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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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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 [2000]151号文《关丁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 [2000]142号文关丁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 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 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 况实施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 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 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 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 、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2) 、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3) 、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4) 、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5)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6)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 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 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三) 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工作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后,应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帅负责工 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程帅应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 和使用功能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的依据、内容、程序、方法和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具 体要求等,明确监督组成员,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监表 1)书面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开工前召开由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首次监督 工作会议1) 、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人员2) 、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3) 、提出监督要求,听取各方意见,作好配合工作4)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有关人员任命文件资料包括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法人任 命书等,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有关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应有记录,必要时应有会议纪要3、第一次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后15日内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1) 、审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填写建建监表 2《建设 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2) 、审查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机构,有关人 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的书面管理制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并将审查情况记录在建监表 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中四)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 行情况,实物质量,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建监表 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记录表》中。

      监督抽查发现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需要 整改的,监督工程师应向责任单位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监表 4)《责令整改通知书》(建监表4)应写明违反规定的项目及违犯的相干条款,整改限期由责任单位代表签 字,监督工程师签字责任单位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按期将整改 方案及整改结果报告质量监督站(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结果报告》建设 表8),待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工程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督抽查发现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需要停工的, 监督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签发《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建监表 5),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按期将整改方案及整改 结果报告质量监督站(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结果报告》建设表 8),待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工程师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监督工程师签发《恢复施工通知书》(建监表 6),建设单位可据此复工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应由监督部门取证后,报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的抽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控 制程序,各项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是否健全有效运行;各类管理、施工人员资格及现场到位 率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质量评定,质量措施实施情况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2 、实物质量抽查监督工程帅应按照质量监督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巡回监督抽查,每月 不少丁一次重点检查运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 量的检测及原材料的抽查,保证质量监督结论的科学、公正性为了确保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建设单位在进行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时, 应填写《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建设表 1),提前五日通知质量监督站验收后建设单位 应在五日内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各方分别签字盖章的《地基、基础、主体、竣 工、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表 2)报质量监督站备存,监督站应签收电梯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提前七日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届时到场监督验收监督站出具电梯工程监督报告,并丁五日内报送备案部门3 、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的抽查内容包括: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技术档案资料是否 齐备;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完整、正确、真实和及时;设计变更签认是否及时、齐全;监理资 料是否完备;其他需要抽查的资料。

      五)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2 、工程项目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出具自查质量合格证明书,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 设表4)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查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 设表5),并附统表一、统表二、统表三,一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核查出具《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建设表 5),并报送建设单位以上报告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3、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成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丁工程竣工验收前七日填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建设表 1),通知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现 场监督工程师及监督人员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4、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表 7),作为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

      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工程帅应组织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监表7) 一式两份,并丁五日内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后一份返回监督站存档监督报告内容包括:地基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等以及历次抽查情况;对建设各责任主 体质量行为的评价;抽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其他要说明的问题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由质量监督工程帅负责,按单位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监督 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贞: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2) 档案目录;(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资料: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质量监督申报表,质量监督任 务书;(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监表 1),包括质量监督工作方案;(5) 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建监表 2);(6)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建监表 3);(7) 责令整改通知书(建监表4)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抽查整改结果报告 (建设表8);(8) 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建监表 5)及恢复施工通知书(建监表 6);(9)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10) 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建设表 1);(11) 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表 2);(1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监表 7);(13) 会议纪要、信函、通知等其他需存档的文件资料; 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采用 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并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

      3、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工程重要程度确定保存期1)国家及天津市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特殊工程、标志性工程及纪念性工程,长期保 存2) 大型工程监督档案保存十年3) 一般中小型工程监督档案保存五年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齐报送资料,到负责该工程备案的备案 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建备表 1);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表 7);3、 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 3);5、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 4);6、 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表 5);7、 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设表 6);8、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9、 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0、 公安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1、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2、 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3、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三) 备案部门应严格审查备案文件,并认真负责的作好备案文件审查记录,合格的签发《备案通知书》(建备表 5) 一式三份(一份建设单位用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文件; 一份归工程档案;一份监理单位存档),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章”。

      不符合要 求的,或发现乂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日内,签发《整改通知书》(建备表 3),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备案文 件审理期间有投诉的工程,备案部门应签发《暂缓备案通知书》(建备表 2),进行调查核实后,视情况处理四) 备案部门应对竣工验收合格 15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签发《责令备案 通知书》(建备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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