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尔夫新版规则(二).doc
88页2012—2015版高尔夫规则 高尔夫球童培训 规则一 比赛 1-1. 通则 高尔夫比赛是依据规则,从开球区用球杆打出一球,以一打击或接续之打击将球打进球洞内所构成1-2. 对球之移动施加影响力或改变实质之条件 球员决不能:(i)采取意图影响一比赛球之移动之行动或(ii)意图影响一洞之比赛而改变球的物理条件例外: 1. 如行动被另一打击所明确允许或禁止时,则受该打击之管制,而非打击1-2 2. 采取之行动若仅是为了照护比赛场地,则非打击1-2之违反 违反打击1-2之处罚:比洞赛:输洞;比杆赛:罚二杆 如严重违反打击1-2,委员会可以课以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附注1:如委员会认为球员所采取违反本条打击之行动,让他或其他球员获得明显的利益,或使他的搭档以外之球员陷于明显之不利,他即被认定已犯了严重违反打击1-2 附注2:在比杆赛,除了涉及导致被取消比赛资格之严重违规外,如球员违反打击1-2是有关自己的球之移动时,则他必须从该球被停止的地方打它,或如该球是被转向,则必须从它停止的地方打它。
如球员的球之移动是被同组竞赛者或其他局外者所刻意影响,则规则1-4适用于该球员(见规则19-1之附注)1-3. 规避规则之约定 球员决不可以约定排除任何规则之效力,或约定规避所招致之任何处罚违反规则1-3之处罚: 比洞赛:双方取消比赛资格; 比杆赛:有关之竞赛者取消比赛资格在比杆赛,约定不按打球顺序击球:见规则10-2c)1-4. 规则未含盖之事项 如任何争执点未为规则所含盖,应依衡平原则予以裁定 规则二 比洞赛 2-1. 通则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比洞赛是在规定回合中由一方对抗另一方所构成 在比洞赛,球赛是以各洞之比赛来进行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是以较少杆数打进洞的一方赢得该洞在差点比洞赛中,以净杆数较少的一方赢得该洞 比洞赛的成绩计算是以三个术语表示:「领先几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洞「要打」 当一方领先之洞数与所余要打之洞数相等时,称为「斗美(dormie)」2-2. 平手的洞 如各方以相同杆数打完一洞,则该洞为平手 当一位球员打完一洞,而其对手尚差一打击可为平手时,如该球员在此时招致处罚,则该洞成为平手。
2-3. 比洞赛之胜方 如一方领先之洞数大于所余要打之洞数,即为该组比洞赛之胜方如不分胜负时,委员会可为该组比洞赛延长该规定回合需要之洞数直到分出胜负为止2-4. 比洞赛、洞或下一打击之让与 球员可以在该组比洞赛开始或结束之前随时让与该组之比赛 球员可以在某一洞开始或结束之前随时让与该洞 只要对手之球处于静止状态,球员可以随时让与其对手之下一打击,该对手被认为是以他的下一打击将球打进洞,且任一方均可将该球移开 让与不得拒绝或撤回球悬在球洞边:见规则16-2)2-5. 对程序之疑义:争执与申诉 在比洞赛,如比赛双方发生疑义或争执,球员可以提出申诉如在合理的时间内,委员会正式授权之代表不能立即赶到现场,双方必须继续比赛不得延误申诉唯有在它已按及时的方式提出,且提出申诉的球员在那个时间告知其对手下列二件事时: (i)他正在提出申诉或需要裁决,及 (ii) 该申诉或裁决所根据之事实,委员会方予以考虑之 一项根据相关事实之发现而造成之申诉,如球员是在下列时机提出,将被认为已按及时之方式提出(i)在该组任一球员从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之前,或 (ii)如是该组所打之最后一洞,在该组球员全部离开该洞果岭之前,或(iii)如是该组所打之最后一洞,在该组球员全部离开该洞果岭之后,才发现造成申诉之相关事实时,在该组比赛结果被正式公布之前提出申诉。
有关该组前面打的洞之申诉,如是基于提出申诉之球员事前所不知之事实,且对手在那时给了他错误之告知(见规则6-2a及规则9),委员会才得予以考虑这样的申诉必须以及时的方式提出 一旦,该组比洞赛结果正式公布,除非确信 (i)在该组比赛结果正式公布后,所提出之申诉是基于提出申诉之球员事前所不知之事实, (ii)对手给与提出申诉之球员错误之告知, (iii)其对手知道自己是给了错误之告知;否则,这项申诉委员会不得予以考虑 这样的申诉无考虑之时限 附注1:只要双方未约定规避某一规则之适用(规则1-3),球员可以对对手违反规则之行为不予理会 附注2:在比洞赛,如球员对他的权利或正确程序有疑义时,他不得以二颗球完成该洞之比赛2-6. 一般处罚 除了另有规定时之外,在比洞赛中违反某一规则之处罚为输洞 规则三 比杆赛 3-1. 通则;优胜者 比杆赛由竞赛者打完规定回合或所有回合之各洞,并在各回合缴回有各洞总杆数之记分卡所构成各竞赛者与其他每一参赛之竞赛者比赛 打完规定回合或所有回合,以最少杆数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在差点比杆赛,打完规定回合或所有回合,以最少净杆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3-2. 未打完该洞 如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打完该洞(亦即未将球打进洞),且在下一洞开球区打击之前,或如是该回合最后一洞时,在他离开果岭之前,未改正其错误,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3-3. 对程序之疑义a. 程序 在比杆赛,如竞赛者在打一洞中对其权利或正确程序有疑义时,他可以免罚以二颗球完成该洞之比赛 在疑义发生后,且竞赛者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必须先告诉他的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他要打二颗球及如规则允许时他希望以那一颗球计算 该竞赛者在缴回记分卡之前,必须向委员会报告该情况之实情如他未如此做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竞赛者在处理有疑义之情况前如已采取进一步之行动,则规则3-3不适用,以打原球之杆数计算;或如原球并非正在打的球之一时,则以打首先成为比赛球之球的杆数计算,纵然规则并不允许该球所采用之程序亦然;不过,该竞赛者不会因为打第二球而招致处罚,而专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罚杆亦不算在其杆数内b. 该洞杆数之决定 (i)如竞赛者事先选来计算之球是依规则而打,打该球之杆数即为该竞赛者该洞之杆数,否则,如规则允许另一球所采用的程序,即以打另一球之杆数为该洞之杆数 (ii)如竞赛者事先没有宣告他决定要以二颗球来完成该洞之比赛,或没有选定他要以那一球来计算,如原球是依照规则所打时,则以打原球之杆数计算;或如原球并非正在打的球之一,而首先成为比赛球之球是依照规则所打时,则以打该球之杆数计算,否则,如规则允许另一球所采用的程序,则以打另一球之杆数为该洞之杆数。
附注1:如竞赛者依规则3-3打出第二球,在引用本条规则后对经裁决不算之球所为打击之杆数,及专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罚杆均不予计算 附注2:依规则3-3所打之第二球并非规则27-2所谓之暂定球3-4. 拒绝遵守某一规则 如竞赛者拒绝遵守规则会影响另一位竞赛者权利之某一规则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3-5. 一般处罚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比杆赛中违反一规则之处罚为罚二杆规则四 球杆 R&A保留随时更改有关球杆及球(见附录Ⅱ及Ⅲ)之规则及制定、更改这些规则的解释之权利 如球员对球杆规格之合法性有疑问时,应向R&A咨询 制造业者应将要制造之球杆样品送交 R&A,以便 R&A裁决该球杆是否符合规则之规定这个样品成为 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如制造业者在制造及/或贩卖该球杆之前,未将样品送交 R&A或已送交样品而未等待裁决,则该制造业者要承担该球杆裁决为不符合规则之风险4-1. 球杆之型式与制作a.通则 球员之球杆必须符合本条规则以及附录Ⅱ所列举之条款、规格和解释 附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要求球员所携带的一号木杆,必须是 R&A所发布目前目录所列合规格一号木杆之杆头型号及杆面角度之杆头。
b. 磨损及改变 一支符合规则之新球杆在正常使用下磨损仍被认定是符合规定球杆之任何一部分经蓄意地改变,则视为新球杆,其改变后之状况必须符合规则4-2. 击球特性之改变与外物a. 击球特性之变更 在规定回合中,球杆的击球特性决不能以调整或以其他方法蓄意地改变b. 外物 决不能为了影响球之移动而将外物加在杆面上 携带违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但未用以打击之处罚: 比洞赛:在某一洞发现此违规时,在该洞结束后,该组比洞赛之成绩计算是在违规之各洞以负一洞做调整,每回合所负之洞数最多:二洞 比杆赛:在发生此违规之各洞罚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罚:四杆(在最先发生规则4-1或4-2任一违规的二洞,每洞罚二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如违规是在二洞的比赛之间被发现,则认定是在打下一洞中被发现,且必须相应地加以处罚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注1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注1 *携带违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之球员,必须于发现违规时向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立即声明不予使用如该球员未如此做,则他被取消比赛资格 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打击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4-3. 损坏之球杆:修复与更换a.正常打球过程中之损坏 在规定回合中,如球员之球杆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他可以: (i) 以球杆损坏后的状况继续打完该规定回合剩余赛程; (ii) 在无不当延误比赛之情况下,自己或请他人将球杆修好; (iii) 在球杆不适用于比赛时之另一选择,以任何一支球杆更换损坏之球杆但更换球杆时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规则6-7),也决不可以藉由向在比赛场地上打球之其他人借用他们选用之球杆来更换,或在该规定回合中,以该球员自行携带或为他携带之球杆组件所组装之球杆来更换 违反规则4-3a之处罚:见规则4-4a或b及4-4c处罚之说明 附注:球杆有实质上之损坏方为不适用于比赛,例如杆身凹陷、明显弯曲或断裂、杆头松动、脱落、明显变形,或握把松动仅因球杆之底角或杆面角度改变、或杆头刮伤,即非不适用于比赛b.非在正常打球过程中之损坏 在规定回合中,如球员之球杆并非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而造成其不符规格或改变其击球特性,则该球杆嗣后决不可以在此回合中使用或更换违反规则4-3b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c.在回合开始前之损坏 球员可以使用在回合开始前损坏之球杆,只要该球杆以其损坏后之状况仍符合规则之规定。
回合开始前球杆发生之损坏,可以在该回合中修理,只要击球特性没有改变且不致不当延误比赛 违反规则4-3c之处罚: 见规则4-1或4-2处罚之说明 (不当延误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