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验工作问题说明..ppt
20页检验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 • 一、检验检测标准的采用问题 • 二、检验检测结果的表述与判定 • 三、检验报告中规范的产品名称的表述 • 四、复检相关知识 • 五、其他 一、检验检测标准的采用问题 • 1、未明示的推荐性标准不能采用 • ①推荐性标准未明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可能采用企业标准,应当按照强制 性标准或产品明示检验、判定 • ②强制性标准中推荐性条款 • ③何为产品明示(产品质量要求的明示方 式)详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 ④采用与引用 • 2、同时执行几个标准和明示承诺的,单项 按照最严格的要求判定,就严不就松 • 依据:①国家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所谓不合格 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产品” ②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 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实际上还 有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 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 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 质量状况。
• 3、未标注标准或标准号错误时 • 真实属性原则产品真实属性涉及检验检 测方法和判定 • 一般按照真实属性原则检验、判定,如氮 肥和复混肥、食醋和酱油 • 无关标准不采用也不列入判定依据 • *判断产品真实属性要有足够的证据 • 保护消费者原则在产品有以次充好、以 劣充优的问题时,按照保护消费者原则检 验、判定,如用自来水灌装纯净水 二、检验检测结果的表述与判定 • 1、检验检测结果的表述 • ①实测结果修约后的精度不低于标准要求的精度 • ②不合格与不符合 • ③文字表述的实测结果应准确、直观、简洁 • ④“该批产品---”、“该样品---”(客户送样、由客户 委托抽样但抽样方法与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有偏 离) • ⑤“未检出”表述的几种情况(计数检验、仪器检 验中低于检出限) • 2、检验检测结果的判定 • ①质量判定讲求证据和依据; • ②无检验资质产品不作判定; • ③委托检验中,客户没有明确要求判定的 ,一般不作判定 • 3、标签标识的判定 • ①是否判定与前勤沟通 • ②明显欺诈、误导性标签标识不合格(如 好多鱼、**牛排)、其他严重违反GB7718 的问题(如添加了防腐剂、甜味剂、着色 剂未在配料表中明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 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 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 料的添加量、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 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 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建议判定 三、检验报告中规范的产品名称的 表述 • 至少应有规范产品名称,如二荆条(盐渍 菜) 四、复检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复检 • 是指被监测人或者商品标称的生产者(以 下统称被监测人)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结论存在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 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并由 检验机构对原样或备份样重新进行检验的 活动。
• 在通常情况下,复检工作由组织实施监测 的工商机关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 进行 • 也可以由复检申请人直接向法定检验机构 申请复检,但必须及时报告组织实施监测 的工商机关 • 依据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 开展复检工作必须符合3个基本条件 一是复检申请人必须是被监测商品的 经营者或者是被监测商品标称的生产者 二是复检申请人对商品的初检结果有 异议,并在规定的复检期限内提出复检申 请 • 三是复检必须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 验 • 依照《办法》的规定,被监测人私自拆封 、调换或毁损备份样的,视为放弃复检 为避免人为因素导致备份样损坏、灭失或 保管不善等,工商机关可以采取备份样集 中管理的措施,力求备份样保持客观、真 实、有效 • 复检必须遵循3个基本原则 为保证复检工作客观、公正和有效,无论是 工商机关委托复检机构还是被监测人自行选择复 检机构,均应遵循3个基本原则 一是检验机构资质就高原则,即以不低于原 承检机构资质等级的复检机构为选定对象 二是属地复检回避原则,即对本地商品应尽 量选择异地复检机构 三是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商品质量复检在性质上有别于商品质量抽样监测 ,复检费用一般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与 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
• 正确区分复检与重新抽检 复检是相对初检而言 • 复检是一种民事行为,主动权在被监测人,是法 律赋予被监测人进行自我保护和申请法律救济的 一种权利 重新抽检是出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是工 商机关主动作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重新抽检 与复检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相互取代 在商品质量监测领域,我国目前推行的是一次复 检终检制,被监测人不得对复检结论提出复检请 求 •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初检结果与复检结果不一 致时,应当采纳复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证据, 并作为行政处罚的实体依据 • 2、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复检 • 被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查的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 受理复检申请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 时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并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 复检工作程序: • (1)受理复检:受理部门审阅复检申请,做出重新检验 或者开展调查的决定需要重新检验并具备重新检验条件 的,于10日内另行指定质检机构复检,另行指定质检机构 复检有困难的,经提出复检申请的企业同意,可以安排原 质检机构复检;因检验项目没有重现性或者样品自然失效 等原因不具备重新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调查。
调查时, 应认真审查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人员资格、检验方法、 数据处理等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检验是否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 (2)实施复检:复检在原样品或者备用样品上进行复 检后出具复检报告 • (3)复检费用:除国家监督抽查所需复检费用纳入国家 监督抽查经费外,对其他监督检查的复检,复检结果维持 原检验结论时,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否则,复检费用 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五、其他 • 保密工作 • 备样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