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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再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草案的不合理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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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t****50
  • 文档编号:40121505
  • 上传时间: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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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 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 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 ,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 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 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 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 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 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 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 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 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 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 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 :138480312 搜狐博客: 新浪博客: 行的新《道法》的激烈讨论还未完全停息,许多专家学者又开始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 (下称《草案》 )的“炮轰” 我们知道,新《道法》在执行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会呼声也很高,不过有关方 面似乎还没有要出台修改意见的动静,而与新《道法》配套的《草案》显然也就存在相应 的问题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草案》在 1 月 11 日到 2 月 28 日公示期间内广泛征求意见 就是个不小的进步,当然,在条例制定执行后如果能够建立一种广泛征求意见、定期修改 的机制就更好了笔者在这里以亲身经历和一些见闻分析再来谈谈《草案》 ,希望抛砖引玉, 让《草案》更趋合理问题一、 “无过错赔偿”条款依然不明确草案第 20 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 21 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 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负全责” 、 “无过错赔偿”是新《道法》出台以来最具争议的一项,即“76 条” 而北京奥拓撞人案中所出现的种种纠纷是很值得深思的,可以说,在那种情况下,是保险公司耍了“滑头” 可惜, 《草案》中的相应条款对此依然不能完全解决,没有理清受害 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三个环节的关系请注意上面两条之间的不同就在红字部分,也 就是说,当机动车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会只“赔人身不赔财产” ,这点对于保险公司有明显 的倾向性这里也将是将来案例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可以说,按照这样条款所投保的强制 第三者险作用有限,因为在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很多时候还不小还有,保险责任划分不明确由于强制三者险是有限额的,据说很可能仅规定在 5 万 元,商业三者险就成为了有益的补充,不过,问题就来了,如果在同时购买这两种险种的 情况下,哪一个先赔?各自的比例是多少?第 21 条中并未规定应垫付几日内的抢救费用, “抢救费”和“治疗费”如何?在责任未明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垫支等等, 这种关系到具体操作,应该予以明确问题二、对“强制第三者险”的若干质疑草案第 6 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

      保监会按照强 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一点笔者有亲身体会由于四川对机动车基本上实行的是必须保第三者险才能通过 年审,所以实际上就是强制第三者险笔者曾经帮一位朋友办过第三者险,其保 10 万和保 5 万所缴纳保费的差距仅为 100 元左右,所以人们往往都是投保的 10 万(保费九百多) ; 根据对笔者单位近 20 位司机的粗略估计,他们在 3 年时间内并未发生过一起事故,那么三 年所被“强制”收缴的保费就是 5.4 万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而法定保险属于管理业 务,保险公司只是从中获得管理费用,虽然有点以偏概全,不过很显然,当强制第三者险 按照这样的比例征收的话,保险公司肯定是要盈利的但是,强制第三者险制定的初衷显 然又应该是属于不应该盈利的社会保险,这里面的矛盾很明显,如果制定不好,必然将会 损害投保人的权益而给了保险公司一个“金饽饽” 这正如武大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魏华林说, “‘保险’……,按照保险的原理来说,就 一定是有盈亏的……,如果实行强制保险后,100%的机动车辆都参加了保险,按照大数 法则,保险公司还是可以做到赢利的 ”因此,要做到这第 6 条,强制保险就要解决广覆盖 的问题,也就是说要推行低费率,让各种车型的车主都能够接受。

      国家应制定统一的价格, 这不仅可以方便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再比较价格,而且也使各保险公司在加强服务上下工夫 还要注意到赔偿责任范围有多宽,如何与医疗单位进行配合、如何赔偿等问题问题三、救助基金从何而来,为何仅限中资?草案第 23 条、24 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提 取保费、罚款、追偿、基金孳息第 5 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 保险业务显然,救助基金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运作并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从上面这四个 方面提取的比例是多少?而且仅仅这四个方面恐怕还很不够,显然要 “开源节流” ,不过, 如果让这个基金去投入商业经营的话也存在许多实际问题另外,由于目前外资保险已享 受国民待遇,第 6 条的说法明显就限制了外资的进入,并不公平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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