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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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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公****
  • 文档编号:479582363
  • 上传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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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与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去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l         旅行社辩解与否对的?答:旅行社的辩解不对的,由于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当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当补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l         若旅行社无力补偿,与否合用于质量保证金?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局限性,需补缴100万元,此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行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错,未达到合同商定的服务质量原则而导致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当或无力承当补偿责任时,合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补偿,因此张某本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合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去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本地其她旅行社商量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去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成果站立不稳,摔落,导致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示的因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示,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去质监局投诉请问:l         与否合用保证金?答:不合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行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合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偿范畴l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答:该社有如下几种违规行为:1、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她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她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本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背了该条款2、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规定,对有也许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阐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用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  这里牵涉到一种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代理人,在代表旅游公司进行导游解说并解决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浮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公司提出规定或诉讼,旅游公司应当承当法律责任l         导游与否违规?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也许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状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阐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规定采用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并且阐明和警示规定真实、精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与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本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种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去旅游者颇为心动,人们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本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

      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规定旅行社补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都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由于目前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因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l         该社辩解与否有理?为什么?应当补偿哪些费用,与否合用质量保证金?答:该社的辩解没有道理,由于<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旅行社应当按照商定为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具体错误行为及应当补偿的费用如下:1、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合同不符,导致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耗费的差额,并补偿同额违约金,此处应退还房间差价40元,并补偿40元,计80元,而非40元;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商定的级别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补偿差额20%的违约金,而不是由旅游者向交通公司索赔;3、导游人员违背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规定,擅自变化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补偿同额违约金,此案例中应按合同数额计算补偿;4、导游人员擅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此案例中应每个购买者退还45元。

      此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行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错,未达到合同商定的服务质量原则而导致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当旅行社不承当或无力承当补偿责任时,合用于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补偿以上几项费用均合用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补偿使用l         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解决?答:导游马某有如下两点违规行为:1、本次旅游活动中并未遇到也许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故不具有行使调节或变更接待筹划权的前提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拟定的接待筹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长、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断导游活动,若违背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同步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示2、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若违背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步扣6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示;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l         倘若导游不服审议,与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 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惩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l         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节或变更接待筹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惩罚至于擅自兜售商品,她认罚请问马某辩解与否对的:答:马某对于擅自兜售商品认罚的态度对的,但对于“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节或变更接待筹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惩罚”的辩解不对的,由于导游人员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2、必须是遇到也许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批准;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四点缺一不可而本次被变化行程的旅游活动并不符合第二和第四点,故马某不可行使该权利,因此她的辩解不对的四、某外国语大学韩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李某,始终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但无一成功暑假至某A国际旅行社实习,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繁忙,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导游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请问:l         她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解决?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解说及有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获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人员还应佩戴导游证,而李某并未获得导游证,属于无证导游,条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示,处1000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l         李某感到不满,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与否有聘任权?答:导游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旅行社并无直接聘任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只能聘任合格的导游,若聘任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或领队,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15天停业整顿,并可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如下的罚款l         若李某所带之团改为韩国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答:若该团为韩国客人,旅行社须聘任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则须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后方可聘任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五、上海某旅行社导游带团前去昆明旅游此团为较难带的教师团,一行26人上海上车时,忽然发既有增长小孩根据规定,该导游立即报告旅行社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随团走,小孩产生费用,则由家长另付便商定原3200元/人,小孩则为元/人当团至昆明世博园,导游提出因世博园票价未列入元内,四个小孩每人付票价的一半50元,教师不批准,觉得该导游有私揣嫌疑,导游恼火,其中一教师打至110报警便由地陪先行带其她人游览,全陪则被带至派出所做笔录。

      全陪越想越气,便打至旅行社规定返回该社批准而四位教师觉得全陪中断了导游服务,回上海后便至质监局投诉请问:l         导游行为与否属于中断导游合同?答:该导游的行为不属于中断导游合同,由于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一般来说,构成中断导游活动必须具有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接待筹划执行完毕之前;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断,这是中断导游活动的最重要的特性;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断,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步具有,缺少其中任何一种,都不能觉得是导游活动的中断,而在此案例中,导游返回上海是通过旅行社批准的,并非擅自作主,这就与第二点不相符,因此该全陪的行为并不属于中断导游合同的行为 六、扬州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当她在浙江导游时被本地执法人员查获,决定惩罚理由是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擅自承揽或者以其她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请问:l         徐某不服,与否有权提出复议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惩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l         徐某的行为与否属于擅自承揽导游业务?如属于,该如何惩罚?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解说及有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获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擅自承揽或者以其她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故徐某的行为属于擅自承揽导游业务行为,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示,处1000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步扣8分。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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