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给惠国普惠制方案简介.doc
6页主要给惠国普惠制方案简介一、欧盟普惠制方案欧洲联盟(EU) ,简称欧盟,从成立初的 15 个成员国,现已增加至 27 个,分别为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所有国家实行统一的欧盟贸易规则和关税政策欧盟自 1971 年 7 月 1 日起,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惠制待遇欧盟成员国实施同一个普惠制方案自 2006 年 1 月 1 日,欧盟开始实施第四个十年普惠制方案欧盟普惠制有两大部分组成: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和具体产品的普惠制实施方案欧盟 1999.7.1-2001.12.31 年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以欧盟部长理事会第 2820/98 号条例为主1. 给惠产品范围:将所有产品按非常敏感产品、敏感产品、半敏感产品和不敏感产品分为四类,给与不同的优惠待遇,实施统一的“一揽子”管理方式;2. 关税削减幅度:按产品的敏感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优惠幅度;3. 继续沿用毕业机制:根据受惠国的发展水平和相关工业的专业化程度实施产品毕业或国家毕业; 4. 原产地规则; 5. 特别鼓励条款。
2006-2015 年普惠制方案的指导方针: 1.维持原有的税率优惠;2..普惠制优惠对象更倾向于最不发达国家;3. 简化普惠制方案 4. 毕业制度更加透明 5.设立新的鼓励安排 6.修改原产地规则 7.巩固临时撤销机制、加强防护和反欺诈措施欧盟 2009-2011 年新普惠制方案(欧盟部长理事会 732/ 2008 号条例)主要内容:1.一般条款,规定了条例实施期和三种优惠安排2. 安排和关税优惠3. 临时撤销和保护措施条款: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所涉及的产品是否给予优惠作了规定4. 程序条款5. 对欧盟委员会 552/97、1993/2006、1100/2006 和 964/2007 号条例的修订6. 最终条款新普惠制方案特点:1. 新方案继续保持了原方案的三个普惠制安排一般安排,对于176 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 6300 多种产品(分为敏感类和非敏感类)予以普惠制优惠待遇;关于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特别鼓励安排(也称 GSP+)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鼓励安排2. 毕业和反毕业:假如某个国家在欧盟市场上的进口量超过或低于预先设定的门槛,则欧盟将暂时中止给予优惠或再次给予优惠3.欧盟新方案对中国的影响:根据新方案,我国只能享受 HS 第 1-24 章(农产品) 、25-27 章(矿产品)和 47-49 章(木浆、纸及纸制品)的欧盟普惠制待遇。
我国大部分工业产品仍然被排除在欧盟普惠制优惠安排之外 欧盟原产地规则以第 2454/93 号条例为基本框架和内容,并采纳了以后各项补充、修订条款2008 年 11 月公布了最新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条例草案(TAXUD/2046/2007-1)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证明文件原产地标准:1.加工标准:欧盟对于含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产品原产地的判定采用加工标准,对有关的加工要求列出了一个加工清单2.给惠国成分:欧盟从 1995 年起,开始实施“给惠国成分” 受惠国的产品若采用了来自欧盟的原料、零部件,往欧盟出口时可作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同时,作为互换条件,除 1-24 章的农产品外,受惠国在生产中使用了从瑞士、挪威、土耳其进口的原材料的产品向欧盟出口时,也适用“给惠国成分” 受惠国签发 FORMA 证书时均要依据欧盟成员国或瑞士、挪威海关签发的 EUR.1 流动证书或发票声明在签发的 FORMA 证书第 4 栏需注明“EU CUMULATION”,“SWITZERLAND CUMULAITION”或“NORWAY CUMULATION”字样。
3. 原产地累计:欧盟自 1995 年,增加了有关区域性原产地累计的具体条款,欧盟对东南亚国家联盟、中美洲共同市场和安第斯集团的成员国实施区域性原产地累计直运规则:欧盟实行直接运输规则原则上要求受惠国的产品直接运往欧盟如果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需要,途经除该受惠国以外的第三国或地区时,货物在途经国/地区不能进行经过除使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外的其他任何加工,并应在途经国海关的监管之下书面证明:对于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产品需提交原产地证书 Form A欧盟对受惠国原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格式有简化的趋势二、日本普惠制方案日本自 1971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其普惠制方案日本于 1980 年 4 月 1 日起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目前,从 2001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为第四个十年实施阶段日本普惠制方案的最新内容可从以下网址获得:http://www.mofa.go.jp/policy/economy/gsp/index.html.日本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 受惠国家和地区:日本给予包括中国在内的 155 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普惠制待遇,其中有 49 个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享受日本普惠制的特别待遇(截至 2008 年 1 月) 。
2. 给惠产品范围:2008 年 4 月出台统一的《普惠制给惠产品清单》3. 关税削减幅度:日本对给惠的农产品( 1-24 章) ,其关税削减幅度各不相同,直至免税;对给惠的工业品,原则上均给予免税待遇,仅对《实行最高限额的工业品清单》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削减 20%、40% 、 60%、80%或 100%4. 保护措施:最高限额;例外条款;毕业机制5.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待遇6.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证明文件原产地标准:日本对于含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产品原产地的判定采用加工标准,列有加工清单直运规则:确保产品保持其身份,并且在运输途中未经处理或进一步加工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格式 A,从日本进口原材料证明书,直运证明文件等三、加拿大普惠制方案加拿大议会于 1973 年 4 月通过法令,批准政府实行普惠制,从 197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我国于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成为加拿大的普惠制受惠国根据 2004 年 5 月 18 日的CUTOMS NOTICE N-573,加拿大的第四个方案将实施期延长到 2014 年 6 月 30 日加拿大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1. 给惠产品范围:提供享受普惠制的产品清单,如农产品的受惠清单和农产品和工业品的不给惠清单。
2. 关税减让幅度:在最惠国关税基础上减税到免税3. 保护措施:当产品的数量或情况对国内同类产品或有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商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时,加拿大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撤销或修改优惠待遇,或征收附加税,加拿大还专门列出了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第 77 条) 4. 受惠国家和地区:加拿大给予 183 个国家和地区关税优惠待遇,其中 48 个国家为最不发达国家5. 加拿大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待遇6. 其他关税优惠:为 67 个原英联邦成员国提供英联邦优惠税和为 18 个加勒比国家提供加勒比优惠税7.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书面证明原产地标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全部或部分采用其他国家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部件在受惠国制得的产品,如果符合下列百分比标准,就可视为在受惠国生长、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即,包装待运至加拿大的商品,其进口非原产成分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 40%,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则不超过 60%在计算进口成分价值时,加工或制造该产品所需要的任何原料,只要来自其他任何受惠国(称全球性累计)或来自加拿大(称给惠国成分)均可作为该国原产成分计算直运规则:货物应直接从原产地受惠国运至加拿大港口。
如果经第三国领土,不管是否转船或暂时储存,将失去普惠制资格,但下列情况除外:该货处于中转过海关的监管之下;除进行卸妆、重新装载、分装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进行的加工外,该货物未在中转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该货物未进入中转国贸易和消费领域;货物在中转国暂时存储不超过六个月书面证明:货物必须与其他货物分别出具发票,随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 A) ,1996 年 3 月 1 日起,加拿大海关可以不再需要受惠国官方签证机构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字、盖章,第 11 栏可以留空原产地证明可以是 FORMA 证书,也可以是出口商原产地申明四、瑞士普惠制方案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瑞士于 1972 年 3 月 1 日公布了普惠制方案,开始实施普惠制瑞士自 1979 年 7 月 30 日起对中国实行普惠制待遇,是较早对中国实施优惠待遇的国家之一 瑞士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1. 给惠产品范围:瑞士对 173 个 HS 编码四位税目号项下的部分农产品给予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对 HS 编码第 25—97 章的大部分工业产品给予普惠制优惠待遇;仅 25 个 HS 编码四位税目号项下的部分产品例外在瑞士普惠制新方案中,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所有工业品和大部分农产品均给予享受免税待遇。
2. 关税削减幅度:将受惠产品的减免税幅度列入一个专门的清单中,其中:对于中国,在 HS 编码第 50 章—64 章的产品中,除部分丝绸、羊毛、棉花、部分黄麻和椰壳纤维制的纱线、绳、网、地毯、鞋、包装带(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享受 50%的优惠减税待遇)外,其余产品均不给惠3. 保护措施:瑞士普惠制方案对进口产品优惠待遇时没有数量方面的限制,瑞士政府定期或视情对特定受惠国进口产品能否继续享受关税优惠作出评估,评估的依据是这些国家的发展水平、财政和商业状况瑞士普惠制方案中规定,瑞士保留在某种情况下、在一定阶段内暂停对给惠产品实行普惠制优惠待遇的权利4. 受惠国家和地区:截止到1998 年 3 月 1 日,瑞士对包括中国在内的 154 个国家和地区给予普惠制优惠待遇,其中 48个为最不发达国家5. 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五、挪威普惠制方案挪威国王于 1971 年 9 月 3 日颁布法令,由挪威财政部自 1971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普惠制挪威从 1979 年 3 月 22 日起对中国实行普惠制,是最早给予我国普惠制的欧洲给惠国家之一挪威新普惠制方案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 7 月 1 日起,对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所有普惠制项下产品给予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待遇挪威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1. 给惠产品范围:从 1995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行的方案中,对农产品(HS 第 1-24 章)列了 7 个给惠清单,对清单中所列产品给予优惠对于工业产品(HS 第 25-97 章)挪威规定其应税工业产品绝大多数可享受优惠待遇,仅对 52 个HS 编码四位税目号项下的工业产品例外,并列有工业产品不给惠清单2. 关税削减幅度:对列入不同给惠清单的农产品,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待遇对于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所有工业品均予以关税优惠待遇对原产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产品,只要未被列入不给惠清单,均可享受关税待遇3. 保护措施:在挪威方案中,对于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列入清单 1的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最高限额,对于列入清单 5 和清单 6 的部分农产品实行自动许可制度对于原产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列入清单 5 和清单 6 的部分农产品实行自动许可制度,对列入清单 7 执行世贸组织规定的最低市场准入配额内的部分农产品实行部分减税3. 受惠国家和地区:挪威对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在内的 157 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给予普惠制优惠待遇,其中有 51 个为最不发达国家(缅甸于 1997 年 5 月 30 日取消普惠制待遇) 。
4. 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六、澳大利亚普惠制方案1966 年澳大利亚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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