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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保险法》的司法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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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精****档
  • 文档编号:52314606
  • 上传时间:2018-08-20
  • 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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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9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 10月1日即将启用的新《保险法》的首批司法解释, 约定了新旧法过渡期间保险合同所适用法律版本的界定方法本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新旧《保险法》交接的过渡方案,即规定了10月1日之前生效的保险合同延用旧《保险法》,特殊情况除外;10月1日之后生效的保险合同启用新《保险法》信息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对于投保人/客户来说,保险合同适用于新版或 原版《保险法》主要意味着以下的利益差异…信息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新《保险法》规范•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 金的责任• 保险人30日内作出理赔核 定, 10日内支付赔款,3 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 受让人自然承继被保险人 的权利和义务旧《保险法》规范• 无•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 定•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变更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理赔核定时效保险标的转让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2• 10月1日之后生效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新《保险法》;• 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但符合任意一种情况的,也适用新《保险法》-对于10月1日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于10月1日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新《保险法 》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于10月1日前, 10月1日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 ,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此次的司法解释,保险合同所适用的 保险法版本依照以下规则执行、过渡…即便是10月1日之 前生效的保险合同 ,当事人的权益同 样可以受到新保险 法的保护信息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3此外,在新旧过渡期间,对于新《保险法》 所约定的各项时效要求均从10月1日起算起信息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新《保险法》部分操作时效1.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责任 的时效为30日2.保险公司得知解除事由 后,行使解除权的时效 为30日3.保险公司发现解除事由 的时效为2年4.保险公司针对保险标的 转让引起的加费或解除 合同的时效为30日即便保险合同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效, 2009年10月1日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核定时效、解除合同时效及保险标的转让引发的加费或解除合同时效均按新《保险法》进行操作,其时效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

      旧《保险法》对应操作时效1.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 核定2.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无 时效限制3.保险公司发现解除事由 无时效限制4.保险公司得知保险标的 转让后,同意继续承保 后,依法变更合同除外:已终审案件不受新《保险》约束4新《保险法》提升了客户的利益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消除了客户的疑虑,确保了长期寿险客户的利益早行动,抢先机,黄金季节,收获多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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