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doc
8页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融企业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与核销在税收政策上有一定的处理一、呆账准备的的计提(一)呆账损失的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9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损失认定二)呆账准备计提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三)呆账准备计提的方法1. 一般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年81月1日起至201年0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X—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年81月1日起至201年0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411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即有充分把握按照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那部分贷款一般情况下,这部分贷款应占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有关因素包括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一些不利影响、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恶化的迹象、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归还的调整等,这些因素需要引起银行的密切关注,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继续恶化,贷款将会出现问题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具体可根据以下特征来判断:借款人未能按照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有明显的恶化趋势,比如借款人的盈利水平、现金流量明显下降,主营业务收入明显低于预期水平,还款能力明显降低,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等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相对而言,可疑贷款具有次级贷款的所有特征并且程度更加严重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比如,借款人长期拖欠贷款本息;借款人已停业或已宣告破产,以其停业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等已被银行依法进行处置,或已对担保人行使了追索权,但所得款项仍不能抵偿借款人拖欠的贷款本息等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取呆账准备受到限制:第一、必须是涉农贷款;第二、中小企业标准,是指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第三、一般金融企业仍按1%计提;第四、正常类贷款不计提呆帐准备;第五、时间限制在200年1月1日至201年012月31日二、呆账准备的的核销(—)呆账准备核销的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94号)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59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呆账准备核销的审批国税发【200】89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号)第三条资产损失审批权限:1.金融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专指贷款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50万0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50万0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万0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2.其他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外的其他损失,金额在200万0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0万0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0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三)呆账准备核销的限制根据国税发【200】898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呆账准备,是按呆账贷款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00%)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按所有风险贷款(包括正常类和非正常类的所有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这肯定会比呆账要大一般风险准备,是按银行所有风险资产(包括贷款和非信贷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一般而言,这个要比贷款损失准备要大所以三者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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