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文献综述.doc
11页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文献综述 姓 名: 戚瑛瑛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1 学 号: 2264130 指导教师: 刘方启 职称: 讲师 2007 年 5 月 2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戚瑛瑛指导教师 刘方启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更成为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站在世界发展趋势的高度,对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度进行剖析,并对完善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以达到有效惩治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使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建设国家的栋梁之才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完善The literature summary about the syst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of China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QiYingyingTutor LiuFangqiAbstract: Presently,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already become a serious global social question day by day,and how to prevent and contain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effectively has become various countries' hot topic of criminal law. Especially how does the syst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manifest the policy “educate, influence, save” to the minor becomes an important topic which urgently awaits to be solved. This article stands in the altitude of the world’s development tendency,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the present syst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of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beneficial proposals in consummating and 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of China , achieving the goal of punishing and guarding against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effectively, causing the criminous minors return the society and becoming the construction pillars of the state.Keywords:juvenile delinquency;system;consummation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因此,两者适用的处罚制度也应当有所不同在这个大前提下,如何构建合理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如何更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具有独立研究价值的问题[1]我国在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虽然做了许多有益的规定和很大努力,但纵观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关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处置方式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很难适应实践需要,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概述(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我国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概念的界定,根据研究领域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犯罪学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刑法学中的未成年人犯罪1.犯罪学中的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学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也称为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即包括已满18周岁不满26周岁的年轻公民实施的犯罪犯罪学是将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综合性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和规律,研究预防犯罪的对策的学科,将具有相同生理、心理特征的青少年及其所实施的犯罪作为研究对象,这符合犯罪学预防犯罪的研究目的所以,在犯罪学领域,上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正确的。
2.刑法学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学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触犯刑法构成的犯罪,其根据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别于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即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从宽处罚且不适用死刑本文正是在刑法学的范畴内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概念因此,本文所称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概念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在法学界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概念,一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是确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何种处罚方式、确定何种处罚力度以及如何执行处罚的一种制度 本文正是在此范畴内使用未成年人犯罪制度这一概念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刑法长期以来一直是以同一标准来对待和调整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没有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最多用一两个条文对未成年人犯罪加以特殊规定,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理方面有所不同这种形式上的平等,由于无视犯罪主体之间的不同特点,导致了对未成年人实质上的不平等。
[3]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时,我国刑法第17条和第49条作了特殊规定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见,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规定了从宽处罚制度和不适用死刑制度两项基本制度[4]1.从宽处罚制度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时,在充分考虑法定情节的同时,还应考虑和重视酌定情节,认真客观地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动机、手段、后果、侵害对象、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然后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另外,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即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从宽处罚,不允许审判人员有自由斟酌是否不必从宽从轻处罚的余地这一制度反映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帮助他们接受改造,达到“教育、改造、挽救”的目的,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也符合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
2.不适用死刑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即无论未成年人犯了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不能判处死刑这一制度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为未成年犯罪人大多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性不大,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思想的可塑性较大,与成年犯罪人相比更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对他们不适用死刑,可以更好的达到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挽救”的目的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不足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和轻刑化理念,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思想,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起步较晚,加上观念方面的落后和制度方面的不健全等因素,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5]学界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立法缺陷说在立法上,现行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法条涵盖内容不全,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刑种短缺除死刑外,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在其他刑罚的适用上并没有不同,刑法中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而设置相应的刑种、刑度,也没有规定缓刑、减刑、假释、赦免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制度。
这种法律适用上的简单统一,无法体现未成年犯罪人的需要和特征另外,没有设立未成年犯罪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从而产生了未成年人犯罪后升学难、就业难等诸多社会问题,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回归社会[6]2.司法缺陷说在司法上,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落后,处罚措施简单,处理案件的理念落后;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程序成人化,法律规范落后于司法实践另外,刑法只原则性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规定过于原则、概括、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在审判实践中容易造成掌握不一,致使量刑不平衡,从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他们改造,同时也削弱了司法的公正性3.执法缺陷说在执法上,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执行主体不明,职责分工不清,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而且因为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各行其道,难以形成合力另外,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执行原则、种类、方式等分布在我国现行的多个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中,大都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执行措施,造成这些抽象的规定随意性大,实际上放宽了执行部门自由把握的尺度,使各司法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一般从本部门利益出发,没有全局观念,造成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步调不统一。
这些对保护未成年人是十分不利的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完善我国还未建立起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只有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再无其他条文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问题未成年犯罪人相对于成年犯罪人来说,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自制力低,主观恶性较小,对他们采取与成年犯相同的处罚方式是不合理的,不利于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建立区别于成年犯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7] 197-198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既包括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