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刑法分则必考12表刘校逢.doc

22页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421865541
  • 上传时间:2023-05-19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38.50KB
  • / 2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 众合教育网址:刑法分则必考12表作者:刘校逢新浪微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表二】交通肇事罪考察角度重点罪名 ★★交通肇事罪关联罪名1、重大责任事故罪;2、过错致人死亡罪;3、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4、危险驾驶罪;5、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1主体从事交通运送人员或者非交通运送人员2主观要件过错3客观要件(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畴内,违背交通运送管理法规①交通?②与有关犯罪的核心区别2)发生重大事故4罪与非罪①从伤情上看,规定重伤以上,轻伤不构成本罪②从人数和责任上看,常考情形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记住】如果行为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③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她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无能力补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④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情形,具有比较强的可考性,要多看两遍法定情形链接】无证司机酒后吸毒,驾驶一辆没有牌照、刹车失灵的报废车,严重超载,肇事逃逸重伤一人,重要责任人——车——事)5因逃逸致人死亡(1)什么是逃逸?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否则,不属于逃逸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①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注意:被害人与否死亡,是客观判断】②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济责任和规避事故责任③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成果有因果关系强调:因果关系的客观性)6共犯问题(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济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先肇事后指使】(2)不要混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她人违章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惩罚先指使后肇事】7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济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惩罚2)与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两种状况)8与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危险驾驶,同步构成其她犯罪的,根据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9其她问题注意本罪的法定刑——判断追诉时效10归纳总结开车撞死人,要考虑在什么地方撞死了人?由于什么撞死了人?大体涉及6中情形:①在公共交通运送管理范畴内,违背交通运送管理法规②在生产、作业领域,违背操作规程撞死了人③如果由于一般生活过错,撞死了人④如果纯属意外,导致人死亡⑤如果故意杀人、故意伤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⑥如果冲向人群,危及公共安全【例2】根据刑法规定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07/二/9)A.交通肇事后因胆怯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济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觉得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觉得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济而死亡【表三】假币犯罪考察角度重点罪名 ★★伪造货币罪(170);★★持有、使用假币罪(172);一般罪名★发售、购买、运送假币罪(171-1);★变造货币罪(173)关联罪名★走私假币罪(151-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诈骗罪(266)1共性问题“货币”的含义?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2伪造货币罪(170)元或200张(枚)(1)含义及法益:伪造货币,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觉得是真货币的假货币本罪侵犯的法益:货币的公共信用,即人们对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信心2)与变造货币的界线:都是造假,核心看造假的限度与否与原真货币丧失同一性3)与诈骗罪: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惩罚4)共犯: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她人事前通谋,为她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惩罚3持有、使用假币罪(172)4000元(1)持有假币单独定罪的原理:无法查清假币的来龙去脉或者虽然查清,但该来龙去脉自身不构成犯罪2)使用?①以对方不知情为前提②要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领域3)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法条竞合,优先定使用假币罪(4)使用假币罪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发售、购买、运送假币罪(1)主观方面:故意、明知2)选择罪名在共犯中的合用(3)与走私假币的界线:核心看行为与否越境5罪数问题(1)伪造货币并发售或者运送伪造的货币的,根据伪造货币罪从重惩罚171-3)(吸取犯)(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根据购买假币罪从重惩罚。

      3)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发售、运送所购买的假币,直接以购买、发售、运送假币罪论处属于171选择罪名)(4)行为人发售、运送假币构成犯罪,同步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根据发售、运送假币罪、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前提是不能证明该宗假币是行为人伪造还是其购买的)伪造发售、运送【伪造货币罪】(从重惩罚)购买使用【购买假币罪】(从重惩罚)数罪并罚【例3】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 06/二/12)A.甲用总面额l万元的假币参与赌博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C.甲在与她人签订经济合同步,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D.甲用总面额l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表四】贷款犯罪考察角度角色用款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考罪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干扰罪名:玩忽职守罪,排除核心,主体)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1贷款诈骗罪193 (1)主体:自然人,不含单位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构成合同诈骗罪(224★★)2)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逃跑、挥霍、没能力、违法犯罪)(3)客观: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

      注意,罪名中尚有“贷款”字样的,均是金融机构的钱,记住这一点,有时能协助自己迅速排除干扰项)2骗取贷款罪175之1(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2)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与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区别)(3)客观:以欺骗手段,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给其导致重大损失或者其她严重情节3高利转贷罪;175 (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2)主观:在获取银行贷款时,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否则,如果正常申请贷款,在获得贷款后,才转贷,则不构成本罪3)客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钱是银行的钱)4违法发放贷款罪186(1)主体: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2)客观:违背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5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176(1)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与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会还本付息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不成立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成立非法经营罪3)本罪主体既涉及自然人,也涉及单位(理解)【例4】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l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他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有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l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

      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对的的? (08/二/56)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l5万元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表五】信用卡犯罪考察角度核心罪名★★信用卡诈骗罪196关联罪名★★伪造金融票证罪177;★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1-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之1-2;//★★抢劫罪263;★★盗窃罪264;★★诈骗罪266;1信用卡含义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钞票等所有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2犯罪主体自然人,不含单位3行为方式(不再辨别对人用还是对机器用)(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不要混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何罪?(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她人信用卡的;【何为“冒用”?】(4)歹意透支的含义?】4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等犯罪的辨析(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①共犯问题?②盗了假卡、废卡并使用?③盗窃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网上银行,银行使用的,如何解决?④盗而不用?⑤数额?(2)抢劫并使用? 诈骗并使用? 捡拾并使用?(从尸体上取卡问题,时间。

      5两个重要问题(1)从她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获取资金行为的定性(2)在ATM机种存假币取真币问题6几种信用卡犯罪的互相关系(1)如果行为人。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