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法的颁行.doc
20页前言:1、国家赔偿法的颁行、标志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一个新台阶2、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它使宪法的有关 规定得到了落实3、国家赔偿制度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它的诞生与成长,在世 界各国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漫长发展过程4、中国大陆自1978年改革开放十多年已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司法制 度上为国家赔偿法出台作好了准备第一章 绪论1.1 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1、对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 赔偿是使受损害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还有补偿制度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合法权益受损;第二,必须具备侵权事实;第三,损害是侵权人造成,致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故意过失,致害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内2、国家赔偿的涵义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与外国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外偿两个概念。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指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行,因而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3、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主体、范围,主观、客观构成等不同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合法1.2、国家赔偿的功能与类型:1、国家赔偿的功能 即国家赔偿预期将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国家赔偿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2、国家赔偿的类型 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1.3 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种学说1、法国学者卢梭倡导的人民主权学说: 主权属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国家政府官吏不是主权的领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2、狄骥的社会协作法学理论: 认为法律直接产生于社会协作关系,由于取消了主权观念,建立客观法的规范,国家受法的限制对法国赔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国家与人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侵害人民,应当赔偿。
5、公平正义论: 从公平正义角度说明国家赔偿存在的理由6、公务活动主动性与权利救济有效性保障论: 根据不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危害后果,论证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7、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是国家赔偿责任或者结果责任(有损害即赔偿)的两大理论基础8、社会保险理论: 即把民间保险的原理引申来说明国家赔偿的实质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保险人,社会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家赔偿社会成员损失,就是社会互助保险方式1.4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1、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的一般过程 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肯定阶段;国家赔偿责任展望过失责任或违法责任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2、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54年治港管理暂行条例,五四宪法,八二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5.12国家赔偿法颁行,标志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1.5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1、国家赔偿法的概念2、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有系统的法典、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等3、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程序法于一体等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2.1 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 进入20世纪后各国普遍制定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责任的扩大,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范围的扩大,由行政赔偿一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行为侵权到公权侵害,司法赔偿,立法赔偿 第二,公务行为的扩张,扩充公务行为外延,公司职员也纳入公务员范围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采纳,反映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加重 第四,赔偿范围的护大由只赔偿侵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到直接可能利益的损失2.2 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1、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已成为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2、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国家宏现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3、对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国家赔偿,追偿加大公务人员的责任促进廉政勤政建设4、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使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得到赔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5、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6、是保护我国侨民及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与等原由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对在国外人员享受所在国同等待遇2.3 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 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法律条件;思想意识条件2.4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诉讼法中一章,94年五月出台,95年1月实施。
2.5 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赔偿范围的问题;2、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3、经复议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4、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5、刑事赔偿程序问题6、关于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7、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减免问题2.6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1、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2、将司法赔偿纳入而将立法行为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在体例结构上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第三章 总则3.1 总则的地位与作用: 总则奠定了整个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思想理论和法制基础,规定定立法宗旨,原则适用范围的作用3.2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3.3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源自八二年宪法第41条的规定3.4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之简介与评析: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2、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第二条违法造成损害事实即赔,违反实体法程序法均是违法3.5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职务行为主体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3.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第四章 行政赔偿(一)赔偿范围4.1 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 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 原因行为的范围;赔偿损失的程度4.2 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例 (一)概括性规定; (二)判例; (三)概括与例举并用4.3 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政治体制; 理论因素; 国家财力;(国库贫穷的国家不可能有国家赔偿或完整的国家赔偿4.4 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建法行政行为4.5 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国家责任豁免 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2、因责任构成要件欠缺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军事行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与设置欠缺行为3、其他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第五章 行政赔偿(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5.1 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或者当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其他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当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5.2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5.3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及其选择在我国,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由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4 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3、委托的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机关;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1)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2)决定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第六章 行政赔偿(三) --赔偿程序6.1行政赔偿程序概念所谓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 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6.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1、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的关系大部分国家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内容: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争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3、行政先行原则的优点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受害人权益,减少诉源。
4、行政处理的组织机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指定经办人,由经办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6.3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1、请求赔偿的要件(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4)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2、请求方式(1)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2)申请书的内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要求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请求 3、申请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赔偿的申请后,要对之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则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请求人赔偿,4、申请的拒绝一是明示拒绝;二是默示拒绝6.4行政赔偿程序概述1、 起诉的条件:(1)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2)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而起诉;(3)必须在行政处理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起; (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5)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2、当事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赔偿义务机关,原告只能是拥有赔偿请求权者3、管辖法院同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总的原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赔偿诉讼案件4、举证制度应由被告即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举证免责,减责的责任原告对损害事实举证5、审理形式与行政诉讼同,也适用公开审理、自避原则、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等6、判决的执行;一审判决的强制执通常作法:①拒不支付赔偿金的银行划拨,②对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对义务机关按天罚50-100元款;③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司法建议处理;④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