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传统文化之婚姻.doc
3页第三节 婚姻民国初期,桂林的婚嫁大多沿袭古制,秉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嫁程序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谓之“六礼完婚”其中纳彩、问名、纳吉属于择偶程序,纳征,属于订婚程序,请期、亲迎属于结婚程序民国 8 年(1919) “五·四”运动后,婚嫁渐趋文明解放后,婚嫁按《婚姻法》办理法律手续,程序更为文明、简便择偶清末民初,儿女到了结婚年龄(一般男 20,女 16),父母便多方托人为之寻找配偶受托的人或亲友,或媒婆,通称“媒人”一般是男方向女方求婚媒人受托带着礼物向女方求亲,问女子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请发庚帖,谓之纳彩、问名庚帖是一张长方形的红纸,上面填写待婚男女的姓名和按天干地支八个字标示的出生年月日时,谓之“年庚八字”,男女庚帖互换,以供双方家长了解对方命相在交换八字时,双方各备四色礼物,由媒人分别送给对方男女各方接到庚帖后,即请算命先生推算两人八字配合的好坏,还要将庚帖放在祖先香炉下卜吉凶,谓之“问卜于庙”(即“纳吉”),算命、卜吉、查访身家结果吉则成,凶则罢民国 8 年“五·四”运动以后,桂林城区妇女开始走上社会,青年男女有了接触的机会,部分青年自由恋爱,自行择配,逐步改变父母包办的做法。
但郊区农村大多仍沿袭旧制解放后,国家颁布《婚姻法》,破除封建迷信,青年男女自由恋爱,不合八字,自行择偶,受到法律的保护订婚清末民初,经过男女双方合对八字,认为年命相命相和,可以联姻,遂举行纳征仪式,请订婚酒,俗称“下定”,在纳征仪式中,男女双方交换“鸾书”,即联姻凭证鸾书用大红封套,上有金色鸾凤图案,内套金色鸾书,主要内容是新郎新娘的年庚八字,由双方家长(主婚人)填写双方交换鸾书后,夫妻关系确立,迎亲前如果男子不幸身故,女子虽未过门,亦不能另嫁,谓之“望门寡妇”民国 8 年“五·四” 运动后,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感情成熟之后,征得父母同意即互送礼物,俗称“信物”,爱情关系便确立礼物视家境而定,或纪念品、化妆品,或戒指、手表、项链富裕之家请订婚酒,贫民则双方家人同桌共餐,即算订婚此种订婚习俗沿袭至今无大改变,只随经济的宽裕,信物日趋贵重,多为金(钻)戒指、手表、金项链、金手镯等结婚清末民初,男女双方确立姻亲关系后,男方家长将决定举办婚礼的日期用红帖写成,由媒人送给女方家长,征求对婚期和行聘财礼等事项的意见,同意后男方据此备办新娘的衣料、首饰以及分送亲友的喜饼、聘金等双方在聘礼事项方面往往需要媒人多次奔走协商方能取得一致。
结婚日期确定之后,便举行结婚礼结婚礼分三天进行:第一天行聘(即“过礼”),男方按照女方提出礼品的类别数量,由媒人护送,用抬盒将礼品送至女家,吹鼓手沿途吹吹打打女方照礼单点收礼物时,照例将该退回的部分礼物留置盒内,退还男方第二天迎妆,女方将嫁妆用抬盒送至男家嫁妆主要为生活用品,有被褥、蚊帐、衣柜、皮箱、茶壶、茶盘、茶杯和洗漱梳妆用品用具等是日女方宴请女客男方接到女方嫁妆后,挑选一位“福命”妇人(俗称“全福太太”) 铺新床,以图吉利铺床时,忌孕妇在场,孕妇(俗称“四眼人”) 见铺新床为不吉利第三天迎亲,用花轿接新娘到新郎家,男家举办婚酒,闹新房迎亲在夜间进行,时间不能超过午夜二时,怕遇死人出葬婚礼翌日,新郎新娘回岳家跪拜岳父岳母及女方亲友,俗称回门这天女方宴请男客婚礼到此结束30 年代起,政府提倡婚事俭办,城区市民婚事大多去繁就简,将三天婚礼简缩一天办完迎亲使用西方乐器,奏西洋乐曲穿街而过,结婚典礼也奏西乐婚礼一般在饭店的结婚礼堂举行,新郎和新娘各自从家中坐花轿到饭店旧式花轿为全封闭,新式花轿四面无遮拦,路人可见新人风采少数人用小轿车接亲新娘一般穿白色婚礼服,头披婚纱,新郎身着礼服,男女宾相陪同新郎新娘进入礼堂。
礼堂正面坐着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新郎新娘分坐两旁典礼由司仪主持,先由介绍人介绍双方认识和恋爱经过,继由证婚人作证词,后由主婚人致谢词新郎新娘向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一一行鞠躬礼,然后主婚、证婚、介绍人在结婚证书上签字,新郎新娘向来宾鞠躬,鸣炮礼成接着入席喝喜酒,新人敬酒,亲友闹酒直至散席晚上还要闹新房,婚礼一般至晚上 10 时左右结束40 年代,桂林出现过集体婚礼,民国 29~36 年间,市长曾先后为9 次集体婚礼证婚解放后,男女达法定年龄始能登记结婚城区青年男女结婚不讲彩礼嫁妆,双方家庭视经济情况给子女以资助,添置生活用品50 年代只购置简单的家具、床上用品、衣服及日用品60~70 年代,兴购置缝纫机、自行车、手表、收音机80 年代以后,兴购置全套家具以及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高档家用电器结婚礼仪亦简化,50~60 年代,结婚当天摆设茶点、糖果之类招待亲友,只宴请少数近亲亦有旅行结婚或举行集体婚礼者80 年代起,兴用小轿车接亲,在饭店备办酒席,比较排场桂林旧制,父母去世当年忌结婚今仍因循续弦、填房男子元配妻子亡故后再婚谓之续弦,女子嫁丧妻的男子称填房娶元配的姐妹或表亲姊妹,谓之姐(妹)死妹(姐)填房,亲上加亲,解放后少见。
续弦、填房可举行婚仪,宴请宾客,但比娶元配仪式简化再醮寡妇再嫁称再醮旧社会女子在丈夫亡故后,一般不能再嫁,谓之守寡仅有少数再嫁但被视为丑事,不举行仪式,躲着人乘小轿进夫家了事解放后,由于《婚姻法的保护和观念的改变,再醮视为正常,不受歧视,但婚仪从简入赘 解放前,男子入赘女家,姓氏改随女姓并在女家生活,生男育女亦随妻姓,俗称“上门”或“招郎”入赘婚配多见于农村,城区少见多为男方贫穷无力娶妻或孤儿无家业而上门,或是女方系独女,为继承香火祖嗣有续而招郎或家有薄产缺乏劳动力入赘仪式:将新郎接到女家,先拜天地,再拜香火;然后举行改名仪式,新郎向女父磕头,由女父为之改姓换名,从此原来姓名不再用;接着入卧房拜母,事前在卧房门上挂一条母亲常穿的裤子,新郎从下面穿过,意为新郎是亲生的儿子当天请至亲好友来喝喜酒,向亲友宣告女儿招郎解放后,郊区仍有入赘者,但多不改姓换名,废去侮辱人格之礼仪但婚礼一般从简童养媳接童养媳是解放前农村陋俗接童养媳多为贫穷农家,缘由或为家境贫苦,无力娶媳,接一个女孩养到成人,与儿子合房成婚,不再花娶媳妇的费用;或为家中劳动力少,接一个女孩来家劳动,因而接来的女孩往往要比儿子大几岁。
接童养媳礼仪简单:经人介绍并征得双方父母同意,男家备礼物由介绍人送到女家,将女孩带回,从此接养的女孩便是男方家庭成员之一,除年节娘家接回去外,平日不回娘家待到男女成年即敬神拜香火,请合房酒,便正式成为夫妻此陋习解放后彻底废除纳妾解放前,允许一夫多妻,部分男性婚后纳妾,一个或数个不等富人纳妾为取乐享受,一般人纳妾有的因元配无生育,有的因家中缺少劳动力元配称妻,次房称妾妾在家庭中地位低下,行动受元配的管制,负担一切家务纳妾不举行仪式,不请酒张扬解放后已废除纳妾回民婚嫁解放前, 回族一般不与其他民族通婚, 婚姻多由老年人在回族青年男女中撮合,称为“保亲”经男女双方父母同意便决定婚姻,不算八字,不算命,不送彩礼婚礼按伊斯兰教规举行,不贴红对联,不放鞭炮清末以后,桂林回族人口较少,亦有少数回族与汉族通婚解放后,回族男女自由恋爱,但仍多在族内通婚婚仪大多遵从教规,成婚之日请阿訇念经,称为“念配”,新郎新娘不拜天地,亦不拜公婆离婚民国前,丈夫对妻子不满意,即可提出离婚,但妻子不能向丈夫提出离婚离婚手续简单,男方仅写一纸“休书”(即离婚字据),连同结婚时的鸾书,一并托亲友送给女家,便脱离夫妻关系民国时期,离婚由法院办理,或登报声明离婚。
解放后按《婚姻法》办理,先行调解,调解无效,或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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