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2.docx
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2 生产安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好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下面烟花美文网为大家供给的是最新版的《生产安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梦想能扶助到大家! 《生产安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置暂行规定 (2022年7月12日国家安好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1日《国家安好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好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置暂行规定〉的抉择》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和裁减生产安好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好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置,依照《生产安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好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好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置,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置的种类、幅度和抉择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操纵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有意不照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理由、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置,依照以下规定抉择: (一)对发生更加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置,由国家安好生产监视管理总局抉择;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置,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抉择;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抉择;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抉择。
上级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置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置,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更加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置,由国家煤矿安好监察局抉择;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置,由省级煤矿安好监察机构抉择;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置,由省级煤矿安好监察机构所属分局抉择 上级煤矿安好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好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置 第八条 更加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好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置 第九条 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好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置,依照《安好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置手段》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好监察机构赋予的行政处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置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刻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其次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采纳调查,或者拒绝供给有关处境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更加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好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更加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其次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好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置抉择 其次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其次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