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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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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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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里市人民政府公室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序号权力类别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行政许 可权限内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审批《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向批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分别不得超过15日未经审核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人防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修正)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预建或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因下列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应当向设置通信警报设施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除该建筑物的;(二)因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该建筑物的;(三)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需要调整通信警报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人防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行政处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人防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行政处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人防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人防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人防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行政处罚对拆除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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