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建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基本流程(共8页).doc
8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建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流程一、项目审批制度新建项目前期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发改、经信委、环保、水利、安全生产、规划、林业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山西省投资主体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新建项目基本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及备案制审批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被列入《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中的新建项目执行核准制审批;未列入该《目录》中的新建项目执行备案制审批(2009年国家对产能过剩等个别行业已另做规定)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2号)、《山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等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改委核准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省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经信委;审批、核准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据此规定,工业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仍由发改委审批注:经信委及发改委项目审批流程基本相同)1、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如下:第一阶段(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报审批 《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函》(2)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上报审批 批复(3)申报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4)申报土地预审(县 市 省)(5)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上报审批 批复(6)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上报审批 批复(7)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上报审批 批复(8)编制职业病预评价报告 上报审批 批复(9)取得上述全部文件后 上报核准 批复第二阶段(1)申报林地采伐证(2)申报土地使用证第三阶段 (建设、试产)(1)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依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评审) 上报审批 批复(2)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 上报备案(试产前30日) 批复 (3)环保、安全生产申请试产(投试产前2月) 批复第四阶段(验收)(1) 编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 申请验收 批复 (注:需达到100%的设计产能)(2) 编制环评验收报告 申请验收 批复 (注:需达到80%以上的设计产能)(3) 编制水土保持验收报告 申请验收 批复(4)编制职业病危害验收报告 申请验收 批复2、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备案的基本程序如下:第一阶段(1)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上报审批 批复(3)申报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4)上述3项 上报备案 批复(注:其它审批程序均为后置,与核准制相同)3、根据《山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与核准制审批基本相同。
二、其他审批制度及要求1、节能评估A、发改委:根据 (国发6号令)的规定,由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报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同级发改部门负责B、经信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项目需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报审现由经信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节能审查由经信委负责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主席令2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新建项目按投资主体、行业属性及环境敏感区等因素规定审批权限及验收办法3、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A、水土保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39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16号)等规定,新建项目需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并报水利部门审批(评审机关通常为与立项审批机关同级的水利部门)。
B、水资源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1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等规定,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项目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上报水利主管部门审批4、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7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 号)等规定,新建项目需委托编制、申报《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及《安全验收报告》(评审机关通常为与立项审批机关同级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5、规划选址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向项目所在地旗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核发选址意见书6、职业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60号)的规定,新、扩、改建项目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目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细则尚未明确7、征、占用林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等规定,征、占用林地审批机关为省级及以上林业部门,并明确了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8、土地预审、土地审批A、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等规定,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 审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B、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号)、《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9号)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根据《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三、外商投资项目市场准入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2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等规定了外商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的程序专心---专注---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