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纪念馆与名人著作权.pdf
7页名人纪念馆与名人著作权 郝亚钟 名人纪念馆作为众多博物馆中的一类,既具有博物馆的一般 特征,也具有其独特性名人纪念馆大都是在名人故居的基础上 建立起来的,或者直称为故居,或者称作纪念馆在名人纪念馆中 占相当大比重的是近代以来的文化名人,比如鲁迅、郭沫若、老舍 等他们为民族的解放和进步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一生有着传奇 式的经历,为后人留下了大量的文学艺术作品,成为了民族精神的 象征,影响深刻而久远这一类名人纪念馆在陈列展览过程中除 了介绍名人的生平事迹以外,还会大量的接触到名人的著作,这其 中就产生了名人纪念馆与名人著作权的关系问题本文就试图站 在名人纪念馆的角度,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谈一下怎样处理好二 者关系的问题 一、名人著作权的两种样态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著 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 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 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的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和其他财产权 一1 9 9 — 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五 十年的1 2 月3 1 日。
基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将名人著作权分为两种样态第一 种样态是作者死亡后还不足五十年,作者的各项权利仍然受到法 律的保护第二种样态是作者死亡后已超过五十年,除署名权、修 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各项权利都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种样态的名人著作权,由于其财产性权利已经不再受法律保 护,所以纪念馆在对其加以利用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第一种 样态的名人著作权,其财产性权利还没有超过保护期,因此,纪念 馆在陈列、展览及其他相关业务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著作权问题 下文的讨论将主要围绕这一样态的名人著作权展开 二、名人纪念馆与名人著作权的冲突 收藏、研究、教育是博物馆的三大社会功能,为了实现这三项 功能,博物馆需要开展一系列的业务活动名人纪念馆在开展业 务活动的过程中会或多或少地与名人著作权发生关系例如,在 陈列中节取名人著作的片段,在展览中展出名人著作,在出版物中 刊登名人著作,在制作的纪念品中涉及到名人著作权等有关系、 要使用,就必然会产生冲突,什么情况下是合法使用,什么情况下 无权使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报酬,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使用, 这些都要求名人纪念馆在对名人著作权加以利用时有清楚的认 识。
( 一) 陈列 陈列是在一定空间内,以文物标本为基础,配合适当辅助展 品,按照一定的主题、序列和艺术形式组合成的,进行直观教育和 传播信息的展品群体我国博物馆界所说的“陈列”一般是指长期 展出,比较稳定的陈列《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在下列 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 一2 0 0 一 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 的其他权利,其中的( 八)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 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根据上述 规定,名人纪念馆为了陈列的需要或者为了保存版本,对本馆收藏 的作品加以复制不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这种情况可以称为法定 许可使用名人纪念馆的陈列有公益性质,是为了通过对藏品的 陈列展出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因此,为了这一目的对作品加以复 制受到法律的保护 ( 二) 藏品 名人纪念馆的藏品中往往有相当一部分是作者手稿或者名人 字画,占有这些物品是否就等于享有著作权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纪念馆只拥有手稿或字画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纪念馆可以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所有权的范围内对手稿或字画进行占 有、使用、收益或处理。
但是,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随作品原件所有 权的转移而转移举例而言,某已故名人的纪念馆收藏有该名人 某部名作的手稿,纪念馆可以根据国家关于文物方面的规定对这 部手稿进行收藏、陈列、转移、出售等活动,但是该部作品的著作权 仍然属于其合法继承人 另外,对于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有特殊的规定:“美 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 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名人字画一旦归名 人纪念馆收藏后,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一项也由名人纪念馆享有 再举一例,某已故名人遗留下了一幅画,该画的著作权由其子享 有,如果其子将这幅画捐赠给了该名人纪念馆,此时,该名人纪念 馆就拥有了对这幅画的所有权,除此之外,该名人纪念馆还拥有了 对这幅画的展览权画与手稿的区别在于,展览一本书的手稿并 不等于展览这部书的全部内容,对手稿的展览属于所有权人对所 有权的合法利用;但画的内容与形式是不可分的,对画的展览也包 括了对其内容的展览,如果画的所有权转移了,但展览权仍由著作 一2 0 】~ 权人享有的话,所有权人拥有这幅画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法律才 对此做出了特殊的规定 把握好这一点,对于名人纪念馆正确对待藏品,避免侵犯著作 权有重要的意义。
( 三) 临时性展览 除了日常陈列外,纪念馆还会举办一些临时性展览习惯上 将短期展出,经常更换的陈列叫做“临时性展览”如果是为了配 合日常陈列进行的,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 于商业性的展览,在展览中为了介绍、评论名人作品而适当引用该 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也一样应指明 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 利如果是以作品内容为主的商业性展览,由于其具有赢利性,就 不能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了,应该按照《著作权 法》的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 四) 出版物 名人纪念馆在自己的出版物或者发表的稿件中使用藏品照片 的,属于对所有权的利用但是美术作品应当区别开来,因为美术 作品的照片必然以反映作品内容为主,所以刊登这类照片时必须 得到作者的许可其他方面的问题则应该按照《著作权法》关于出 版发行的规定处理 无论是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还是受许可使用 他人的著作权,都应该注意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性质 对作品的许可使用,有专有和非专有之分所谓专有使用权, 也称为独占许可证、独占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 围内,被许可人以一定方式独占性使用作品的权利。
如果约定了 “专有使用权”,那么,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都不得在该 期限和地域内,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约定的是“非专有使 用权”,那么著作权人自己可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或者还可以许 一2 0 2 — 可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必须在许可使 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 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 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 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根据这一规定,名人纪念馆在经许可使用他人著作权时,必须 先弄清楚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如果著作权人 已跟别人签订了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他就不能再将相同的权利许 可别人使用;如果是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同一权利的,就必须 考查他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 名人纪念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如果已 经同他人签订了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自己就不能再在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相同权利,也不能再在相同的范围内许可其他人行使 相同权利。
( 五) 开发纪念品 名人纪念馆往往会开发各式各样的纪念品用于赠送或销售, 这些纪念品往往是以馆藏品为内容的,也往往会涉及到著作权问 题,由于法律在这方面没有特殊规定,所以纪念品的开发应该和普 通商品一样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 以上是针对名人纪念馆的一般性业务活动中所涉及到的著作 权方面的问题进行的分析,对于其他业务活动中关于著作权方面 的问题同样要按照各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处理 三、名人纪念馆与名人著作权关系问题思考 虽然法律关于著作权的规定相当明确,但是在日常业务活动 中,名人纪念馆与名人著作权仍然会产生许多矛盾,怎样才能处理 一2 0 3 — 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这其中还有许多值得意注意和思考的问题 第一,名人纪念馆应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名人 纪念馆作为文化事业单位,担负着宣传先进文化,教育人民群众的 职责,在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注意依法办事,在社会 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尤其是名人纪念馆更应学好《著作权法》,恰当 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不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权利各个名人纪 念馆都应该开展自我检查,看一下自己的展览,出版物和纪念品中 有没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一旦发现有这些情况应 该立即改正、或停止、或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果产生纠纷,不 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还会给博物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 名人纪念馆应该在这方面多加注意 第二,法律应给名人纪念馆做出特殊规定由于名人纪念馆 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在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大量地涉及 名人著作权的问题,法律应该根据这一特殊性在著作权方面赋予 名人纪念馆一些权利,以便于其好地发挥宣传教育的功能比如 在复制、展览方面为纪念馆做一些特殊规定,就可以使纪念馆更好 地、更全面地通过陈列展览的方式宣传这些内容,达到教育人民的 目的同时也可以减少由于经费的限制而带来的问题 第三,名人著作同一般著作相比具有特殊性,它们已经成为了 民族精神的象征,具有了庄严性,即便是超过了五十年的保护期也 应该对著作权进行某些方面的特殊保护比如随便的复制张贴用 于商业宣传,把某些经典性词语用于商标注册等行为就应该被禁 止法律应该考虑在超过五十年的保护期后将某些方面的特殊权 利加以限制和保护,并由一定的主体享有这些权利这时,是否可 以考虑将名人纪念馆指定为这一主体,因为它既占有大量的资料 便于保护这些文化遗产,也可以通过享有这些权利更好地实现其 宣传教育功能 以上三点思考除第一点具有可行性外,其他两点还需要博物 馆学界和法学界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里仅仅是笔者的一些 思考。
一2 0 4 一 总之,名人纪念馆与名人著作权的关系问题应该受到名人纪 念馆的重视只有处理好这一问题,名人纪念馆才能更好地把握 其业务活动,避免侵权问题的产生,从而在宣传先进文化、教育社 会,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过程中发挥自身应有的价值 主要参考书目: 1 .王宏钧主编《中国博物馆学基础》,上海古籍出版社1 9 9 0 年4 月版 2 .黄勤南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 9 9 9 年8 月版 ( 作者单位:老舍纪念馆) 一2 0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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