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doc
17页—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 会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 装力量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 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 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遵循打防结法,预防为主, 加强教育和管理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及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权制 度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 加强治安防范,实行群防群治,健全防范网络,及 时调解和减少各种民间纠纷,预防违法犯罪;(三) 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 纪律数育和法律教育,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 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落实到基层;(五) 强化各项治安管理,积极排解各类群体性纠纷,避 免矛盾激化;(六) 提高改造 教养工作质量;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人 员期满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重新犯 cm非;(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 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第七条市和区 县(市)及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各级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 有关的法律 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 计划;(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管理见义勇为基金,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五)对本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决定奖惩;(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七)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八)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机构,在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下,管理本 系统、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应担负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市和区 县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目标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检查、监督、考核和评比、奖惩 制度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教育;(-)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 密防范措施,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三) 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案 件和刑事案件;(四) 加强对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 (五)配法司法机关对本部门、本单位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决定保外就医、假释等犯罪分子以及 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六) 负责对本部门 本单位的暂住 寄住等外来人员的 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等工作;(七) 及时报告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 性纠纷或苗头,积极采取排解措施或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八) 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公安派出 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九) 开展以安全、文明为目的的社区创建活动;(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责任:(一)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民公约,开展对群众的社会主 义法制教育 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三)落实防盗 防火\防破坏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四) 及时报告本辖区和涉及本辖区的群体性纠纷或苗头,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五) 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六)加强对本衬、段的暂住、寄住等外来人员的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七)参加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八)组织居民、村民参加治安联防、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九)开展以安全、文明为目的的社区创建活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认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 防和打击犯罪的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严密社会治安管理,及时打击危 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治安事件 骚乱和重大恶性案件, 应当制定处置预案;对已经发生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果断处置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用报警和报警岗亭 方便公民报案或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公民报案 检举 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扭送违法犯罪人 员或者公民的人身 财产权利正在受到犯罪分了侵害请求保 护时,执法机关或在场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支持 处置或指明 受理机关,有关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第十六条公民和单位对人民这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监狱、劳教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支持、协助, 及时、主动提供有关违法犯罪的线索和证实违法犯罪的情况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市)社会面的治安防范,由市和区 县(市)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并建立以人民警察为主体,武装 警察部队 民兵、治安联防等多种力量参加的社会治安防第十八条城镇街道辖区社会面的治安防范,以群防群治为主,由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制定方案,公安 派出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公安 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可以由居民义务守护或集资聘请 专人守护。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的治安 防范,并实行治安责任追查制度:(一)单位内部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必须实行专人值班、守护,值班、守护人员须经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 能上岗; (二)单位住宅楼院的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第二十条农村地区的治安防范,由乡镇人民政府、武装 部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治保会 民兵 为骨干的护村队、巡逻队负责第二十一条集贸市场、大型综合性商场、公共文化娱乐、 体育场所和公园 风景名胜地的治安防范,分别由工商、商 业、文化、体育\园林等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公安机关监 督在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的大型展销 展览 文化 体育 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事先报告当地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第二十二条车站、码头、航空港和火车、汽车、轮船、飞机上的治安防范,由所在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时予以指导、第二十三条旅馆业、废旧物资回收业、印铸刻字业及出租汽车行业应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和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枪支、弹药、限制流转的民用易燃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管理,建立 健全并落实守卫、登记、领用、保管、运输、销售、审批、 发证等制度。
严格实行专人 专管 专批、专用严禁上述 物品流散社会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员、房屋租赁户的综合管 理一)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把流动人口管理、疏导、 服务 教育等工作有机结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 任,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综合治理;(二)公安机关应履行流动人口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职责,严厉查处、打击流动人口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三)对社会上的乞讨人员,公安 民政部门应予从收容、 遣送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第二十七条群众防治队伍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 的办法第五章教育 改造和安置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应当研究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提 出对策;应当配合劳动 劳动教养部门做好工作第二十九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部门应当 把法制宣传纳人工作规划;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坚决查禁 淫秽物品 封建迷信物品的出版、发行和传播第三十条工会 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纳人工作日程,加强对职工、妇女和青少年的理想 道 德、法纪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教书育人的思想,加强法制教育,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和流失学校、家庭、社会要互相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做好学生的工作第三十二条努力办好工读学校,充分发挥工读学校对违 法青少年的早期教育、干预作用:(一) 对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 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校中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 受教育;(二) 在工读学校学习期间,已学完初中或者高中课程 成绩合格的,由原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与原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第三十三条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教育被监护人遵纪守 法,发现被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 告,不得纵容、包庇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犯罪人员受刑事 处罚的,送少年管教所或由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四条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惩罚与改 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努力提高改造质量:(一)监狱 劳动教养机关应当组织被改造人员学政治、 学文化 学技术,逐步把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办成改造 人 教育人 挽救人的特殊学校;(-)少年犯刑期执行过半或者少年教养人员教养期执 行三分之一以上,改造表现好并符合试读、试工试农的, 可在落实包教单位 学校、街道、派出所后,经上一级主管 部门批准,实行所外试读、试工试农。
在试读 试工、试 农期间表现好的,提前解除劳动教养;表现不好的,及时收 回管教所内教养、改造;(三)劳动改造人员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人员解除教养 时,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部门应当事先与释放或解除教养人 员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双方配合,促使刑满释放和解 除教养人员按时回到原籍地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 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教养人员的 安置工作:(一) 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准予落户;(二) 可按规定参加就业应聘;(三) 不符合应聘条件的或应聘末被录用的,可引导其自 谋职业;(四) 申请个体经营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应按规 定发给营业证照;(五) 原户籍在农村的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期在五年以下 的服刑人员,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其原有承包地和自留地 一般交其亲属继续承包和经营;没有亲属的,由农村合作经 济组织委托其他村民经营或村社留作机动待解除劳动教养 或刑满释放后即恢复其承包经营权和自留地使用权第六章奖惩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凡单位 治安责任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