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为县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doc
7页无为县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优化全县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提高城乡教育 统筹发展水平,激发队伍内在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 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 2006〕 2号)、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皖教改[2012] 1号)等法规政策,现就全县中小学教 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促进教育公平、提 升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着力破除影响和制 约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 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缓解部分学校教师数量不足、学科不 配套、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矛盾,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教 育统筹发展水平提供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有利发展,把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师交流 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规划,把教师交流工作与 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同步推进;坚持 稳妥推进,按照先行试点,总结完善,全面推开的工作思路, 确保教师交流工作稳妥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关心交流教师 的实际困难,制订完善配套政策,确保交流教师立足新岗位、 作出新贡献。
三、 交流对象交流对象为全县范围内各级中小学公办教师凡能正常 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 均应参加交流工作四、 交流范围和方式教师交流在县域内中小学之间进行交流形式主要有支 教和跟岗学习(或任教)—)城乡间教师交流1、 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或薄弱学校(含教学点,下同) 支教支教期限不少于1学年以下对象应当支教:(1) 城镇学校新招聘教师自2013年起,城镇学校新 招聘的教师,工作满3年后必须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2年,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城镇学校任教2)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城镇学校 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10年服务期内必须到农村学校任 教服务2年3) 拟参加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特级教师评 选,任现职以来无在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的城镇教师4)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支教的其他城镇教师2、 农村教师到城镇跟岗学习(或任教)有计划地选派有发展潜力的农村年轻教师到城镇优质 学校跟岗学习(或任教)以县直学校或中心学校学区为单 位,每批派出的跟岗学习(或任教)教师数量控制在5人以 内,期限为1学年同一教师不得重复跟岗学习3、城镇学校对口支教驻城中小学,每所学校确定1至3所农村学校或薄弱学 校作为对口支援学校,结成对子,实行捆绑式发展。
通过组 织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巡回下乡送教、紧缺学 科教师与名师“走教”以及教学视导、教学开放周(日)等 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对口支教活动,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二)农村学校间教师交流建立农村学校间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交流服务期为1 — 3 学年,以3学年为主1、 中心学校学区内教师支教各乡镇初中、中心小学、 超编的村小教师必须到学区内缺编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2、 农村完职中教师下派支教农村完职中教师须到学 校所在地农村中心学校学区内的缺编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鼓励超编学校教师跨区域到农村缺编学校或薄弱学校 支教无城城区中心学校学区内初中、超编的村小教师必须到 本学区或其他学区内的缺编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五、相关规定(一)进行交流的教师,交流期间只转临时党团组织关 系,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享受原学校的 一切福利待遇,在原学校的职务职级不变,其教育教学工作 (包括班主任、教研组长、课外兴趣小组指导等工作)年限 连续计算;工作量按满工作量计算,由原学校根据受援学校 (或跟岗学习学校)提供的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工资教师在交流期间参加职务评聘、岗位竞聘时,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交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按计划返回原学校工作。
二) 所有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任现职 以来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三) 自2014年起,按照本意见规定应当支教的教师 评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任现职以来要有1年以上 支教经历四) 自2014年起,我县推荐申报安徽省学术和技术 带头人、特级教师、芜湖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 模范、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等市级以上荣誉人选,按本 意见规定应当交流的驻城学校教师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或 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应当支教的其他学校教师要有一年以 上支教或跟岗学习工作经历有交流经历的教师,参加优秀 教师(教育工作者)等县级荣誉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五) 对符合交流条件而不服从学校交流安排的教师, 职务聘任合同期满后,予以高职低聘,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 评先六) 交流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 师,一年内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并延长其交流服 务期七) 学校实施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县教育局对县直学 校、中心学校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六、交流工作管理(一)教师交流自本意见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则上按学 年进行各校交流人员应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指派相结合的 方式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县直学校、中心学校结合受 援学校的需求统筹安排,保证选派交流人员的数量与质量。
每批交流人员中各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应占有一定的比 例每年6月份,驻城学校、农村完职中要将拟下派支教人 员名单、农村学校要将跟岗学习(任教)的教师名单上报县 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受援学校(含跟岗学习学校,下 同)各中心学校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将学区内交流支教人员 名册报教育局审核备案县教育局适时向社会公布支教人员 名单二) 教师支教、跟岗学习期间,其工作由受援学校安 排,支教人员按照不低于受援学校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承担教 育教学任务,派出学校不得再安排其他工作对个别特别紧 缺学科,经交流学校双方协商报中心学校、县教育局核准, 交流教师可跨校兼课(走教)三) 教师在交流期间,由派出学校与受援学校共同管 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受援学校要做好交流教师的考勤(考课)工作;派出学校要主动与受援学校联系沟通,加强 对派出教师的督促指导,确保顺利达到既定的交流工作目 标四) 对交流人员的交流工作考核,由受援学校(乡镇 中小学由中心学校)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 坚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查与学年度考核相结合交 流人员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
考核结果报县教育 局审核备案,交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由县教育局统一颁发《无为县中小学教师交流服务合格证书》教师交流期间的年度考核按人社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规定执行五) 各中心学校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妥善安 排学区内交流人员的食宿与往返交通,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 贴对驻城学校和农村完职中派出支教的教师,农村受援学 校要为其生活提供方便,派出学校视情况给予支教教师一定 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六) 县教育局对全县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加强督查指 导,组织开展总结表彰活动,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教人 员的津贴与表彰奖励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