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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8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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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547774194
  • 上传时间: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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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讲8-1 数量损失一、案情ﻫ    某公司自A港装运冷冻鱼50公吨(散装),重量通过检查机构公证无误到目的港卸货后,经公证机构检查所有重量为48公吨,短少2公吨问,投保什么险种可获补偿?承运人与否应对短重承当责任?ﻫ二、案情分析与提示ﻫ    一般,投保一切险可获得保险人对货品短量的补偿,或者,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外加短量险,同样可获得保险人补偿这重要看保险人的保险条款是如何规定的ﻫ    有关承运人责任问题,重要看提单条款是如何规定的一般状况下,承运人对散装货品运送的合理短量是可以免则的合理短量重要指货品的自然短量,例如由于货品含水量的蒸发、合理的散失或流失等不同的货品有不同的自然短量固然,提单中的散装货条款的“承运人因无法核对货品重量,因此,提单中记载的货品重量不可对抗承运人”的规定是违背海牙规则的“任何减低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的规定的,属无效条款换句话说,承运人对散装货品运送的短量应当承当责任,除非这种短量在合理的自然减量范畴之内ﻫ8-2 货品短少ﻫ一、案情ﻫ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品一批,英方应我方规定,将货品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运送至广州卸货时,经检查发现短缺据承运人说,短少部分货品已被错卸在香港,将安排运至广州。

      过了20天,货品仍未运来,并且查无下落,使该厂生产筹划一拖再拖,受到严重损失请问,1. 承运人应承当什么责任?2.该厂可否就生产的迟延导致的损失规定补偿?3.为避免转船时发生损失应投保什么险别为好?ﻫ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1. 根据提单有关法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从接受货品时起到交付货品时止即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的货品损失、灭失、短少应承当补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货品的短少是由于其可以免则的事件导致的话,就必须对货品短少承当责任    2. 有关延迟交付货品损失补偿问题,汉堡规则和国内海商法都规定,因延迟交付货品导致货品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当补偿责任,对延迟交付货品导致经济损失的,也应补偿损失但是这种补偿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运送合同明确规定了卸货港交货时间;第二、承运存在不合理绕行、船舶不适航、未速遣船舶本案中,承运人误将部分货品卸在香港,属未速遣船舶之列,故应承当补偿责任    3. 根据一般的保险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涉及短量险的险别,保险人对涉及转船过程中的货品灭失或损坏承当补偿责任,但对延滞交货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不负责补偿8-3 仓至仓条款ﻫ一、案情ﻫ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设备一批,买方投保一切险的责任期间为“仓至仓”。

      我方用卡车将货品运至天津过程中,一辆货车倾覆,致使车上部分设备损坏请问,该项损失应有谁负责?保险公司应否予以补偿?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此项损失保险公司不承当补偿责任由于,尽管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责任期间是仓至仓,即表面上看,保险人责任期间应从发货人的仓库到买方的仓库期间,但是,保险业务中有一种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根据该原则,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但本案中,贸易条件为CFR, 根据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货品的风险只有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才转移至买方,买方才对保险标的拥有利益因此,保险人对货品越过船舷前的货品风险不负责任    据上述分析,在国际买卖合同采用CFR、CIF 等买方负责保险的贸易术语时,应对装船前的货品风险购买合适的保险如本案中没有购买这种保险,尚有一种索赔机会,即卡车运送人与否存在违背运送合同行为8-4 共同海损一、案情    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品,载货船在航行中着火,船长下令灭火事后查明,该批货品损失如下:1. 500箱严重水渍损失;2. 500箱既受热烤、烟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没有火烧痕迹;3. 200箱被火烧过,并有严重水渍损失;4. 300箱被火烧毁。

      是分析上述不同状况的海损性质ﻫ二、案情分析与提示ﻫ    在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划分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根据是《约克-按特卫普规则》根据该规则,为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他因素使船舶、货品受损害,涉及将着火船舶搁浅或沉没所导致的损失,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任何烟熏或热烤所导致的损失不得受到补偿据此,ﻫ    第1项应为共同海损;ﻫ    第2项的热烤、烟熏损失是单独海损,水渍损失部分是共同海损;ﻫ    第3项是单独海损;ﻫ    第4项是单独海损8-5 保险利益争议ﻫ一、案情    1990年5月12日原告(我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0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 总值为310000美元5月28日,买方来电规定卖方代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购买至马赛的一切险原告按买方委托于6月5日办理了保险事宜,被保险人为法国买方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为供货地龙岩市,目的地为法国马赛    6月10日,原告安排将货品从龙岩石市运往厦门港运送途中,发生意外,使10%货品受损事后,原告以保险单中具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规定保险人补偿,保险人以原告非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由回绝补偿。

      原告又请买方向保险人索赔,也遭保险人拒赔于是原告将保险人告到法庭请问,如你是法官,应如何解决该案?二、案情分析与提示ﻫ    在国际货品运送保险中,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索赔人与保险人必须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其代理人;第二、索赔人必须拥有保险利益;第三、货品损失必须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致    本案中,保险人拒赔是对的的由于,第一,卖方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下的索赔权;第二、买方对装船前的货品不具有保险利益,对此期间的货品损失无索赔权由于,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的,也就是说,货品载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ﻫ       责任划分一、案情    一批货品共100 箱,从广州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装船清洁提单货到后,收货人发现下列状况:1. 5箱欠交;2. 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品散失50%; 3. 10箱包装完好,向内货品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状况应如何划分责任?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按着承运人仅对货品外表负责的提单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对1、2 两种状况负责,对第3种状况不负责任。

      ﻫ 拒发提单一、案情ﻫ    某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将货品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到船长处规定签发提单船长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品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对装入袋内的货品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货品包装是旧袋子”、“承运人对货品的质量、数量不知”托运人觉得船长这种批注使该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无法凭此提单议付货款规定删除上述批注船长不肯,于是发生争议,请问,应如何解决?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解决此案应掌握两个原则:第一、按着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货品装运后,应托运人规定,应当签发提单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往往由于某些因素回绝签发提单,或签发后扣押提单,导致发货人无法议付货款,或错过信用证有效期,剥夺了发货人信用证下的议付货款权力对此,承运人应承当法律责任第二、承运人应签发什么样的提单根据提单有关法律,承运人必须如实签发提单,对在提单上添注虚假信息的,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欺骗,也应承当法律责任因此,在托运的货品外表有不良状况的,承运人应如实批注在提单 但这种批注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银行议付时是不会接受此种提单的,因此,托运人会十分关怀提单的清洁问题但是,也不是说承运人在提单上的任何批注都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

      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诸如包装是旧的、货品数量是发货人提供的、对货品质量不负责任等,不视为不清洁提单    因此,本案中承运人的批注属银行可接受的,发货人不必为此与承运人争执退一步讲,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进行如实批注,而不管托运人能否顺利议付,要保证顺利议付,就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发货 倒签提单一、案情    我某工地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时又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6月份货品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6月30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7月6日,议付行也没发现7月10日,同船又装运了30公吨货品,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达拒付这两笔货款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开证行的行为是对的的由于,第一、对第一笔货品,受益人倒签了提单,这点被测温证书所证明;并且,议付的单据单单不符,提单日与测温证书日期互相矛盾第二、对第二笔货品来说,信用证已经失效。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其中任何一批未准时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及后来各批货品均告失效ﻫ    本案中应汲取的教训是:第一、不管对贸易合同还是对信用证来说,按期装运都是卖方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如遇无法按期装运,应证得买方批准,并规定修改信用证第二、信用证狭义付必须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如果本案中的第一批货品的测温证书也能倒签至7月6日,已付货款也应没问题第三、应充足注意分批装运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对每一批货品都应严格按着信用证规定提供单据,以保证对后来各批货品信用证的有效性可否分批装运一、案情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6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10月30日前装运我出口公司于10月10日和15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运30公吨于东方号货轮上运往新加坡承运人出具了两份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议付时,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回绝议付请问,银行的做法与否对的?ﻫ二、案情分析与提示ﻫ    银行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分批装运是指一次成交的货品提成若干批装运,但同一船舶的同一航次在若干个港口装货,只要目的港相似,不视为分批装运作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以便卖方在不同港口采购货品。

      本案中正是这种情形受益人应与议付行共同研究信用证的解释规则,争取银行改正做法如银行仍不理解,则请议付行联系开证行询问对的做法船舶被扣押ﻫ一、案情ﻫ    出口方按CIF 条件出口货品15000吨,货品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卖方也支付了运费船欲起航时,被第三方依法扣押并迟迟没能释放买方规定卖方另派船舶倒运货品,卖方称如果这样,买方需支付运费,倒载费可由卖方承当为此,卖方支付了倒载费约40000美元,买方支付了运费22万多美元事后,买方觉得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运送,运费应有卖方支付,随后向卖方索要这22万多美元运费双方发生争议请问,应如何解决?二、案情分析与提示ﻫ    双方的做法都不对倒载的安排及所有产生的费用都应有买方承当理由是: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是以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的在货品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都由买方承当这些风险除自然风险外,还涉及政治、社会风险,例如战争、罢工、海盗等导致的船货灭失及损坏,也涉及船舶因债务被扣押卖方安排租船、支付倒载费用如不是出于好心援助,就是无知行为ﻫ    在这种状况下,对的的做法是:买方或通过卖方或直接凭提单向承运人交涉,请承运人负责安排倒运事宜。

      如承运人回绝,可申请法院扣押船舶如果承运人宣布破产,无法获得补偿,可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与承运人交涉开始时,就应将此事告知保险人甲板货损ﻫ一、案情    1989年6月,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滑雪手套,价值151,224美元,价格条件为CIF Pittsbu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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