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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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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11248045
  • 上传时间: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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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2023年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县道、乡道、村道等农村公路(含桥梁,下同) 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资金的安 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 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指纳入省、市、区交通建设计划 并使用交通专项补助资金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新改建工程(包含 绿化、亮化等景观提升工程)第二章建设主体及标准第二条 农村公路由区国有公司(区国有公司指我区国有资本控股的建设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实施区国有公司作为建设项 目实施主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标准设计、实施,项目设计要由具有相应公路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充分考虑公路亮化、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五条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工程计划管理,对下一年度 计划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要在当年年底前完成项目设计,次年一季度 要完成政策处理项目建设计划确认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 不得擅自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根据公路等级及项目审 批情况,经市或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工程要依 法依规完成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初步设计审批、 施工图报批、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开工申请、竣(交)工质 量评定及验收、工程审计等相关手续第七条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相应的主管部 门负责审查,并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 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发改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业主组 织审查,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后,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四章工程招标第八条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要按照管理 权限的要求进入市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第九条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中单项合同的勘察、 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购置等所 有交易活动超过相关限额规定的,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实 行公开招投标第十条县道公路以及大桥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在同一乡镇、街道 范围内的联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合并招标第五章工程管理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质量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应的交通质监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由交通质监 机构制定监督计划,并下发相关监督通知书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工程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将拟委托的竣(交)工质量检测单位报质监机构备案第十四条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工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 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 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项目业主要对工程建 设涉及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和施工安全等全面负责,属地乡镇 街道要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政策处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项目组织情况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用第十六条 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要进一步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道路养护管理,确保 安全畅通第六章资金筹措及管理第十七条要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资金,进一步完善*** 区交通建设工程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制度。

      交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来源 包括中央、省、市补助资金,通过预算内安排的区财政资金,土地出 让金提取款以及通过融资筹集的交通建设资金等各建设主体要积极 探索PPP、EPC等各种方式进行交通项目建设模式,以缓解交通建设资 金压力第十八条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工程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 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1. 县道公路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由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全额保障2. 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工程: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中标施工合 同价的85%给予补助(工程变更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助,补助最高限额 道路工程不超过1000万/公里,绿化工程(包含新改建公路的绿化部 分和单独的绿化工程)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公里,亮化工程(包含路灯和景观亮化)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公里,桥梁工程 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区里另有约定补助办法的项目按约定执行), 其余部分由各乡镇(街道)自行承担第十九条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县道、乡道、村道公 路对应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十条交通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1. 申请拨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提出拨款申请;2. 区级部门审核并上报。

      区交通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上报 的拨款申请后,对工程进度和交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3. 区审定并签批意见区政府对建设单位的拨款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签批同意拨付意见;4. 资金拨付有关部门根据区政府同意拨付签批意见及时办理拨 付手续第二十一条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拨付规定县道公路建设工程按施 工合同规定的进度款要求拨付;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单 位完成项目招投标,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工程进度达到50% 以上时,拨付30%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在工程完工后拨付20%的交通 专项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20%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在 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拨付剩余30%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的,则该 项目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予以扣除或减少拨付:1. 在相关督查和考核时,如发现建设单位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发 生对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的情况,将扣除拨付20%-100% 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2. 工程项目推进中未能完成当年工作计划的项目,减少拨付5%的 交通专项补助资金第二十三条各建设主体应积极筹措其它资金,建设资金拨付原则 上与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同步到位。

      对通过区级平台统一运作的资 金,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实行专款专用,并切实履行相关规定 的责任第七章廉政建设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及区国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工程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落实责任,规范程序,严 格制度,加强监督,大力防范,标本兼治,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地现场设立公告牌,公告项目名称、责任人姓名、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工期、质量目标、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投诉等,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 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废止2021-2023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农村公路养 护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 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公路、乡道公路 (含专用公路)和村道公路县道公路,是指连接县区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 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 于国道和省道的县区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公路,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区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 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 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 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由省交通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养护与管理体制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 养体制,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 区公路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县道养 护专项工程并具体负责实施县道小修保养工作(不含县道保洁);高 新区、各乡镇及环渚街道、湖东街道负责乡、村道公路养护工作(含 县道保洁工作)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 统一领导。

      具体职责如下:(一) 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贯 彻执行;(二) 负责筹措和落实县道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全区农村公路养护 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三) 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与 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四)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重大问 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 公路畅通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环渚街道、湖东街道办 事处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含县 道公路保洁工作)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含县道公路保洁工作) 的养护管理工作;(二) 负责推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三) 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委托设计、组织工 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四) 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绿化工作;(五) 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含县道公路保洁工作)养护经费 的筹集和使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六) 组织养护工程项目的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验收工作;(七) 搜集整理养护工程相关资料,并建立公路路况和工程大中修 台帐,按线路逐年登记,专人保管;(八) 加强对沿线群众和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九) 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桥梁及公跨铁桥梁的安全巡查与维 护工作,协助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护 公路产权不受侵犯;(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建并规范化运行乡级农村公 路养护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级农养站)工作。

      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 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七条 乡级农养站具体负责乡、村道公路(含县道公路保洁工 作)日常维护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乡、村道公路(含县道公路保洁工作)组织实施工作;(二) 向区级相关部门编报乡、村道养护建议计划;(三) 筹措落实并合理规范使用乡、村道公路(含县道公路保洁工 作)养护资金;(四) 负责乡、村道公路养护巡查和检查考核工作;(五) 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养护作业队伍管理工作;(六)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公路应急抢险工作机制,公路突发事 件发生时,及时做好安全警示、交通组织和应急抢通修复工作,保障 公路安全畅通;(七) 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业台账;(八) 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共同做好爱路护 路工作;(九) 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第八条区公路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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