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论文-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doc
28页历史学论文-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提要:尹湾《集簿》“以春令”的内容体现的是西汉国家的春季救济政策,而非鼓励增殖户口的政策西汉王朝施行的月令一方面源自秦以来的法令制度和习俗,一方面则是根据传世月令和儒家经书结合现实而制定通过出土秦汉律令与传世月令以及《管子》等书的比较研究,可发现《吕氏春秋·十二纪》来源于战国齐而非秦,《吕纪》成书时世上可能已流传有以“明堂”名义命名的月令书,它出自战国齐阴阳五行家邹衍一派,可能就是汉宣帝时丞相魏相所上《明堂月令》,它应当就是传世三种月令书的祖本关键词:“以春令存户”,月令,政治,明堂月令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考古出土了一系列与月令有关的秦汉简牍材料,如江苏连云港尹湾出土的成帝元延年间东海郡《集簿》中[1]有“以春令”的内容,甘肃敦煌悬泉置出土了平帝元始五年王莽颁布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2]除了这些直接带有“月令”标 9 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3]、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田律》[4]以及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田律》[5],其中均有以月系事的律令这些材料的出土为月令源流以及月令与秦汉政治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尹湾汉简释文公布以后,邢义田先生着《月令与西汉政治——从尹湾集簿中的“以春令成户”说起》一文[6],以尹湾《集簿》中“以春令”的内容为楔子,独辟蹊径,第一次从月令(主要是春令)是否曾经、以及如何落实在现实政治的角度,对月令与西汉政治的关系以及颁令制度化的过程进行了全面地考察,令人耳目一新。
邢文的基本结论是:秦汉时期的时令宜忌有很多不同的系统和内容,它们只部分、零星地反映在政治制度中汉代施行的月令,不是遵照那一部儒经或那一系统的月令,而是经过多方采择,不断改变调整,参杂现实的需要以及‘祖宗故事’而形成的汉家月令‘以春令成户’和‘种树’的规定应该当做‘汉家月令’的一部分来理解前辈学者认为郑玄注《礼记》时提到的‘今月令’即指汉月令,这个意见应该是可信的《月令与西汉政治》第 50—51 页)我同意邢先生关于两汉施行的月令“或渊源有自,或杂揉现实”(《月令与西汉政治》第 52 页)的观点,但是对于邢文的其它主张则不敢苟同观点的歧异首先源自于对尹湾《集簿》“以春令”内容以及“春种树”的理解不同,其次则因为我们对月令的性质认识不同不揣浅陋,撰作此文,以就教方家一、关于尹湾集簿“以春令成户”与“春种树”邢先生的主张是以对尹湾《集簿》中“以春令”内容以及“春种树”的理解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是,对于这两枚简的理解我持不同看法,现分而论之 (一)尹湾《集簿》中关于“以春令”的简文,整理者释为“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关于“以春令成户”的涵意,谢桂华先生认为是“‘以春令’(疑指根据皇帝于春季颁布的诏令)新增加的户、口和用谷的总计,以及每口用谷的平均数”。
[7]邢义田先生认为是“令民嫁娶成户”[8],“所谓‘春令’乃春夏秋冬四时月令之一”(《月令与西汉政治》第 2 页),他推测这一制度来源于《管子》、《夏小正》中“春以合男女”的月令思想(《月令与西汉政治》第 49 页)高恒先生的意见与以上两先生不同,认为是“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9]何以会对这枚简作出如此悬殊的理解,与简文的辨识有很大关系原简中“以春令”与“户”之间的字,由于是草书,字迹也不清晰,因此释读有一定困难其字形大体作“ ”,整理者释为“成”,但是,从字形上看它与同出尹湾简的其它“成”字以及其它地区出土的秦汉时期简牍中的“成”有一定的差别,因此,这个字是否是“成”字应该还是个疑问假如把此字识为“成”字,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把“成户”理解为建立户籍,但是,如果真的作此理解却难存在着以下几个矛盾第一,能够确定“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应该作一句来理解,上下文之间有紧密的逻辑关系按照谢先生的解释,“以春令成户”是以春令增加的新户口,汉代户口增加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来源于“流民自占”[10]的“获流”,二是从原有家庭中分离出去单独立户的“别户”[11],《集簿》前一部分已经标明来自“获流”的户口数,那么,这一部分“以春令成户”的原因是什么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
邢先生将其解释为“以春令”令民嫁娶成户,但是,男女结婚立户,家庭成员通常为两人,立户 7039 户,口应该是 14078 人,但是简文却作 27926 人,即每户平均近 4 人即使考虑到再婚家庭的情况,这一数字也过高,对此,邢先生也感到“其中仍不无疑点”(《读记》)第二,立户为什么要“用谷”?而且要平均到每个户内人头上?其用意何在?邢先生做了两个猜测,“不知是行春令,鼓励成户时的赏赐,或是东汉章帝元和二民春‘诸怀孕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后汉书·章帝纪》)的张本?”(《读记》)这两个猜测都有些牵强,无论是鼓励立户或者鼓励生育,又何必把奖励的谷平均到户内所有人头上?第三,文献中找不到关于国家鼓励春季嫁娶成户的记载相反,尹湾《集簿》所条列的其它内容却大多可以在传世和出土文献中找到来源或依据,它们体现为西汉历代王朝制定的各种治民政策和措施,并成为考核地方官吏政绩的一系列指标参见本文第三部分)反过来,假如在文献记载中找不到来源和依据,那么,它是否是汉家制度就存在疑问第四,最重要的一点是,春季立户别居与汉代法律——《律令》中的《户律》相违背邢先生注意到《三国志·吴志·薛综传》有“八月引户”的记载,因此,邢先生也认为“以春令成户”不是说一定即在春季行嫁娶,《集簿》所说的七千余户是在一年之中成婚成户的。
《读记》)薛综所说的“八月引户”中的“引”作何解,史家并没有注明,但可以确定它应与秦汉时期“八月案比”的户口政策有直接联系,或者是这一政策的两种称谓文献材料表明汉代是在八月进行查验、登记户口工作的《后汉书·安帝纪》载元初四年(117)秋七月诏:“《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续汉志·礼仪志》:“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新公布的张家山汉简表明西汉时期也实行“八月书户”的户籍政策《二年律令·户律》简 345: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所谓“为户”即建立新户籍,“户时”即《续汉志·礼仪志》所说的“案户比民”之时《二年律令·户律》简 334 至简 336: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此律规定,父母去世后,虽然允许即时按照父母的遗嘱——“先令”进行家产的分割,但是登记入册却仍需要等到“八月户时”既然汉代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在八月“书户”,那么,在春季令民建立新户籍的说法就不能成立,怎么能够设想国家会制定出一个与自己的法律制度相矛盾的“春令”政策呢?何况,“婚娶”与“为户”还并不能等同,因为只有选择婚后立即与父母分家才能单独“为户”,而汉代婚后与父母共居的情况十分普遍。
高恒先生多半是在通贯了《集簿》的上下文之后,才没有直观地把“成户”理解为建立户籍,他联系文帝元年(前 179)春三月诏“方春和时”议“所以振贷”“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以及《续汉志·百官志五》本注关于郡国“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的记载,得出“以春令成户”是“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的结论名曰“春令”,系仿《礼记》中的“月令”高恒先生的说法虽然有可推敲之处,但是,对于其理解的方向我深表赞同,我亦认为此简是西汉国家春季救济政策的具体体现,而且,我认为简文中的“ ”字应该释为“存”字首先从字形上看,它与秦汉时期“存”的通行写法十分相象,秦汉时的“存”多写作“ ”其次,从西汉时期国家奉行的春季政策来看,它也应当释为“存”正如邢先生所指出的,此简中的“春令”应作为月令的“春令”来理解,它的出土“证明作为四时月令之一的春令,曾对汉代地方行政发生指导的作用”(《月令与西汉政治》第 2 页)在传世月令《礼记·月令》仲春月、《吕氏春秋·仲春纪》中有“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一项,《淮南子·时则训》作“养幼小,存孤独,以通句萌”清人孙希旦《礼记集解》曰:“存,谓存恤之幼而无父曰孤。
仲春物始生,故存诸孤;仲夏物方盛,故养壮佼;仲秋物已成,故养衰老;仲冬物皆藏,故饬死事把“孤”理解为“孤儿”之“孤”然而汉末人高诱注《吕氏春秋》曰:“顺春阳,长养幼少,存恤孤寡萌牙诸当生者不扰动,故曰安把“诸孤”理解为“孤寡”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据《玉篇》:“孤,独也”,认为“‘诸孤’者,乃总鳏、寡、孤、独而言,盖老而无妻曰鳏,无夫曰寡,无父曰孤,老而无子曰独,是鳏、寡、孤、独皆是孤独之人,故总言之曰‘诸孤’也以《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为代表的月令书是在总结中华民族数百千年积累的天文历法知识、农业生产常识以及行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与阴阳五行理论相配伍而成冬春季节存恤诸孤是先秦以来的政治传统,是早期国家实施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它是从早期共同体的公共职能中转化而来《孟子·梁惠王下》载孟子语:“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诗云:‘哿矣富人,哀此茕独’”《管子·四时》谈到春三月五政时,第一政即“论幼孤,舍有罪”,其后文谈到冬三月五政时第一政也是“论孤独,恤长老。
《禁藏》说:“当春三月,……赐鳏寡,振孤独贷无种,与无赋所以劝弱民《轻重己》谈到天子之“春令”时,也说:民生而无父母谓之孤子,无妻无子谓之老鳏,无夫无子谓之老寡此三人者皆就官而众,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遗多者为功,寡者无罪是以路无行乞者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天子之春令也《春秋繁露·治水五行》也把“存幼孤,矜寡独”作为春季和冬季的一项共同任务在阴阳五行体系中,春主生,反映在人事上即要布德施惠、养生长物,仲春月“存诸孤”的行事正是这一思想的体现除了二月条的“存诸孤”外,月令春季其它两个月的行事其实也包含有存恤孤寡的内容,如孟春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庆赐遂行,毋有不当”,季春三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西汉时期对鳏寡孤独穷困进行存恤的最早记载见于文帝元年(前 179)三月《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元年三月诏: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又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
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第一道诏令针对的是鳏寡孤独穷困者,颜师古注曰:“振,起也,为给贷之,令其存立也第二个诏令针对的是年八十以上的老人,颜师古注曰:“存,省视也《史记·孝文本纪》记文帝元年三月事曰:三月,有司请立皇后薄太后曰:“诸侯皆同姓,立太子母为皇后皇后姓窦氏上为立后故,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两书所记应为一事《史记》把“鳏寡孤独穷困”与“孤儿九岁以下”分开来言,有些奇怪,因为孤儿本就应包括在鳏寡孤独之中,司马迁这样记载可能是为了强调其中有九岁以下孤儿《汉书·景帝纪》载景帝赞文帝一生功绩,其中即有“收恤孤独,以遂群生”之语文帝十五年(前 165)晁错对策中也称文帝“宾礼长老,爱恤少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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