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的比较法研究.doc
23页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的比较法研究——关于德国、瑞士、奥地利、日本及英美的国别报告【编者按】随肴我国民事立法和学说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学研究方法论口渐受到法律人的重视比 较法研究询方兴未艾,判例研习的方法又成新的热点而在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欧洲,随着 欧洲私法统一化的进程,欧洲法律人先进一步,试图将比较法研究方法与判例研习的方法结 合,籍此寻求欧洲备国在相同或相类似案件中法律实践的共同特征「欧洲各国虽然因备fl 的法典化形成迥异的法律体系,但毕竟罗马法对欧洲各国有着深远的影响,共同法在民族国 家形成前也长期存在,如此种种,使得此种国别报告的方法相对更容易实现其目标但是, 如果放眼全球,将样木容量扩大至欧洲以外笛国,国别报告的方法是否同样能够达到其预期 的目的呢?木次报告试图从徳国、瑞士、奥地利、LI木和英美等不同国家对“第三人惊吓损害”的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出发,对我国典型案例中存在的争议与理论难点进行评析,以期寻求各 国不同侵权法制度下,对第三人惊吓损害处理的共同评价,构建起各国法制共同的“上位模 式”?,并以此为核心更好的理解法与外国法,实现超越空间的比较研究的目的木次报告选择《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0辑刊登的一起第三人惊吓损害典型案例作为研 究对象,即“林土暖诉张建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 思民初字第5968号民事判决)3。
为便于理解,现将基木案情、判决结果和裁判理由概括如 下:2005年4月17日下午,原告之子曾燕斌在其办公司遭到被告张健保殴打,致曾燕斌头 部受伤倒地,血流满面,是时原告林玉暖进入办公室,见此情形,当即昏厥,被送医院救治, 住院12天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371. 15 元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以原告原罹患有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高脂血症、 老年性退行性心瓣膜病等疾病,昏厥与被告无关;且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 为以及损害后果与被告行为有因果关系为由抗辩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所谓间接受害人是指侵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以外因法律关系或 者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损害的人本案中直接受害人乃曾燕斌,原告林玉暖乃间接受害代表性的研究参见[意]布萨尼、[美]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欧洲侵权法小组编:《欧洲侵权法原则》(从书),谢鸿飞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 [日]大村敦志:《民法总论》,江溯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3 “林玉暖诉张建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第 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155页。
人虽然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仅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前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 务的被扶养人、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解释上,可以 允许健康权受损的间接受害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 定,仅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死神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无法直接适用本案 但是本案法官认为,死者近亲属的损害与本案中林某受到的伤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二者均 为三角关系,皆为第三人受到损害,而第三人之所以受到损害,是基于其与死者之间存在的 特殊关系而且不管是死亡还是伤残,受害人亲属精神上均受到极大痛苦因此,此时在伤 残情况下可以通过扩张性法律解释的方法适用我国关于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权的规定至于 近亲属在此类案件中受到的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多大程度上的关系,则需综合考虑其次,原告由于自身原患有疾病是为主要原因,目睹儿子受伤是为外因,因此,被告应 承担原告损失的20%,计1554.23元另外,原告目睹儿子血流满面,精神必定痛苦,有抚 慰之必要,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张建保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1554.23元及精神损害抚 慰金2000元。
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法教义学分析水——基于德国民法的理论与实务的比较法考察朱晓詰目录一、从外部体系透视惊吓损害在德国民法上的定位1、 间接受害人?2、 健康损害、惊吓损害与第三人惊吓损害3、 第三人之精神痛苦金请求权4、 小结二、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的结构检验1、 第三人惊吓损害的该当性(1) 法益侵害(2) 受害人(3)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一):等值性理论(4)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二):从相当性理论到法规保护目的2、 第三人惊吓损害的违法性3、 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有责性(1) 损害的范围及精神痛苦金(2)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3 )过错相扌氐4、 第三人惊吓侵权的损害赔偿三、我国民法上第三人惊吓损害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行为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受害人的损害填补,俾使其恢复到受害Z前的状态,但 与此同时亦须恰当划定损害赔偿的界限,不过分限制加害人在人身和经济方面的发展空间 因此,侵权行为法须协调“权益保护与行为H由Z问的紧张关系”4木专题所讨论的案例“林 玉暖诉张健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Larcnz/Canaris, Lchrbuch des Schuldrcchts, Band IL. BT, 2.Halbband, l3.Aufl., Miinchcn. 1994. S.35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5968号民爭•判决.载故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155页。
王泽鉴教授指出:对第三人惊吓损害“绝对予以肯定.难免増朿加害人之负担,而金部加以否定,对受 损害Z人则殊不利「王泽鉴:《第三人与有过失九《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卷)九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年版,第83页 关于欧洲各国的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法制概况.参见[徳]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 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87-96页有关英美法的状况,参见潘维大:《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烟台大学学报》2004年第一期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将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九《法 •商研究》2007年第五期 (以下简称“林玉暖案”)所蕴含的“第三人惊吓损 害” (Schockschiiden Dritter)法律问题,突出地反映了上述侵权行为法的价值两难:侵权事 故间接地引发貞接受害人以外第三人的损害,法律不能对此视而不见;但如果法律亳不区分 地广泛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又将施予行为人过重的责任并有限制行为自由Z嫌因此,如 何平衡惊吓损害事件中加害人与第三人Z间的利益,乃是备国侵权法理论与实践的重点与难 点了但我国学界迄今诡未有较为全面的徳国民法学说和实务的介绍评析,为此,笔者将依 据徳国侵权法的结构,梳理第三人惊吓损害的体系位置及具体责任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总 结徳国民法关于该问题的价值判断,最后通过比较法的视角,检讨我国民法原理和实务裁判 的得失。
一、从外部体系透视第三人惊吓损害在德国民法上的定位德国民法方法论将法律体系分为外部体系(auBeres System)与内部体系(inneres System)o所谓外部体系,是以抽彖概念为基础,建构一种对法律素材清晰而概括的表达和 区分结构,这种体系对于法律判决的可预见性和法律安定性具有积极意义"与此相对,隐 含在法律制度内部的统一而有序的价值原则和意义脉络,构成了法律的内部体系尽管近 來很多徳国学者侣导以内部体系思想纠正抽彖概念体系的弊端,但外部体系的作用仍不可低 估,因其指示个别概念和法律问题在整个体系中的丿应有位置,而且有助于辨识具体的案件事 实涵摄于何种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2 K, “熟悉(外部)体系的判断者能随即将事件划定范 围,因为他能认识可得使用的规范所属的领域⑴基于此,对于木文拟解决的第三人惊吓 损害的案型而言,将其置于何种法律视角和法律规范下予以考察,最佳的切入方法是判定其 在外部体系中的位置1、间接受害人?首先须讨论的是,惊吓损害的受害人是否为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得依有关法律 进行裁判以惊吓损害的典型案件为例,通常是有•接受害人的人身受侵害,其近亲属目睹或 听闻噩耗,精神上受刺激或受惊吓,从而自身发生健康损害。
正如“林玉暖案”的法院裁判 理由指岀:“受到肓接伤害的是原告之了,而原告作为母亲目睹儿了被殴致血流满面而昏厥, 是间接受害人”,健康权受损的间接受害人可对加害人李有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但徳国 民法理论对此存有不同观念尽管同一事件可能导致除肓接受害人之外第三人的损害,但并非因该事件引起的、凡具 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示果,均可请求赔偿;准确地说,在违反契约义务时赔偿请求权人是 契约相对人或受契约义务保护的第三人,在侵权行为中则是权益被侵害的受侵害人J?从《徳 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BGB823,826)来看,立法者将人身损害的诉讼原告资 格限于頁•接受害人(primkwVeHetzten),拒绝提供受害人的亲属针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门 但例外的是,根据《徳国民法典》第844条和第845条,因受害人死亡而负担丧葬费、或丧 失抚养请求权、或失去受害人劳务的第三人(通常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或继承人),作为间接 受害人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为间接受害人自身尚有的请求权,因而上述 条文可谓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扩张山可见,徳国侵权法原则上不考虑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只在特别规定情况下允许第三人对加害人享有直接请求权。
基于上述原理,徳国学者法恩克尔(Fmenkel)指出,虽然第三人因目睹或听闻肓接受 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发生精神惊吓并致健焼损害,但由《徳国民法典》第844条和第845 条的立法目的可见,立法者仅将第三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 s Claus-Wilhelm Canaris, Systcmdcnkcn und Systcmbcgriff in dcr Jurisprudcnz, Berlin J 969, S.45.9 Claus-Wilhelm Canaris, Systemdenken und Systenibegriff in der Jurisprudenz , S.81 ff.,0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3页.第163页11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5968号民事判决12 Larcnz, Lchrbuch des Schuldrcchts^Band I, AT? l4.Aufl., Miinchcn, 1987, S.459. Munchcncr Kommcntar zum Burgerlichen Gesetzbuch, 5.AuiL, C.H.Beck, Munchen, Munch Komin BGB/Oetker, 249, Rn.268.13 MunchKomm BGB/Wagner, 844, Rn.l.14 Staudingers Kotnmentar zu Burgerlichen Gesetzbuch, Berlin, Staudinger/Rdthel (2007), 844, Rn.3. 况,因此第三人就惊吓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教义学上根据。
但这种观点已被理论界和实 务界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