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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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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穗开管办〔2008〕51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基本原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投资计划,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投资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土开发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第五条 (管理职责分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并编制立项计划,审核项目建议书并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审核(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批)项目投资总概算并下达项目建设通知书,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组织项目节能评估,重大项目稽察和项目投资后评价,监督和协调投资计划的执行等。

      (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用地审查;负责征地补偿、土地平整范围和数量的审查;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拆迁范围和数量的审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审查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管理和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与初步设计由区各有关部门按行业规定及职责进行审查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职责的,由区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 (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五)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投资预算、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财务决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核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办理项目资产管理手续等 (六)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七)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业主和项目法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建设业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经批准,也可实行其他管理体制 建设业主是指受管委会委托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 代业主是指受建设业主委托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 实行代建制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业主和代建单位按《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开管〔2006〕1 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 建设业主和代业主管理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投资(计划)、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如属准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成立项目法人 第七条第七条 (计划下达)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下达实施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编制下达实施 第二章第二章 财财政投政投资资基本建基本建设设的的计计划管理划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计划依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于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初步财政预算规模 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立项)项目申报采用建设业主申报制,项目建议单位应当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向有关的建设业主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并协助建设业主完成项目建议书建设业主应当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新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等; (三)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申报立项项目涉及征地房屋、建筑物等拆迁的,需经过土地储备、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并确定范围、数量和拆迁、补偿投资,并做为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项目建议单位为管委会职能部门、建设业主、代业主单位或其他由管委会指定机构等 第十条第十条 (应急立项)年度计划下达后,因区域建设、企业筹建等需要建设的项目可采用应急立项程序即由项目建议单位指导和协助建设业主填制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建议书,按照项目立项程序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并报送有关材料。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下达立项通知书建设业主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申报应急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应在申报前通过规划、国土、建设和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 应急项目的立项通知书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业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实施要求及相关工作指标核准意见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财政投资预计一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大公建项目及未列入相关规划的道路管网等市政建设项目,项目建议单位必须委托符合规定资质和项目专业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符合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必要性和社会、经济意义; (二)项目需求预测和建设规模; (三)项目建设方案; (四)节能减排措施; (五)环境保护;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七)投资与经营管理方式; (八)社会和经济效果评价 项目建议书由投资(计划)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评议项目建议书经管委会批准后,项目建设业主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专项评估制度或专家评议制度,投资(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管委会常务会议审批制度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和审核意见等有关资料由投资(计划)部门提交 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查时间为 15 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或评议、建议书修改及报管委会审批的时间另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立项审批)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拟建项目进行规划符合情况、建设发展需要、用地落实及环境影响等建设条件审核,同时按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符合立项条件的,编入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草案) 对建设理由充分但规划、用地等相关建设条件暂不具备的项目可列为预备项目,明确建设业主,完善相关建设条件,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由建设业主按规定填报项目建议书,按应急立项程序审批立项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草案)应当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由投资(计划)部门报管委会审批后下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批准立项后,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在项目投资估算的 5%之内安排前期工作费用,建设业主或代业主进行以下工作: (一)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进行项目勘察、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公用建筑项目和投资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含三千万元人民币)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投资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 征地、拆迁项目以及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内进行的道路、管网等市政设施项目可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建设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规模、标准、环境影响以及节能措施、投资方式及运营管理方案等进行分析研究,并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估机构不能是同一单位 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立项建议书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业主(项目法人)重新编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计划)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批复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业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要求,节能减排要求及相关招标核准意见等预备项目完善相关建设条件或完成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由建设业主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经论证可行的,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报管委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后,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立项通知书,列入计划实施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可研报告修改及报管委会审批的时间另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立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遵照规划设计要点,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类别由建设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信息等部门负责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

      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项目总概算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报管委会审批,下达项目概算批复暨建设通知书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非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可以与初步设计审批合并进行 建设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审批和项目总概算审批的期限分别为 10、20、15 个工作日重大建设项目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均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投资超过批准的可研投资 10%及以内的,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概算投资超过批准的可研投资 20%及以内的,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概算投资超过批复的可研投资 20%以上的,须重新编制可研报告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续建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立项尚未完成工程施工或已完成工程但尚未完成决算和资产移交的工程年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评审费用)与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评审、评估、咨询等费用,在相关部门预算或者项目投资中列支。

      第三章第三章 财财政投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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