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品】国际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主体分析.doc
9页国际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主体分析【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信息的不断发展,各种跨国犯罪以 及各种国际犯罪日趋严重,而对于国际犯罪主体问题,理论界聚讼纷 纭,莫衷一是从犯罪和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国际刑法中的国际犯 罪与责任涉及自然人、组织(团体)或机构和国家,因此,本文拟从 自然人、组织(团体)或机构和国家三个方面对国际犯罪主体问题进行 阐述关键词】 国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承担方 式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是国际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与国内刑法一 样,国际犯罪的实施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国际犯罪刑事责任 的承担但是,学者对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界定一直存有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予以探讨一、国际刑事责任概述国际犯罪是指:国际条约规定的,对国际社会具有危害性并应受 到刑事处罚的行为O与此相关的国际刑事责任的概念应表述为行为主 体实施了国际条约所确认的国际犯罪之后所应承受的来自国际社会 的责难⑴本文旨在通过对自然人、组织(团体)或机构和国家对国际 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来论证国际刑事责任二、国际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关于国际刑事责任主体,在国际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说法。
不过 包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内,已经签订的多数国际公约中的责任部 分都承认了自然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学术界也对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基本上取得一致的意见而在当前国际法理论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国家 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承认国家承担 国际刑事责任的能力,国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该如何承担其刑事责 任关于法人,国际组织是否是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也存在一定的 争论在后面论述中笔者会分别进一步详细论述一)自然人1 .自然人国际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称个 人刑事责任,源于国内刑法,不管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 家的国内刑法中都有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在传统国际刑法中 认为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对于个人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曾在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作为被告方的辩护理由但随着 国际刑法体系的发展,个人是国际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主体已经被 国际社会和国际公约确认为不争的事实2.自然人国际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根据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逻辑,自然人犯罪后只要排除免责事 由而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 处罚,主要是刑罚方式当前刑罚方式有: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等。
另外还有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包括:赔偿损失、训诫、责令悔过、 赔礼道歉等以上这些国内法中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国际刑事 责任的承担中同样适用组织(团体)或机构1 .组织(团体)或机构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依据“组织(团体)或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 体",[2]因此也可以成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各国的国内刑法 基本上都已经确认了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方式但在国际刑法 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而且由于学者们多将 焦点集中在个人和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上,相比而言对于 法人国际刑事责任的研究就少了许多对于法人国际刑事责任的研 究,学者们存在法人能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争论,另外还存在国 际犯罪中的组织、(团体)或机构是否仅指以合法程序建立的组织或 机构的争论I虽然法人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滞后于个人和国家国际刑 事责任的研究,但在现有的国际刑法规范中,已经存在关于法人或组 织的作为国际犯罪主体的规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于 审判任何团体组织之任何分子个人时,本法庭得宣布(关于该个人可 能定罪之任何行为)该个人所属之团体或组织,为一犯罪组织”。
第十 条“在某一团体或组织被本法庭宣布为犯罪组织后,……该团体或组 织之犯罪性质既经确定,自不容怀疑气1973年的《禁止并惩治种族 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三条规定“任何个人、组织或机构的成员或国 家代表,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如有下列行为,即应负国际罪责,不论 是住在行为发生地的国家的领土内或其他国家"o 2000年的《联合国 打击垮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有组织国际犯罪集团进行了详细的界 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 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 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 并在第十条专章规定了 “法人责任2003年《联合国反腐公约》 第二十六条专章规定了法人责任,明确规定“法人责任可以包括刑事 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因此,在一定组织(团体)或机构从 事国际犯罪的场合,该组织(团体)或机构就应当成为承担国际刑事责 任的主体并且不能替代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2 .组织(团体)或机构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各国的国内立法中,对于组织(团体)或机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规 定不尽相同除了罚金这种刑罚的方式外,一些国家还在国内刑法中 引入了其他非刑罚的方式。
在美国1991年的《联邦组织量刑指南》 中对在联邦法院被判定有罪的组织或机构设计了两种处罚:(1)刑事 赔偿这种处罚包括如下四种具体措施:恢复原状、赔偿命令、无偿 社区服务、向被害人告知有罪判决的命令2)罚金⑷在法国1988 年提审的新刑法中规定10种组织或机构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罚金、 解散、禁止从事一种或数种职业活动或社会活动,将组织后机构置于 司法管制之下,关闭企业用于实施犯罪的所有机构或其中一个或数个 机构,逐出公共市场,禁止向公众募款,禁止签发支票,没收财产, 通过宣传工具公告或传播宣告的判决当今世界各国对于组织(团体) 或机构犯罪普遍采用两罚制我国在1987年颁布的海关法中规定对 法人从事走私犯罪时,即采用两罚制以上虽然是各国国内刑法中对 于法人刑事责任的处罚方法,但对于追究组织(团体)或机构的国际刑 事责任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联合国反腐公约》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特别确保使依照本条应当承担责任的法人受到 有效、适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刑事或者非刑事制裁,包括金钱制裁”《联合国打击垮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十条第四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各缔约国均应特别确保使根据本条负有责任的法人受到有效、适度 和劝阻性的刑事或非刑事制裁,包括金钱制裁。
这些都体现两罚制的 原则同时公约中的表述也反映了对于组织(团体)或机构国际刑事责 任的追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刑罚的方法其他非刑罚的方法也应作为 组织(团体)或机构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方法三)国家1 .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依据国家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是国际刑法中的热点,也是最有争议的 焦点之一对于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国 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是否是国际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其 二,如果承认国家具有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能力,国家该以何种方式 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关于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它根本不同于具有躯体和 意识的刑罚主体自然人,因此,无法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是承 担刑事责任的刑罚主体;第二种意见主张,国家既然是国际法的主体, 享有国际法所确立的主体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国际法所规定的相应 义务,因而对其所犯下的国际罪行应负国际责任,只有国家实施了特 定的国际犯罪的场合,特指最严重的侵略战争犯罪,以及不作为构成 国际犯罪的场合才能承担国家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明确指出国家 虽然是一个抽象实体,但是在国际法所确认的诸多国际罪行中,对国 际社会危害程度最烈的犯罪都是由国家实施或由国家支持和庇护下 实施的,如果不对国家进行定罪处罚,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国际犯罪将 成为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国家应当承担罪刑相适应的责任,从而 成为国际犯罪主体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C5]笔者坚持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否定国家刑事责任 的观点存在以下错误:其一,应当明确国家责任和国家刑事责任的关 系国家责任包括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而就 国际法范畴而言主要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国家责任理所 应当包括国家刑事责任当国家犯有严重的国际罪行时,其他责任己 经不能足以惩治其犯罪行为时,只能通过国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处 罚其二,国家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国际规约中以及国际司 法实践中都已经被证实承认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就等于承认国家 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当国家严重违反国 际义务,进行国际犯罪行为时,只强调国家的权利而否定其义务,显 然不符合国际法中的公平原则其三,以刑罚方式不能适用国家而否 定国家刑事责任,是逻辑上的因果倒置在国家犯罪中不是由于刑罚 不适用而使国家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由于国家的犯罪行为而导致了 其承担刑罚在国家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上,国家能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是一回事,怎样惩罚国家的犯罪行为又是另一回事退而言之,罚金这 种刑罚方式完全适用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而且,针对国家在国 际刑法中这一特殊的主体,不能仅局限于国内刑法中的刑罚方式,而 应该有新的处罚方式笔者之所以坚持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有以下理由:(1) 从国际规范的发展来看,国际社会正不断地加强对国家责任的立 法尝试,其中就包括国家刑事责任的立法尝试在1979年联合国国 际法委员会编撰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将国际违法行为分 为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当国家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 益时,如从事侵略行为、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行为时就构成国际犯罪, 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国 家责任条款草案》在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国际罪行,并且在第52条规 定了一国的国际罪行导致的特定后果,从事国际犯罪的国家应当承担“反映侵犯之严重性的赔偿金”,并对引起犯罪行为的责任者以惩罚2) 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迦纳的国家要素说认为国家是由主权、政 府、人口、地理环境四要素组成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形式之一当国 家的不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对政府集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国家元首刑 事责任的追究应当是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在纽伦堡审判和 东京审判中对国家元首刑事责任和政府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得以确 认。
3)某些刑罚方式不适用国家不应成为国家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 借口在上面的论述中笔者已经阐明了其逻辑上的错误另外,鉴于 国家作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我们应当考虑国家承担刑事责 任方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由于国家是抽象的实体性质,应规定国家 承担刑事责任的“双罚性”原则,对国家本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 金的同时,对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元首或政府追究刑事责 任针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应当仅局限于国内立法上自然 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罚金以外的刑罚方式,引入更易于适用国 家的非刑罚方式,实行承担方式上的“多样性”原则2.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们不得不承认,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仍然仅存在于理 论界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国际公约明确规定 国家刑事责任但正如个人和法人的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在 国际刑法上得以确认…样,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将会在国际刑 法的发展中不断明朗在巴西奥尼教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所提出的针对 国家刑事责任的刑罚措施为罚金罚金作为刑罚承担方式不仅可以适 用个人、法人同样也可以适用国家除了罚金这种刑罚承担方式外, 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中规定了非刑罚的 承担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补偿、抵偿等。
⑹国内有学者主张对实施 了国际犯罪的国家适用混合处罚方式,设定的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