于开展电价分类说明报批工作的通知各子公司:目前,各省执行的电价分类说明仍是延用原水利电力部在1975年颁布的《电、热价格》尽管国家在1975年后又颁布了一些补充说明或解释,但和日新月异的行业结构相比仍显滞后,操作性不强,而且各种规定和解释分布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系统,给基层单位的电费核算和电价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为指导和规范公司系统的电费核算和电价执行工作,保障公司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尽快制订新的电价分类说明十分必要考虑到国家审批周期较长,手续复杂,而且各省情况有所不同,为提高此项工作的效率和灵活性,请各子公司向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电价分类说明为此,公司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电价分类说明建议》,供各单位在开展报批工作时参考电价分类说明建议【说明】《电价分类说明建议》在原水利电力部文件(75)水电财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中“电价说明”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补充说明和解释,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并做了适当修改,力求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供各子公司在开展电价分类说明报批工作时参考一、居民生活电价1、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和职工集体宿舍2、高校(指大专、大学和研究生教育)学生公寓、集体宿舍生活用电和食堂、澡堂用电3、城乡中小学校(指小学、初中、中专、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的教学用电(包括宿舍、食堂等用电)二、商业电价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不分照明和动力)。
包括但不限于:1、商业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2、物资供销、仓储业3、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等;4、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网吧、健身房、体育运动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等;5、公路收费站,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对外营业的停车场用电;6、金融企业、邮政、通信营业大厅,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旅游服务的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房地产经营场所;7、其他服务业:洗染店、彩扩、摄影店等8、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三、非居民照明电价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办公设施、空调等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包括但不限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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