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合同)关于快递服务合同条款法律适用的思考.doc
5页关于快递服务合同条款法律适用的思考一、据以研究的对象随着 我国放开快递服务行业,快递已LI益深入到 我们 的I」常生活Z中,众多快递 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和壮大,众多快递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和种类也不尽相同, 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其中颁布的快递服务规范明确要求快递行业遵循规 范化、制度化但快递公司以货运单、瓯单、祥情单等形式约束快递公司和寄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成常态,其中凸显了快递服务公司与寄件人 的利益冲突和平 衡,快递公司制定的格式运单中的保价条款、免责事由往往成为快递公司拒绝向消费者赔 偿的挡箭牌,由此导致消费者遭受高额的损失却只能获得极低的赔偿本文以韵通快递、 中通快递、天天快递等快递公司的货运单据内容为分析对彖,着重从法律角度探讨其中关 于保价条款、货物价值等问题二、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根据 我国邮政局于2007年9月12LI发布的邮政行业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快递服务 杲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 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包括收寄、投递、签收等环节 由此可见,快递服务合同即是有关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公司Z问订立的有关快递服务的契 约。
一般而言,快递服务合同具有以下儿个方面的特征:(一)快递服务合同H寄件人与快 递服务公司丁作人员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生效如天天快递在其血单契约中规定快递服务合 同自寄件人、揽件公司收寄员在快递运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二)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 人和快递公司的权利义务条款一般由快递服务公司单方拟定三)快递服务合同权利义务 的具体体现的是快递运单,即用于记录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务约定的单据如申通快递 规定运单及背书即注明是消费者与申通快递公司Z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对照《合同法》分则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快递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的 一种所谓货运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Z间缔结的,以承运人将约定货物从起运地点运 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分析货运合同和快递服务合同的两者概念,可以看 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合同标的的一致性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运输 货物的行为,快递服务合同具体化为快递企业的快速递送行为;(二)合同均易涉及第三 人当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并非自己时,合同就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虽不是两类合同的当 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如验货与提货权;(3)合同均以完成 一定行为为履行要件。
承运人需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才算履行完毕,快递企业需将快递物品交 付收件人才算履行完毕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因快递服务涉及邮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且因快递服 务合同纠纷的不同,适用法律规范亦不相同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 法律适用问题第一,从法律规范 的条文出发,2009年4月24 口修订通过 的《邮政法》中对邮政 以及快递业务做了规定,其中笫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 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范用内的 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木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 适用有关民事法律 的规定二所以《邮政法》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特快专递与具他快 递邮件视同一样,故在快递损失赔偿有关问题上肓接适用民事法律规定第二,从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出发,因快递服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 所以快递服务过程中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关于货运合 同的规定用户委托快递企业寄递物品,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签名并交邮,双方形成快 递服务合同物品发生损毁或延误,属于快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寄递责任,快递公司 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从请求权的基础规范竞合出发,因法律规范存在竞合的间题,故根据当事人 请求权选择基础规范不同,适川不同的法律条文如《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寄运 人委托快递公司邮递的是物品,一般而言,在快递公司完成交付前寄件人享有物权,而快 递公司将货物丢失的行为则盲•接侵害了相关方的物权,在寄件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实质 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 求权竞合三、保价条款的效力(一)保价条款的价值取向保价条款是指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在缴纳运费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缴 纳一定的保价费,从而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寄件人 与快递公司是否订立保价条款,肓接影响到寄件人所获的赔偿价值如保价的合同造成货 物损失,则应当按照货物的保价价值赔偿而对不保价快递合同的货物丢失,如果亦按照 合同的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则不公平,如果对保价和不保价不加以区分,统一全部赔偿,那 两者就没有茅异了从法律层血,我国《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 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 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 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从快递行业实践层面,众多快递公司均 在其条款契约中明确规定了保价条款如天天快递在其条款契约中规定”若因木公司的原因 造成交寄物损毁、灭失的,木合同将免除木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按不超过运费 五倍的标准赔偿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按实际保价价格赔偿保价费按货物申报价值3% 收取因木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预期达7天以上的,木公司承若免除木次运费,不做其他 赔偿”从上述规定的字面理解看,两者均强调的是限制快递公司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限额,从而降低风险,不过保价条款的作用在于如果寄件人交纳了保价费,就可以按最高保 价限额来获得赔偿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对快递的货物是否进行保价,后果是不一样的二)保价条款的性质界定通常而言,寄件人在交寄邮件的同时,填写已经印制的快递详情单中有关内容,并 在交寄人处签字,详情单作为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一般背书双方的权 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在订立合同时未予对方协商的条款雹由此,快递服务公司的快递详情单载明的保价条款 属于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
因为格式条款系单方拟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格式条 款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信息资源、法律知识等资讯方面的强势,制定 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所以法律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解释及 适用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40条规定,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保价条款”的效力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快递公司向 寄件人提示保价条款,寄件人签字便表明其自愿接受,货物损失的赔偿应当按照保价条款 确定的标准办理;二是认为保价条款在确定当事人Z间的权利和义务时违反了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认定保价条款关于货物 损失赔偿标准的约定属无效内容;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保价条款木身并不违反公平原则,但 如果快递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保价条款无效其实某一条款被认 定为格式条款,并不意味肴其木身就是无效条款针对保价条款的效力,应根据寄件人和快 递公司缔约时双方的地位、寄件人是否经常寄运物件、快递公司的行业习惯以及快递公司 人员是否尽到了对保价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其中尤其是保 价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是快递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此项义务无论交寄邮件的用户是否 向营业人员或揽收人员咨询有关邮件赔偿相关内容,快递工作人员都应该向用户详细说明有 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并提醉用户是否保价等内容通常情况下,快递公司以背面条款形式 告知保价条款,但会在正面注明”务请阅读背面条款,签名意味着理解接受背面条款”等,但 快递公司是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能仅限于此,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 显著位置标出,或者另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此免责条款否则,就不能 认为履行了保价条款的提示义务同时应当结合纠纷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快递公司在运单上 是否以足以引起填写人注意的方式告知另外,纵使快递服务公司履行了保价条款的告知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在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存在 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允许承运人援引限制赔偿责任条款来免除及限制白己 责任四、货物价值如何确定快递服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快递服务公司和寄件人Z间对货物价值的陈述往往各执 一词,增加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难度一)快递服务公司的行业规定关于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寄运物品的价值,各个快递公司规定并不相同。
有的以交 寄物品的实际价值为标准,如天天快递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本协议指交寄物品的"实际价 值”是指交寄物品木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 任何肓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有的则以寄件人声明的价值为准如顺丰速运 则明确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寄件人可对托寄物内容向我司声明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我司将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一定损失货物价值 肓接关涉到赔偿的范用和依据,因此 我国的快递服务规范中针对索赔因素的不同如延 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等对如何赔偿作出了规定以快递损失为例,其中将快件损毁赔 偿分为:完全损毁和部分损毁前者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后者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 相同比例进行赔偿二) 货物价值确定的法律依据因快递服务合同接近于《合同法》中的货物运输合同,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 定来确定货物的价值首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12条來确定,即”货物的毁损、灭失的 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木法第六I-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 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雹其次,快递服务公司造成 货物丢失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包括实际的损失和可得利益 损失,但是同时也受到一些规则的限制如《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 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 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后段规定的就是可预期损失 规则判断和适用可预期损失规则的要点是:(1)预见的主体当是违约人2)是否预见 或应当预见的标准,丿应当以客标准判断,即以一个抽象的一般人在合理条件下是否可以见 作为参考标准3) —般以缔约时的预见为预见的内容,可预见的范囤不丿、'、/「包括精神损 害赔偿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快递公司在货物毁损丢失示常常以对方未办理保价为由,主 张货物价值无法证明或者以H己无法预见货物丢失的损失作为抗辩理由但是根据快递行 业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除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的工 作人员应当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并且,快递业务人员在取件时有义务询问货物的性 质和种类并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写单据。
因此如果快递公司对其违约可能引起的损失有预见 的注意义务并且其有能力预见而没有预见,那么就不应当认为损失的发生超过了英合理的 预期,其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三) 特殊货物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